季旭升
2001年《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出版,书中的《孔子诗论》简19有“……溺志,既曰天也,犹有怨言”句,原考释以为是“与《木瓜》篇成组合评述若干篇诗中的另一篇”(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48页。;李学勤、廖名春先生以为“天也”所指为《君子偕老》“胡然而天也”;李锐先生以为从“既曰天也,犹有怨言”来看,疑指《鄘风·柏舟》“母也天只,不谅人只”(2)李锐:《〈孔子诗论〉简序调整刍议》,北京:第21次清华简牍研究班,2002年1月5日;后收在上海大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编:《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193页。李学勤、廖名春之说见此文同页所引。。
俞志慧先生《〈战国楚竹书·孔子诗论〉校笺(下)》根据两个条件:(一)诗中必须有“天”字;(二)这些组诗都属《国风》,全面列出《国风》中带有“天”字的六篇诗,分别是:《邶风·北门》《鄘风·柏舟》《鄘风·君子偕老》《王风·黍离》《唐风·鸨羽》《秦风·黄鸟》。然后根据“犹有怨言”以为诗中应有怨言,而“第三例仅以天、帝作比,可以排除”;“据上简《木瓜》置于《唐风》前,可以推断此处当不会讨论《鸨羽》和更远的《黄鸟》;又,本简残存部分下半评论《木瓜》,《木瓜》在《卫风》,则《卫风》之后的《黍离》亦可排除”,因而把第四、五、六例排除,最后只剩第一、二例。而第二例中,《柏舟》的“母也天只,不谅人只”确是怨言,但“天”字系由“母”字带出,不具实际意义。因此推出“既曰天也,犹有怨言”句应该属第一例,“观《北门》之诗,满纸怨尤:‘出自北门,忧心殷殷。终窭且贫,莫知我艰’‘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室人交遍谪我’,毛《序》:‘刺士不得志也。言卫之忠臣不得其志尔。’郑《笺》:‘不得其志者,君不知己志而遇困苦。’不得其志,因而怨天尤人,适与残存简文相合”。因而主张“既曰天也,犹有怨言”应指《北门》(3)俞志慧:《〈战国楚竹书·孔子诗论〉校笺(下)》,简帛研究网,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2/yuzhihui01-2.htm,发布时间:2001-01-07。。
杨泽生先生《“既曰‘天也’,犹有怨言”评的是〈鄘风·柏舟〉》反对俞文的看法,他认为“既曰天也,犹有怨言”一句应该指《柏舟》:
关于此诗(旭升案:指《北门》)的主题,目前有“刺仕不得志说”“君子安贫知命说”“破产贵族吁叹说”“小官吏发牢骚说”等多种说法。客观地说,诗中包含有牢骚和感叹的内容,但只要仔细品味诗中三章都相同的末句:“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我们不难判断,诗人对于现实是无奈接受和认命的,因为这是天命所为。因此,《北门》一诗实在没有多少怨天尤人的味道;相反,《鄘风·柏舟》的主题却是永远的抱怨,简直就是怨气冲天。……关于此诗的主题,目前有“共姜自誓说”“寡妇守节说”“赞美节妇说”“爱情忠贞说”“女守独身说”“贞妇被遣说”和“言孝道说”等多种说法,其中尤其以“爱情忠贞说”比较流行。实际上“髧彼两髦,实维我仪。之死矢靡它”和“髧彼两髦,实维我特。之死矢靡慝”只是说自己优秀的德行,要正确把握这首诗的主题还得看诗中两章的末句:“母也天只,不谅人只!”毛《传》:“谅,信也。母也天也,尚不信我。‘天’谓父也。”马瑞辰《通释》:“《诗》变父言天,先母后父者,错综其文,以天与人为韵也。”自己德行那么好,但是却得不到信任,真是哭爹叫妈也无法排解心中怨气,这和简文“既曰‘天也’,犹有怨言”完全切合。所以,从诗的主题来分析,所评的诗应该是《鄘风·柏舟》而不是《邶风·北门》。(4)杨泽生:《“既曰‘天也’,犹有怨言”评的是〈鄘风·柏舟〉》,简帛研究网,http://www.jianbo.org/Wssf/2002/yangzesheng03.htm,发布时间:2002-02-07。
