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陈婷
摘 要: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放射性核素的转移与富集,可能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因此需要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辐射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法规标准、监督管理、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管对策。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礦;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9-0030-02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天然放射性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NORM)管理的最新文件包含了开发利用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镍、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等15类伴生放射性矿的企业。伴生放射性矿中的放射性核素分布在开采、精选、冶炼、加工过程中,随着不同的处理工艺,会在不同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废物中分离和富集,导致某些产品和废物的放射性高于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我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行业发展迅速,产能大幅增加,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具有比活度范围大、数量多、影响大等特征,会使环境中放射性水平提高,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1-4]。目前,我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辐射管理体系不完善、法规标准不健全、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法不成熟等问题。因此,应高度重视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问题,必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管,并针对现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 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现状
1.1 监管要求
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相关的条款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少可执行的导则要求,对需要纳入监督范围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和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监管职责不清晰、尺度不一致,无法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辐射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1.2 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要求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5]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和石煤等五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纳入管理名录,其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其他种类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尚无明确的要求。
1.3 流出物排放标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流出物缺少明确的管理限值标准,废水可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α放射性1Bq/L、总β放射性10Bq/L的标准执行。行业标准方面,目前只有《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7]中规定了稀土工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钍、铀总量的排放限值0.1Bq/L,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钍、铀总量浓度限值0.0025mg/m3。其他种类伴生放射性矿行业未出台相应标准。
1.4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渣等放射性固体废物体积庞大,含有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多,环境安全隐患大。由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容量有限、无法收贮,而送贮国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输及贮存费用较高,造成固体废物处置困难。2020年4月1日起实行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8],对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及固体废物的贮存及填埋做出了要求,并规定了贮存及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但是对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40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及固体废物没有明确的规定。
1.5 环境辐射监测
2018年,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9],要求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自行开展流出物及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并对监测项目和频次做了细化说明,监测结果与上年度监测结果及本底值进行比较,如监测结果超过本底值3倍,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该办法规范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未作明确规定。
1.6 企业安全文化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对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认识不足,未成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或者设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个人剂量检测,未建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健康档案,不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要求。大多数企业不了解伴生放射性矿相关的法规要求,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布以后未依法执行,尚未开展过辐射环境监测,未按要求贮存放射性物料及处置固体废物等。
2 建议及对策
2.1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伴生放射性矿相关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辐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分类指导,明确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制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环境辐射限值标准,明确流出物排放限值、厂区周围辐射环境限值。同时,建议关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产品的放射性水平提出监管要求。
2.2 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部门互相合作、统一监管。建议生态环境部对全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礦普查结果为依托,确定需要纳入监管范围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并动态更新。加强监督检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定期对纳入监管名录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
2.3 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妥善处理尾矿、废渣等放射性固体废物。根据要求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及时填埋;无填埋条件的,应建设专门设施进行贮存,并做好贮存库的防雨、防渗、防辐射等措施。国家应加快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开发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处置示范工程,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废物最小化。采取措施激励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从根本上解决放射性废物处置难的问题。
2.4 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相关法规标准宣传,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要求,遵守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放射性污染、辐射防护方面的培训,提升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从业人员的放射性知识水平,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的重要性,自觉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
3 结语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公众身体健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目前,我国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仍属于较为薄弱的领域,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监管水平,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伴生放射性矿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而实现分类管理、分级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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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晓超,杜鹃.伴生放射性矿山辐射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铀矿冶,2013,32(02):104-108.
[4] 孙庆红.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探讨[J].辐射防护通讯,2005,25(04):17-24.
[5] 生态环境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EB/OL].(2013-02-04)[2020-06-09].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201302/t20130207_248038.htm.
[6]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7] GB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8] HJ1114-2020,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20.
[9] 生态环境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EB/OL].(2018-07-05)[2020-06-09].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807/t20180711_630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