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与利他:竞技体育的困境与价值探讨

2020-10-09 02:30蔡广龚正伟
体育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利己选材教练员

蔡广,龚正伟

(1.巢湖学院 体育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2.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与健康伦理E-研究院,上海 200438)

利益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推动竞技体育转型升级,又可妨碍竞技体育可持续性发展。竞技体育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1]。竞技体育的利益问题可追溯到古希腊,拳手为获得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在对抗中服用某一物质,以增强搏击能力而战胜对手,直到对此认定为非法行为才被社会关注[2]。当代,世界竞技体育的大舞台充斥着商业化、贵族化、锦标主义、兴奋剂、非公平竞赛、种族和性别歧视、非人道的运动和比赛等社会现象[3],个中核心原因常常涉及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利益问题愈发凸显。就此,体育学界对国家身份生发的国家体育利益展开反思[4-5]。随着体育市场化的推进,国家垄断利益的格局被打破,从而主体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力逐步增大[6]。职业体育主体的利益在矩阵方法内可分为核心、蛰伏和边缘三类[7],由此可以看出体育利益复杂的非均衡性形态,因而需要保护利益主体的权益[8]。既有研究鲜有提及竞技体育的利己与利他问题。因此,本研究试图从竞技体育的运行过程探讨利己与利他的问题和价值,借此丰富体育伦理理论研究的内容。

1 竞技体育利己与利他的困境

竞技体育伦理的基本问题是研究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9],竞技体育的利己与利他的核心是利益问题,亦即损己和(或)损他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呈现于竞技体育场域的选材、训练、竞赛之中。在此讨论的己者与他者,既不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己者与另一个己者的他者,也不是海德格尔的共在的己者与他者,更不是列维纳斯的绝对相异的己者与他者,而是在竞技体育场域的利益主体。竞技体育利益主体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管理者、经纪人、服务者、观众、听众、球迷、大众等。竞技体育的己者与他者都是相对而言,依据竞技体育活动过程的施动者和受动者,可以把各阶段的利益主体划分为己者和他者两类(见表1)。按照竞技体育主体身份归属,己者具有国家、组织、个人3 个层面,而他者具有公民、组织、个人3 个层级。

表1 竞技体育活动过程的己者与他者及身份属性

1.1 竞技体育选材的利益困局

竞技体育的投资巨大,澳大利亚学者研究认为,如果考虑到州和地区政府的资金以及体育基础设施成本,一枚奥运会金牌的成本可能超过1 亿美元[10]。因此,竞技体育的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者作为己者,应该对运动员备选对象进行科学评估,挑选出最优人才。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将导致己者和他者的利益受损。目前,运动员选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刻意练习方式,早选材、早定项与早出成绩;二是体育参与发展方式有两条路径,包括早定项早出成绩和先多项后定项[11]。近年来,在第二种选材的基础上,提出“跨界跨项”选材的概念,依此路径培养出国际水平运动员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俄罗斯的伊辛巴伊娃从体操跨项到撑杆跳高两夺奥运冠军;英国的丽贝卡·罗梅罗从赛艇项目跨到自行车,两年后获得世界杯冠军、3 年后获得奥运会冠军;加拿大的克拉拉·修斯从自行车跨到速度滑冰,分别在盐湖城冬奥会和都灵冬奥会上取得1 铜和1 金1 银的成绩。藉此,我国作为2022 年冬奥会东道主需要开齐开足所有项目,所以提出“跨界跨项”选材,并且提出“轮转冰”“北冰南移”等理念。在此情境下,2018 年2 月受中国奥委会委托,由中国赛艇协会在国内多地、多民族、多校组织了50 多万人次的冰雪项目跨界跨项的测试选拔和训练工作,组建1 500 余名运动员参加的11 个大项、共28 支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12]。当然,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同时,需要慎思跨项的利益问题。首先,“跨界跨项”选材容易加剧组织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教育局和体育局都有属于各自身份的运动员,如果跨项进入另一个部门,获得的成绩算哪一个部门?奖励给谁?其次,“跨界跨项”选材不是长久之计,而是短期之策。从长远来看,可能会成为教练选材不力的借口,或者可能成为教练员不思进取的阻力。如果运动员不出成绩,直接让他(她)跨项或转项,也不诊断和反思训练方法和训练手段是否适合运动员,运动员能否全身心地投入训练等。综上,利己损他、损己利他(不包括无私奉献)、损己损他的现象在竞技体育选材领域需要警惕,以免造成国家、组织、个人层面的己者利益损失,以及他者利益被埋没的风险。

