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2020-10-10 13:53
江淮法治 2020年15期
关键词:鉴定人行政部门司法鉴定

黑龙江:专门增加司法鉴定人终身禁业条款

司法鉴定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在4个方面作出创新:

加强了管理与使用衔接。将县级以上法院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对象修改为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增加了法院和行政管理人员双追责条款。明确法院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鉴定人拒绝出庭情况的时限,并对不按照时限通报以及不依法调查处理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比率,发挥庭审质证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重要作用。

健全了侦查机关统一登记管理机制。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审核合格后统一送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并公告。

专门增加了终身禁业条款。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鉴定人,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单列一款,加重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崔东凯、张冲,摘自2020年6月30日《法制日报》)

重庆市:将建地灾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了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做法,突出了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在制度上做了一些创新。一是确立避让优先的工作原则。较多地质灾害发生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偏远山区,治理成本和难度较高。针对该情况条例规定采取避让方式,既可以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可以为搬迁受灾群众创造更合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在低易发区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基本不会引发地质灾害。农村居民修建的住房大多属于这一范围。条例规定在低易发区修建此类建(构)筑物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是细化地质灾害预报分类,根据预报类型的不同,对预报主体、预报方式、预报周期、预报内容都作了不同的规定,使地质灾害预报更全面、系统、细致,充分发挥其预防作用。

条例规定,建立有重庆特色的专群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员职责。

(作者:颜若雯、周尤,摘自2020年6月9日《重庆日报》)

河北省:首次为非煤矿山治理立法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首次从立法层面探索破解制约矿山治理难题,填补了该省在这一领域的法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大量无主矿山,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无主矿山的治理工作,并首次明确治理重点区域,将优先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无主矿山。条例还规定,主要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治理,可以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以及公益服务业等融合发展。

条例首次明确企业是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此外,条例还对监管进行科技手段加持,提出建立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环境实施全时空、全方位动态监测,一旦遭到破坏将第一时间获知。

(作者:周洁,摘自2020年6月3日《河北日报》)

云南省:出台首个自治州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个自治州层面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全州法院全面推进建设“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开展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和实践,制定条例是发展完善“枫桥经验”,将红河州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形成的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总结提升并固定下来,从法规层面推动非诉讼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条例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统筹协调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联动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等制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还明确了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应当依法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支持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传统习惯化解纠纷;对民族乡、边境民族聚集村(寨)设立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所需经费,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作者:李丽,摘自2020年6月16日《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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