杨文的分析看起来相当合理,所以学者大都接受了他的看法。因为《毛传》已经把《柏舟》的“母也天只”释为“母也天也”,后世学者皆承此说,如段玉裁《毛诗故训传定本》说:“‘也’‘只’同训,如‘日居月诸’‘居’‘诸’同训‘乎’。”(5)(清)段玉裁:《毛诗故训传定本》,《续修四库全书·六四·经部·诗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4页。陈奂《诗毛氏传疏》说:“只,与‘也’同义。”(6)(清)陈奂:《诗毛氏传疏》,《儒藏》(精华编第3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2页。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说:“‘只’犹‘也’也。……《北风》篇‘既亟只且’,《君子阳阳》篇‘其乐只且’,按‘只且’皆即‘也且’。”(7)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民国丛书·第五编·46·语言·文字类》(卷九),上海:上海书店,1996年,第777页。这样的看法几乎成了主流意见。杨文把《孔子诗论》“既曰天也”的“天也”认定就是《柏舟》篇的“天只”,看起来合情合理。
但是,杨文的看法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孔子诗论》说“既曰天也,犹有怨言”,“既曰”和“犹有”下面所接的文字的意义应该是相反的,用白话文来说,就是“既然XX了,却还有怨言”。照这个理解,“既曰天也”应该是可以让你“无怨言”的,但是“你却还有怨言”,这和《柏舟》诗的内容是不相吻合的。《柏舟》篇呼告“母也天只”,本来就是要发抒怨言的,下句不应该说“犹有怨言”,所以《孔子诗论》的“既曰天也,犹有怨言”,评的不可能是《鄘风·柏舟》。
那么,这句话应该评的是哪一首诗呢?我们认为应该是《鄘风·君子偕老》。前引俞文已经把“既曰天也,犹有怨言”可能相关的六首诗都列举出来了,这是对的。但是他接下来的筛选不是很理想。他根据《孔子诗论》排列的次序首先排除了《黍离》《鸨羽》《黄鸟》,这也是对的。剩下的三首,他选择了《北门》,杨文选择了《柏舟》,其实都不是很理想。一则是这两首诗中都没有“天也”这二字(只有“天”字是不够的);二则是这两首诗呼“天”都是要发抒“怨”气,也不符合“既曰天也,犹有怨言”。真正诗中有“天也”二字,并且符合“既曰天也,犹有怨言”语境的,只有《鄘风·君子偕老》一首,李学勤、廖名春先生的主张是对的,但是理由还需要补充。
《君子偕老》的诗旨,《毛诗序》以为:“《君子偕老》,刺卫夫人也。夫人淫乱,失事君子之道,故陈人君之德、服饰之盛,宜与君子偕老也。”《郑笺》:“夫人,宣公夫人,惠公之母也。人君,小君也。”通观全诗,《诗序》首句说“刺卫夫人也”,诗文写卫夫人宣姜是对的,但说是“刺”就有点过头,次句以下“淫乱”云云更不合理。宣姜的婚姻都是被迫,初嫁伋子不成,被伋子之父卫宣公所夺。卫宣公死后,又被齐侯强迫嫁给卫宣公的儿子公子顽,这两次被迫的婚姻,没有一件是宣姜主动或愿意的,完全谈不上“淫乱”二字。宋严粲已指出:“此诗惟述夫人服饰之盛、容貌之尊,不及淫乱之事。但中间有‘子之不淑’一言,而讥刺之意尽见。”(8)(宋)严粲:《诗缉》(卷五),台北:广文书局,1960年,第4页。严说除了末句“讥刺之意”外,其他都讲得很好。本诗全篇都是赞美之词,看不到一个字的讥刺。全诗只有两处需要讨论,一是“子之不淑”,“不淑”不是《毛传》说的“不善”,而应该释为“不幸”。顾炎武《日知录》已指出:“人死谓之不淑,《礼记》‘如何不淑’是也。生离亦谓之不淑,《诗·中谷有蓷》‘遇人不淑’是也。失德亦谓之不淑,《诗·君子偕老》‘子之不淑,云如之何’是也。”(9)(明末清初)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16页。他指出“不淑”有多义,这是对的;但仍囿于旧说,把“子之不淑”释为“失德”,却是微瑕。王国维承之而有所修正,《观堂集林》云:
古人颇用成语,其成语之意义,与其中单语分别之意义又不同。……“不淑”一语,其本意谓不善也。不善或以性行言、或以遭际言。而“不淑”古多用为遭际不善之专名。……“如何不淑”者,古之成语,于吊死唁生皆用之。《诗·鄘风》“子之不淑,云如之何”,正用此语,意谓宣姜本宜与君子偕老,而宣公先卒,则子之不淑,云如之何矣。不斥宣姜之失德,而但言其遭际不幸,诗人之厚也。(10)王国维:《与友人论诗书中成语一》,《王国维先生全集初编》(第1册),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76年,第74页。