1.2 竞技体育训练的利益难题

1)性骚扰揭示利益扭曲。

美国女权主义者凯瑟琳·麦金农20 世纪70 年代,首次提出“性骚扰”概念[13]。我国学者认为性骚扰是行为人为满足自己的性需求,通过语言、行为和环境设置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实施的,侵犯受害人性自主权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14]。在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性骚扰事件的己者包括教练员、管理者、科研人员等,他者主要指运动员。韩国调查显示,2013年有1/7 的女运动员遭受过性骚扰。这些性骚扰事件,触犯的利益问题,包括心理利己、生理利己、道德利己以及牺牲他者的身体、心理及舆论利益。一方面从施动者角度看,他们都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权威、权利和资源,这些成为他们实施性骚扰的利益资本。通常施动者多为男性,他们借助工作的便利,利用权力、权威以及运动员的年幼无知,对他们进行性抚摸、触碰等行为,以此达到心理和生理上的欲求,从而实现精神、生理和心理利己。另一方面从受动者来看,大部分为女性。受动者因为受到利益的引诱,权威或暴力的胁迫,遭到身体、生理、心理、人格的侵犯。因为性骚扰事件引起的社会舆论的压力,让受动者长期囿于恐惧和焦虑的氛围不能自拔,任何手段和措施都难以弥合她们的精神创伤。

2)训练低效阻碍利益生长。

从竞技体育的训练过程审视,竞技体育的己者主要是管理者、教练员、科研人员,而他者是运动员。在训练方法和手段方面的利益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征。首先,训练方法和手段生发的利益问题。如果足球训练,教练员以“课型”替代“比赛型”训练方法,不依据比赛设计模拟足球训练方式,则不能提高运动员对抗的高强度攻防能力,从而在损害教练员自身利益的同时,妨碍运动员成长为优秀运动员的前景。其次,竞技体育训练急功近利。在青少年的训练过程中,因为教练员拔苗助长,提前消耗青少年运动员的潜能,其运动员表现大多呈昙花一现。另外,某些教练员没有把时间和精力发挥在增强运动员竞技能力水平上,而是思考一些旁门左道,如以大打小、挖人墙角、找人替赛等伎俩,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因此,导致运动员的整体竞技水平难有突破。竞技体育的急功近利,只能让教练员、管理者、科研人员获得短期利益,而损害己者与他者的长期利益。

1.3 竞技体育竞赛的利益困阻

1)规则规程掩饰利益流向。

竞赛规则是逐步发展、逐渐完善的指导性、法规性文件[15],为各类运动项目的普及与推广、吸引观众、促进体育产业运营、便于电视转播等。例如,2000 年国际乒联(ITTF)规定,增加乒乓球的直径,从38 mm增至40 mm。就参与乒乓球竞赛的共同体而言,竞赛规则改革凸显公平、正义,有利于乒乓球运动的全面发展,大乒乓球更有利于比赛的多轮来回,提升乒乓球竞赛的观赏性,有利于观众和球迷愉悦身心。大球使用后,每一球都需要多轮来回持久战,对运动员的专项耐力体能提出较高的要求,这不利于东亚运动员发挥自身的体能和技术优势,反而有利于欧美身材高大、体能有保障的队员发挥特长。2002 年国际乒联代表大会通过,规定自2004 年奥运会开始,来自同一国家和地区的双打选手在奥运会的乒乓球比赛中只能处于同一半区。这一规则的转变,有利于除中国之外的乒乓球一流强队的排名,对于同处东亚的日韩也有较大影响,因为依据这一规则,势必导致中日韩三国大战。因此,从2000 年乒乓球规则系列改革表明,国际乒联打着均衡发展世界乒乓球的幌子,借此遏制中国在乒乓球项目上的长期垄断地位[16],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中日韩乒乓球三足鼎立的格局,让西方某些国家获得有利排名,从而损害乒乓球实力较强国家和地区的利益。

