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艺
摘要:作为一本论战性的著作,《哥达纲领批判》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代表性作品之一,蕴含了许多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马克思从共产主义立场出发,对拉萨尔主义的分配原则展开了系统的批判,借以揭示拉萨尔主义的伪科学性,并借此阐發了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和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后应采纳的“按需分配”原则,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容。
关键词:分配正义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6-0253-03
1848年欧洲大革命失败以后,各国的工人运动进入了低谷期,而资本主义进入了和平发展阶段。德国工人运动的两个派别——全德工人联合会(拉萨尔派)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爱森纳赫派)在客观局势的要求下准备实行联合。两派领导人共同草拟了《德国工人党纲领》,这一纲领在否认工农联盟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各阶级除了工人阶级之外都是“反动的一帮”,并且认为一切财富的源泉是劳动,妄图通过国家的帮助来实现自由国家。在了解此纲领的内容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拉萨尔派和爱森纳赫派的所作所为极为愤怒和不满。恩格斯甚至为此致信奥·倍倍尔并直言不讳:“在这个连文字也写得干瘪无力的纲领中差不多每一个字都应当加以批判。”[1]415恩格斯表示他和马克思永远也不会接受这一纲领,更不会承认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党。然而爱森那赫派的领导人李卜克内西对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意见与批评置若罔闻,依然决定接受《德国工人党纲领》。马克思为了工人运动的前景,对纲领的内容展开了逐条批判,批判文本于1891年首次公开发表,即《哥达纲领批判》。
一、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的批判
1.批判“劳动决定论”
“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1]428这一观点在这个反动纲领的开篇就明目张胆地提出来了。虽然这样一来肯定了劳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却割裂了劳动主体与劳动资料之间的关系。若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劳动者越是辛勤劳动,就会生活得越富裕,事实却并非如此。劳动主体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导致了异化劳动的产生。工人与自己的劳动活动相异化,也就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论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2]。劳动不再是主体自在自为的活动,而仅仅成为工人谋生的手段。拉萨尔主义者这种空谈“劳动”的说法完全是扭曲的,没有任何现实根据。对此,马克思回应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1]428也就是说,劳动和生产资料是创造财富的两个必要前提,缺一不可。人有了工具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才可以建造房屋、种植粮食或者制造其他种类的物品。没有作为生产基础的生产资料,没有自然界提供的物质资源,仅凭劳动主体的劳动能力是没有办法创造出物质财富的。拉萨尔主义的不正义正是表现在这里,他避开生产资料的分配这个前提,只谈劳动。
2.批判“劳动所得”理论
这一反动纲领还不遗余力地鼓吹:“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428这是拉萨尔为曲解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而提出的一个模糊的观念。首先值得讨论的就是“劳动所得”这一概念。“劳动所得”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劳动所得是指单纯的劳动产品,还是指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价值呢?首先,假设拉萨尔所谓的“劳动所得”指的是单纯的劳动产品,那么所有的劳动所得就应该是这个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这一总产品所包含的除了生产资料还有消费资料,而无论是生产资料的分配,还是消费资料的分配都不应该是“不折不扣”的。因为如果把生产资料“不折不扣”地分配给每一个人,那么就又变成了私有制社会,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提出在社会主义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生产资料必须公有的原因。至于消费资料,为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它也不能全部用作消费。第一,它必须补偿之前为进行生产所消耗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第二,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必须分出一部分来进行扩大再生产;第三,还要扣除用于应对不时之需和基础保障的备用金。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就不存在拉萨尔所谓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在分配过程中所有的劳动所得就变成“有折有扣”的了。其次,如果这里的“劳动所得”是指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价值,那么它指的应该是产品的总价值,还是劳动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重新赋予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价值呢?假设这里的“劳动所得”是产品的总价值,那么在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劳动主体如果不把自己的劳动所得用于交换,那么耗费在产品上的这些劳动也就不再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则“劳动所得”一词也就失去了意义。
3.批判“公平分配”理论
拉萨尔主义认为劳动产品应该不折不扣地归劳动者所有,同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对此,马克思给予了强烈的批驳,揭露了拉萨尔主义的错误思想。
首先,马克思指出,从本质上看,尽管这里所谓的“平等的权利”就旧式权利体系而言有所进步,但仍然还是局限于资产阶级的框架里。拉萨尔主义以劳动为衡量标准计量平等,没有考虑到劳动主体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别,而这种差别是天然存在的。因此,拉萨尔倡导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主体而言实则是不平等的。拉萨尔企图掩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主体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这一现实状况。出卖自身劳动力的劳动主体被雇佣劳动关系所奴役,在分工日益扩大、劳动主体对资本家的依赖日益加深的前提下,为获得仅够维持自己肉体生存的物质资源,他们除了出卖自己仅有的劳动力与购买他劳动力的资产阶级进行“等价交换”外,别无他法。从资产阶级的法权原则角度看,他们似乎是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因为他们得到了工资;但实际上,资本家以较少的货币购买较多劳动量,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工资只不过是他们用来掩盖其剥削事实的遮羞布,而不是劳动量的等价交换。工人所创造的价值除了自身获得的那点使工人种族不至于死绝的费用外,资本家实际上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绝大部分的剩余价值。因此,拉萨尔所提倡的平等权利的不平等现象事实上被工资掩盖了。