除了受到《毛诗序》影响,“不斥宣姜之失德”一句待商之外,其他都说得很好。“不淑”就是“不幸”,依历代学者的意见,宣姜的“不幸”,一般应该不外“为宣公所夺”“宣公先死”“宣公死后被齐侯强迫改嫁公子顽”这三件事。我们主张是第一件事。因为宣公夺儿媳时本来年纪就大了(11)历史上卫宣公生于何年不可考,伋子几岁娶妻被卫宣公所夺,也不可考。但伋子既能娶妻,大约总要十八岁左右,宣姜比伋子小个一两岁,依此粗推,宣公至少比宣姜大二十岁。,“宣公先死”是理所当然的事,不能称之为“不幸”。“宣公死后被齐侯强迫改嫁公子顽”,这种事在汉代以后被视为“不伦”,但是在先秦却是社会允许的婚姻形态之一,没有人认为是“不伦”,也没有人认为是“不幸”(12)参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文史》第十四辑,1982年7月;程讯《说烝》,《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3期;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0、347页;邬玉堂《〈墙有茨〉与“昭伯烝于宣姜”无关》,《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5期;邓启华《此诗岂必刺宣姜——也说〈鄘风·墙有茨〉等三首诗意旨》,《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晁福林《试析上博简〈诗论〉中的“知言”与“不知言”》,《齐鲁学刊》2007年第5期。。因此,“子之不淑”应该是指宣姜本应嫁伋子,但是不幸为宣公所夺这件事。
宣姜本嫁伋子,后来被夺而嫁宣公,这是宣姜的“不淑(不幸)”,但是在先秦,女子的婚事本来就很难操控在自己手中,遇到被夺婚这种事,又“云如之何”(能怎么样呢),最好的情况是自己好好调适,转祸为福,历史上最有名的例子是息妫。《左传》记其事云:
庄公十年: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见之,弗宾。息侯闻之怒,使谓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楚子从之。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
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秋,七月,楚入蔡。君子曰:“《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13)(春秋)左丘明撰、(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1955年,第147、156页。
息妫本嫁息侯,出嫁途中为蔡侯夺。息侯求救于楚国,楚文王伐蔡,掳蔡侯,息妫得归息侯。但楚文王听蔡侯说息妫貌美,于是又灭息,掳息妫归楚,生堵敖及成王。息妫嫁给楚文王后没有说过话,楚文王问她,她才告诉楚文王对蔡侯的怨恨。楚文王于是起兵灭了蔡。在息妫二次被夺婚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她心中一定有怨,但当时能怎样呢(“云如之何”)。后来,她成功地转化了这个怨,怂恿楚王灭了蔡,报了大仇。宣姜的遭遇与息妫有点类似,在她被宣公夺婚之后,一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心中有怨,所以后来在宣公面前说太子伋子的坏话,并且和宣公一起谋害伋子。这就是“溺志”,陷溺于被宣公夺夫的怨气之中。直到再嫁公子顽,生了五个子女之后,她的“溺志”或许才能渐渐消除。在这之前,宣公给她再好的待遇,给她再好的打扮,如山如河、象服是宜,“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大概都不能打消她“子之不淑,云如之何”的“溺志”吧!“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句,朱熹《诗集传》解释得很好:“言其服饰容貌之美,见者惊犹鬼神也。”