2)兴奋剂妨碍利益公正。

动机是构成人类大部分行为的基础[17],而行为的选择包含价值方向、物质资源等利益考量。因此竞技体育竞赛的行为抉择是否端正,决定价值取向和物质、精神等利益分配是否公正。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者等在行为抉择中,为了实现相关利益者的私利和欲望目标,选择非正当的行为,不惜牺牲运动员的身体,甚至生命。在1904 年奥运会上,美国的马拉松运动员希克斯服用大剂量的鸡蛋清和士的宁混合物[18]。1968—2012 年,历届夏季奥运会查出服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数量合计106 人次[19]。竞技体育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层面的原因,更有利益方面的深层动因。竞技体育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利益问题主要集中于3 点:一是违反竞技体育公平竞赛原则。竞技体育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在搏击比赛中可以增强抗击打能力,在田赛中增强机体的爆发力,在径赛中增强机体的耐疲劳能力,从而违反公正竞赛原则,损害同场竞技运动员的利益。二是损害运动员自身利益。如使用类固醇药物,男性运动员乳房发育、睾丸萎缩、精子减少甚至丧失生育能力,女性运动员却出现体毛浓密、喉结增大、嗓音变粗、整个体态男性化。使用麻醉剂,能够带来焦虑、沮丧、抑郁症等后遗症[20]。长期使用兴奋剂,甚至有的运动员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三是损害他者的利益。球迷、观众购买门票观看竞技比赛,期待比赛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竞技,然而幕后往往隐藏着虚假的权钱交易、黑哨、假球等不轨行为。如果这些丑陋内幕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公众势必因竞技体育损人利己行为而失去对竞技体育的信赖。

2 竞技体育的利己、利他及互利价值

2.1 利己是竞技体育的内部动力

亚当·斯密[21]认为劳动分工既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不是利他之功,而是交换利己动机使然。利己是经济社会人的人性,因此竞技体育主体的自身利益是目的,亦即利己是目的,而利他则是手段。从己者的归属身份来看,竞技体育利益主体的利己价值表现在3 个方面。第一,国家利己的身份认同。作为没有语言障碍的竞技体育,在其交流互动中可以建构起国家的身份,并且得到公民的认同。如奥运会、世界杯等竞技体育赛事,既能展现国家的综合实力,又能提升一国的全球影响力,并能激发公民的国家情感,让国家身份融入每个公民的血液。2008 年北京奥运会向世界宣传了“绿色、人文、科技”的中国形象,并以金牌总数第一的身份展示了中国的体育竞技实力,进而升华了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2019 年中国女排获得世界杯冠军,唤起国人对女排精神交口传颂的同时,也提升了国家的凝聚力,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公民的爱国主义热情。第二,组织利己的多元效应。竞技体育己者身份归属于某一单项协会、学校、俱乐部等组织部门,因此,竞技体育己者能够实现政策、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利己。在国家及地方减税、免税等政策制度支持下,增强集团、企业、协会、学校等竞技体育组织的规模建设,扩大组织的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在经济上,一方面能够得到政府资金的援助,另一方面通过门票、转播权、招租、球员转会等方面获得经济利益。在文化层面,塑造组织无形的文化品牌和消费符号,形成竞技体育的教育、训练、表演等系列经济文化产业链条,为组织的竞技体育运行拓展创造文化资本。第三,个人利己的自我实现。从竞技体育明星个人的经济收入审视,运动员可以获得高额的年薪,以及广告赞助、代言代理等收入,为自己获得经济利益;从竞技体育明星的社会资源来看,明星运动员除了参加训练、体育竞赛表演之外,还有机会参与政府、企业、教育、娱乐等各类社会活动,为他们提供丰厚的社会资源,并积累广泛的社会人脉;从竞技体育明星个人的文化资历观察,运动员经过长期系统的训练,不懈努力超越自我,在体育竞赛中斩获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奖杯、证书、荣誉和称号(如朱婷、张虹获得24 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可以为运动员积淀深厚的文化资历。