其次,所谓的“公平分配”,则完全是拉萨尔主义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因为它试图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情况下实行“公平分配”。马克思指出,经济运行是依靠“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驾马车共同拉动的,四者之间彼此影响,缺一不可。拉萨尔主义把分配单独拿出来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3]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主体只拥有生产的生理条件——劳动力。然而,每个人的天赋不尽相同,劳动能力也就存在差异,体力、智力占优势的人就能提供更多的劳动。如果按照拉萨尔主义的逻辑对劳动所得进行分配,这对于天赋上等的人来说就是不平等的、不正义的。
除此之外,再考虑已婚和未婚的劳动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别,因为需要供养的人口数不同,当两个劳动能力相同劳动主体在付出等量的劳动,并且获得由社会消费基金所提供的等量份额的劳动所得的前提下,供养人数少的劳动主体事实上所得到的物质资源是比供养人数多的劳动主体所得的物质资源多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公平分配也就不再公平。因此,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436。拉萨尔主义止步于分配正义领域,妄图凭此去解决资本主义的剥削的不正义就是不现实的。
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
1.按劳分配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因为它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旧社会,所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各个方面都还残存着明显的旧社会痕迹。劳动主体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取消费资料的方式只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劳动主体付出了多少劳动,他就从社会中获得一张代表相同份额的劳动凭证,当然其中并不包括他为公共基金所提供的劳动。劳动主体要想从社会储存中获得一份消费资料,必然要出示获得的耗费等额劳动量的凭证。这样的交换方式,就使劳动主体以另一种形式拿回了他之前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诚然,这样的分配方式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因为衡量按勞分配该获得多少分配额的唯一尺度是“劳动”,但是“劳动”又该怎么衡量呢?从事劳动所花费的时间、劳动的质量、劳动的成果等都可以算是劳动的一部分,所以,关于“劳动”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的,并且劳动既包括简单的、机械的体力劳动,也包括繁复的脑力劳动。同时,劳动主体在个人天赋和能力上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差别。但是,马克思在认识到这种天然差别的前提下,仍然提出这一分配原则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
对马克思而言,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仅仅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一个序章,是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虽然已经是公有制,但是由于才刚刚从旧社会的胞胎里脱离出来,虽然消灭了私有制,但不管是物质、道德,还是精神上都还带有明显的旧社会的残留。同时,生产关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的发展相契合,因此,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配关系也应该与生产力同步发展,至少也应该相契合。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是一种最佳的分配方式。再者,如果人们要构建一种当下社会所通行的权利原则,那么必然不能抛开现实的基础而单独进行。在资产阶级旧社会中,作为资产阶级利益在意识形态上的具象化的权利原则,其形成与发展必然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在第一阶段,物质产品和精神境界还没有达到实现“自由人”的要求,因此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也表明社会正义的规范和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历史的变化不断发生改变以适应现实社会的,但这些历史性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建立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样其存在才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必须在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之中去审视正义原则,才能正确把握正义的规范或规则。
2.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批驳拉萨尔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同时,提出“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以此来修正“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要消除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况,从而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必然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以后才可以;到这个阶段,劳动已经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再仅仅作为一种必需的谋生手段;个人的发展也进入了全面自由发展阶段,个人生产力大幅提高,一切集体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境界、精神境界全面提高,才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只有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每个人的需要都得到满足,这样就没有谁会去干涉他人的需求原则。因此说“按需分配”的原则是正义的原则,这是一个必备的前提。因为没有人与其他任何人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在同一判断标准下,才能使人们获得平等。人的需要不是自然产生的,它是社会塑造的。因此,经济结构的转变和由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是实现“按需分配”原则的现实环境。而每个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我们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才能基于个人自由而不是基于有限的外在条件,去选择满足自己的哪一个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赵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