(14)(宋)朱熹:《诗集传》,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9页。换成白话,陈子展先生《诗经直解》译得很好:“怎么这样尊贵好像一个天神呀!怎么这样尊贵好像一个上帝呀。”(15)陈子展:《诗经直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44页。“既曰天也”说的就是宣姜享受的待遇很好,理应满足;但是,宣姜遭逢不幸,所嫁非人,这难免“犹有怨言”。根据以上分析,《上博一》的“……溺志,既曰天也,犹有怨言”评的应该是《鄘风·君子偕老》。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从《毛传》释“母也天只”为“母也天也”之后,后世同意“也”“只”同训的学者非常多,相信“只”可以换成“也”(无论认为其为异文、混用或同源)的学者也不在少数。
最近,黄德宽先生指出安大简《诗经·鄘风》把“母也天只”写作“母可天氏”,而《南有樛木》把“乐只君子”写作“乐也君子”,黄文因此说:“既不能因为‘只’的异文有作‘也’者就怀疑上古汉语‘只’作虚词存在的事实,也不能绝对说‘氏’必读作‘只’并确定上古汉语一定存在虚词‘只’。在没有更多坚实材料支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上古汉语语气词‘只’‘也’‘氏’的关系暂时还不宜作出最终结论。”(21)黄德宽:《新出战国楚简〈诗经〉异文二题》,《中原文化研究》2017年第5期。
这么错综复杂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安大简证实了《毛诗》的“只”字确实有写作“也”字的,那么《毛诗》的“母也天只”,安大简为什么不写作“母也天也”“母可天可”或“母氏天氏”?经过我的统计,安大简《诗经》一共有40个“也”字,其中只有3个是《毛诗》的“只”字,而且都在《南有樛木》的“乐只君子”这一句;另外有9个是《毛诗》的“兮”字,有2个是《毛诗》的“矣”字。“只”“也”混用的数量很少,远不如“兮”字,这只能说明这是义近混用;另一方面也说明不管写成“母也天只”,还是写成“母可天氏”,在一个四个字的句子中,它就是用了两个不同的语气词。这就有力地说明了“母也天只”不会是“母也天也”,也证明了《上博一》“既曰天也”评的不是《邶风·柏舟》。
据陈萌萌的研究,《诗经》中有一种“AT1BT2”句式(“T1”“T2”指两个不同的语气词),分别见于《邶风·柏舟》的“日居月诸”、《邶风·日月》的“日居月诸”(4见)、《齐风·猗嗟》的“猗嗟昌兮”“猗嗟名兮”“猗嗟娈兮”、《鄘风·柏舟》的“母也天只”,共有9句,但合并相同句后只有5句。这5个句例所以都用两个不同的语气词,是因为“AT1”与“BT2”所要表达的是不同的情感,和“叔兮伯兮”“归哉归哉”之类的句法完全不同,因此它们不会写成“ATBT”(22)陈萌萌:《从出土材料探究〈毛诗〉之三种句式》,台湾大学中文研究所硕士论文,2019年,第101~161页。。
以《邶风·柏舟》来说,《毛诗序》以为本诗是描写“言仁而不遇也。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后世虽然也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但都不如《毛诗序》来得合理。诗中“日居月诸”一句,《郑笺》的解释是:“日,君象也。月,臣象也。微,谓亏伤也。君道当常明如日,而月有亏盈,今君失道而任小人,大臣专恣,则日如月然。”以太阳暗喻失道的国君、以月亮暗喻不守礼法的臣子,其说颇为合理。“日居月诸”译成口语就是:“是太阳吗?是月亮吧!”因为对日与月的讽喻义不同,所以用的语气词也不同。同样地,《邶风·日月》是描写“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毛诗序》说。后世诸说都不如《毛诗序》)诗中“日居月诸”的“日”暗喻庄公去世后即位而弱势的桓公,“月”则暗喻跋扈弒君的州吁。同理,因为对日与月的讽喻义不同,所以用的语气词也不同。《齐风·猗嗟》是对鲁庄公的赞美,历代较无异说。诗中“猗嗟昌兮”等三句的“猗嗟”是对诗中主角鲁庄公整体的赞美,其下的“昌兮”“名兮”“娈兮”则是从不同方面对鲁庄公的赞美。三句话译成口语就是:“美好啊!容貌盛美!”“美好啊!眼睛明亮!”“美好啊!身体壮硕!”因为有总叙与分叙的不同,所以用的语气词也不同(23)参见陈萌萌《从出土材料探究〈毛诗〉之三种句式》,台湾大学中文研究所硕士论文,2019年,第101~161页。。