2.2 利他是竞技体育的外部张力

亚里士多德认为利他是一种友爱,是治国的基石。中世纪的利他被认为是一种获得恩典和训练良好品德的途径。亚当·斯密[22]认为无论多么自私的人的天性都蕴藏着某些本性,关心他人的幸福。然而,从竞技体育他者身份属性的视角考察,竞技体育的利他价值可以归为3 点。第一,有效于公民身份认同。在竞技体育中,公民身份认同可以通过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参与行动公民3 个要素证成[23]。竞技体育准入的门槛非常低,上至国家元首,下至黎民百姓,无论是城市户籍,还是农村居民,都可以观赏和享受高水平竞技比赛的同时,实现公民身份地位的自我认同。观众、听众、球迷享有自由观看、收看、收听、交流竞技体育竞赛表演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对竞技体育选材的科学合理、训练过程的以人为本、竞赛表演的公平正义的监督权等。当然,他们还需要承担一定义务,既要遵守赛场的公共道德纪律,又要遵守赛程的规章制度,并且需要对赛事组织方支付一定费用。观众、听众、球迷等对竞技体育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参与治理身份的证实。第二,有助于组织的文化构建。竞技体育竞赛表演吸引观众、听众、球迷等观看、关注竞技体育的“己者”,以此汇聚而成的球迷协会、体育协会等社会组织,是竞技体育己者表面张力产生的社会效应。在这些组织内部,他们能够发现自我、找到自我、认识自我,并且实现自我。社会组织(企业)可以利用竞技体育的利他价值,成立企业内部的体育(球迷)协会,让他们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最后实现企业文化的建设。第三,有益于个人的健康发展。良好的竞技体育生态,能够有效激励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让他们萌发终身体育的生活理念,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并适应社会规则、正视工作竞争压力和积极挑战自我,最终保持良好的体育生活习惯。竞技体育竞赛表演具有“解压阀”效应。如果在闲暇时间邀请好友或携全家一起观看体育竞赛表演,在赛场上不停挥舞身体、不断为自己支持的队伍加油助威,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尽情宣泄,身心压力得以释放,大脑分泌大量的多巴胺,让他们身心满足安然入睡。

2.3 互利是竞技体育的终极目标

在现实中,最高层次的善,应该是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24]。立足竞技体育活动过程,竞技体育的互利价值体现在选材、训练、竞赛3 个方面。第一,竞技体育选材过程中的互利性。科研人员精心研究竞技体育选材的指标体系,为科学合理选择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材提供保障,同时实现自我价值。管理者为选材做好制度、经费方面保障,同时协调好己者与他者的关系。教练员通过多年经验和科研人员提供的数据,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精心筛选,确定最优潜质的备选人材,并且尽力杜绝和避免错选、漏选及非最优选择的结果出现,实现竞技体育选材的最优化利己与利他。只有备选人材是最优选择,才能为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者合力培养出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优秀人才提供可能,只有最优被选者才有成长为体育明星的潜质。第二,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的互利性。管理者有效配置好物质资源、调配好人力资源,并且对运动员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教育,培养他们高尚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练员潜心揭示竞技体育训练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对运动员进行训练,持续有效地提升他们的竞技能力,最大限度地挖掘运动员的竞技潜能,并保证他们在赛场上表现出最佳竞技状态。科研和医疗人员需要及时做好运动员的恢复工作,恢复手段是竞技体育制胜的法宝。青少年经过长期系统训练成长为优秀运动员,为他者创造无形利益的同时,为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者等己者带来物质、行为、制度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第三,竞技体育竞赛表演中的互利性。一名运动员经过多年的系统培养,成长为体育明星。因为体育明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组织(企业)与他们签约代言和广告,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费用,借此提高社会组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如2019 年福布斯全球薪酬最高的运动员排行榜,梅西的奖金为0.92亿美元,代言收入0.35 亿美元,总计1.27 亿美元高居榜首。竞技体育竞赛表演为己者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如竞技足球以5 000 亿美元的总收入成为世界第一大体育产业。观众、听众、球迷为欣赏体育明星精彩的竞技体育技艺,获得身心愉悦,愿意支付竞技体育竞赛表演的相关费用,以支持自己崇拜的体育明星偶像。

从利己与利他两个维度看,竞技体育选材、训练、竞赛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的伦理问题,既有恶的问题,又有善的价值,善的价值是竞技体育的利己、利他及互利价值。一方面,竞技体育伦理的利益问题不但是当今世界各国共有的难题,而且是影响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竞技体育伦理的利己、利他和互利价值,有助于竞技体育的主体在活动过程中,有效驾驭竞技体育的客体实现激励、战胜、突破、教育和认同等价值,藉此使人们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从而持续推动竞技体育向“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迈进,只有不断创建竞技体育的新空间,竞技体育才能顺着时空川流不息地持续发展。因此,研究体育的伦理问题将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体育研究领域的重点,而利益悖论则是体育治理现代化研究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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