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治民
民间借贷利率一直是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再次将这个话题引爆。
《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以2020 年8月20 日的一年期LPR(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降幅明显。
当下,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免息后的利润达到18%左右,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现行金融产品利率很多都是踩着24%~36%的基准设置,无疑,《规定》划出15.4%的利率上限后,这些产品利率都超限了。
那么,《规定》将如何落实?
疫情之下,尽管各类定向降准的扶持政策接连不断,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旧存在,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一直都在推进。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曾联合发文提到,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没想到,一个月不到,靴子落地,8月20日上述《规定》出台,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
此次启用的“四倍利率红线”,其实是有政策渊源。1991年,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四倍利率”上限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直到2015年,最高法才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线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两线三区”即以年利率24%和36%两条线,设置三个利率区间,其中,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不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到36%的区间属于自然债务区间,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不反对也不保护。
此次利率调整相当于是5年之后,重返一刀切的“4倍利率”。《规定》发布后,除了震惊,更多的是疑惑:到底哪些机构会使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又该如何计算?
《规定》在界定民间借贷时,特意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即便如此,正规金融机构也不敢掉以轻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往往会参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
8月27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后的第一个司法判决案例出现,让持牌金融机构也变得谨慎起来。8月27日,平安银行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最终判定按4倍LPR执行罚息,且追溯了过往利息。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向南风窗记者分析称,这一判例对未来同类案件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尽管法定保护利率变了,但是精神是不变的—即金融借款合同,也可以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标准。
此外,对于小贷公司是否需要适用新利率,也是争议较多的一个焦点。当前监管等部门对民间借贷的适用问题仍未作出明确表态。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已印发通知,号召各会员单位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等一起在全行业中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
对于小贷公司是否需要适用新利率,也是争议较多的一个焦点。
不过,在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看来,小贷公司并未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曾杰也持同样的看法,“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他的借贷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领域,因此应该适用”。
《规定》的另一个关注焦点是,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究竟以哪种方式计算?一般而言,借贷利率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APR,即年化利率,又称名义利率;二是IRR,即内部收益率,又称实际利率。
学界和业内对此也颇有争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顾雷认为,此次《规定》依旧沿用了2015年的利率计算方法,即APR年利率,但曾杰称,过往的司法实践中,IRR是一种比较合理且被多数法院认可的计算方式,上述判例中也是采用的IRR的计算方法。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相同借款1年期,以两种方式计算利率,APR将可能会比IRR低出将近10%。27%左右的IRR利率(对应APR为15.4%)是助贷平台盈利的临界点,一旦利率下調到IRR 15.4%,多数公司很难盈利。
当下,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主动调整平台产品利率,但都是以APR为15.4%标准在调整。
《规定》划出的新利率上限也快一个月了,民间借贷市场方向如何?广州一名从事抵押贷的民间信贷业务员李梅告诉记者,利率红线调整对行业来说肯定会有影响,但对他们平台来说影响不大,“利率降低了,平台费就会高”。她说的平台费是指经办费、咨询费、信息费、担保费等多种费用的总称,以前会占借贷综合成本的5%,不过,这部分成本并不会体现在借贷合同中。
李梅补充道,一般而言,一单融资业务,他们会客户至少签三个合同,如借贷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来分摊风险,确保借贷上的利率符合政策规定,她粗略估计,平均每单的综合利率在23%左右,“客户一般都能接受,我们去他们项目实地调研的费用也是他们承担”。
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从2015年之后发展起来,他们产品利率的定价大多以2015年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为依据,部分产品的年化利率在36%边缘徘徊,尽管经历了2017年以来的现金贷整顿,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现金贷产品走向合规,年化利率大多在24%~36%之间,而许多中小平台将业务演变成“315”曝光的“714高炮”,这些都明显高于《规定》划定的15.4%新利率。
尽管《规定》明确持牌机构不适用此利率,但在曾杰看来,目前司法实践,从保护借款人的角度,银行、消费金融、信托等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都会参看民间借贷利率,这就意味着在此波利率调整中,很多机构都无法独善其身,特别是与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消金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可能首当其冲。
为何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贷产品利率会如此高?背后依旧是风险定价机制的作用。和银行相比,除了银行系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能享受5%以下的资金成本,大多在5%以上,如今,互联网流量红利逐渐消失,线上平臺的单个获客成本也在增加,且它们服务的是互联网长尾人群,其不良率也高,如果加上运营和催收成本,很难将综合利率控制在15.4%以下。
近期,随着蚂蚁金服、京东数科相继提交IPO,两者都披露了1.7万亿的消费贷规模,大部分都是助贷或联合贷的形式发放,这也印证了大多数银行倾向于和蚂蚁集团、京东金融等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展开联合放贷的模式。
不过,随着去年年底,联合放贷被监管,加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落地,即便一直在去金融化,如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也会给蚂蚁金服、京东数科等金融科技巨头未来的发展增加更多变数。
此次《规定》发布,就引来业内和学界热烈关注,讨论焦点有两个:一是用“一刀切式”的方式确定利率上限是否合理;二是利率上限的下调幅度是否过大。
采用一刀切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不是中国独有的做法,自2018年以来,世界银行通过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过统计,发现其中76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并一直成功沿用至今。美国35个州的法定利率上限设定在36%,法国设定在33%,日本的上限是20%。相比此次调整的利率上限,国际上这些国家的利率上限更高,操作性更强。
除了规范民间借贷、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政策还有两个重要初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市场利率下行。
陈文认为,设置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的一定分割线,作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顾雷认为,对消费类、经营类贷款,区别对待,实施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定价模式,综合考虑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和保护市场融资低效率化的融合方案。
关于利率的调整幅度,事实上,在8月20日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即便如此,《规定》依旧出台了,除了规范民间借贷、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政策还有两个重要初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市场利率下行。
能否如愿呢?如前所述,利率上限下调,可能会压缩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利润空间,让部分民间借贷平台出局,减少信用贷市场的供应,从而间接推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至于引导利率市场下行,的确是现实需求,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2018年和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且据温州市金融办426个监测点的数据显示,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过去三个月在16%左右浮动。不过,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认为,“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大部分融资主体就是小微企业,它们规模小,既无规范的财务数据,也无抵押资产,其放贷业务就需要更高的风控成本,风险定价更高,这是基本的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政府要做的是加快信用建设,将民间信贷主体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降低正规金融系统对其风控的成本。
利率是资产的价格,当下民间借贷资金供给少,必然会推高民间借贷利率,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增加民间借贷资金供给。此外,过往经验已证明,利率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在遏制高利贷行为时,也可能会限制贷款端的供给,当供给减少,是否又会抬高利率?因此,和利率的规制一样,完善民间金融的信用基础设施,并增加供给,同样是让民间借贷市场良性发展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文中李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