“母也天只”句的问题比较复杂。本诗出自《鄘风·柏舟》,《毛诗序》以为全诗写“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大体是合理的。共姜守义,父母要她改嫁,她不肯,于是发出嗟怨:“母也天只,不谅人只。”《毛传》释为“母也天也,尚不信我?天,谓父也”,乍看也很合理。至于为什么先称母后称父,《正义》也早就给出了解释:“先母后天者,取其韵句耳。”后世学者大体都接受了这个说法。但是,安大简“母也天只”句写作“母可天氏”,说明这个句子属于“AT1BT2”句式,它不应被解读为“ATBT”句式,因此径释为“母也天也”是不合适的。
宋儒对本句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范处义最早提出:“《序》言父母欲夺而嫁之,《诗》只言‘母也天只’,盖欲夺其志者,母也。”(24)(宋)范处义:《逸斋诗补传》,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本,卷四,台北:台湾世界书局,1990年,第2页。吕祖谦说:“范氏曰:‘女子以母为亲,故称母而不称父。’”(25)(宋)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诗经要籍集成》(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年,第1页。此处所说的范氏,不知是何许人也。《吕氏家塾读诗记》附“吕氏家塾读诗记姓氏”有“成都范氏”,宋代《诗经》名家有范处义,但系浙江人,范处义《逸斋诗补传》对“母也天只”的意见也和吕氏所引不同,二者当非一人。严粲也说:“父母者,子之天。夫者,妇之天。今父与夫俱不存,唯母是我所天也,何不信我,而欲夺我志也!” 明代张次仲《待轩诗记》曰:“单呼‘母’字者,父尊而母亲,女子朝夕相依者惟母,与男子不同。”(26)(明)张次仲:《待轩诗记》,《诗经要籍集成》(第15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年,第82页。依此说,“母也天只”的白话就是:“母亲啊!就是我的‘天’呀!”这些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女儿跟母亲较亲,所以有不同意见先跟母亲诉苦,这是很合理的。
依这些说法,“母也天只”是一个系词省略的判断句,句中的“也”字除了具有叹词的功能外,还有提叙的功能,“母”是主语,“天”是谓语,中间的系词省略,还原后等于“母也,乃天只”,“只”是句末语气词,表达强烈的情感(27)“只”表达强烈的情感,参见王志平《〈诗论〉发微》,《华学》(第六辑),第63页;黄易青《上古诗歌语气助词“只、些、斯、思、止”的词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从文献内容来看,这个主张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要表达这么特殊而复杂的内容与情感,所以这种句式A与B后面一定接不同的语气词。
因为《毛传》将“母也天只”释为“母也天也”看起来很合理,加上清代《诗经》大家马瑞辰反对宋人的这种说法,批为“皆臆说也”(28)(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66页。,所以后代没有人同意这些宋人之说。现在,我们看到安大简《诗经》简85把《毛诗》的“母也天只”写作“母可(兮)天氏”,不作“母可天可”或“母氏天氏”。这两种材料分开来看,都很难论证什么,但是,如果把两种材料合证,再加上传世文献的辅助,我们就可以说安大简的“母可(兮)天氏”证明了《毛传》把“母也天只”释为“母也天也”是错的,“母也天只”应依宋人释为“母亲啊!就是我的‘天’呀!”;而上博一《孔子诗论》的“既曰天也”评的是《鄘风·君子偕老》,也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