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公益

2020-10-09 05:01整理羽佳
至爱 2020年9期
关键词:惩罚性非营利食品药品

整理|羽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对个人权利提供广泛保护的同时,亦高度重视公共利益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公共利益保护,防止私权利不当行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未来发展给予了方向和路径指引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弥补侵害公共利益的治理漏洞,有效发挥司法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益诉讼检察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事关众多民事主体共同的民事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民法典》为解决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民法典》从总则的原则要求、法律行为要件及效力、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等诸多方面,都明确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民法典》全文1260条,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守护共同家园

《民法典》在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丰富了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就检察公益诉讼而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始终占到一半以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生态环境规范是《民法典》编纂备受关注的亮点和特色。

检察机关要贯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畅有效衔接,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捍卫英烈尊严

人格权的规范体系和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责任规范丰富了英烈名誉保护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85条)。人格权编具体界定了姓名权(第1012条)、肖像权(第1018条)、名誉权(第1024条)和荣誉权(第1031条),并完善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则(第1020条)和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规则(第1025条、1026条)。这一系列规定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侵害英烈权利、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全面的实体法依据。

保护公民隐私

《民法典》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深化制度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实体法支持。《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进行了界定(第1032条),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第1034条)。为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满足信息收集、大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还初步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框架(第1036条至第1038条)。近年来,通过网络等手段侵害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益侵害。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就是公益诉讼可以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新领域,《民法典》为此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规范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第1185条);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07条);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对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探索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值得关注。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被纳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检察机关要落实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做好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衔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探索,惩罚就要痛到令违法分子不敢再犯。

TipsQ:《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章节和条款,会给公益行业未来发展带来哪些重要影响和规范?王名(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民法典》是具有战略意义和时代特色的,它给未来改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既有包容性、前瞻性,又合乎时代特征的制度框架,它定义的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区分开来,这一点可谓力度很大。

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首先是要深化改革,在我看来,事业单位改革并非如机构精简、人事制度改革那么简单,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事业单位成为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民法典》明确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就是非营利法人。

此外,《民法典》第90条中提到,“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句话含蓄地指明了人民团体的改革发展方向。我认为,人民团体的大多数还是要走向合法登记,只有极少数属于特例的纳入免登记制度,人民团体的改革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能游离于深化改革之外。

《民法典》的上述规范,不仅在经济以外的社会领域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充分尊重社会的活力和创 新。

非营利法人制度,可以说是热心公益的人们实现人生理想的法律工具。与自然人单独从事这些公益行业相比,通过非营利法人更能发挥集腋成裘、滴水成河的组织优势和资金优势,最终使更多人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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