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与家庭农场:内涵特征、属性差异及演化逻辑

2020-09-29 00:21王新志杜志雄
理论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农产品

王新志,杜志雄

(山东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进一步推动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对家庭农场的扶持要落到实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的重要目标,对其进一步的发展方向作了具体指导;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一贯性特点,而且随着家庭农场日益发展壮大和对家庭农场认识的不断深化,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含金量也越来越高。这表明,培育壮大家庭农场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国家的重大农业政策导向和经济主战场。由此,如何深刻认识家庭农场在现代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小农经济逐步向家庭农场演化,既是重要的理论命题,也是亟待展开系统研究的重要现实课题。

一、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分析

(一)小农户的内涵特征

国外关于小农经济性质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百年之久,初步形成了三大理论流派: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理论、以切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理论和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剥削小农”理论。国内学者依托中国小农经济的丰富实践,借助于国外经典的小农经济理论,对我国小农家庭经济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著名学者黄宗智在总结上述三大理论流派的基础上指出,“理性小农”“道义小农”“剥削小农”这三大理论流派都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能解释特定状态下的小农行为,但是“小农”这三个方面的性质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三大理论流派只是各自反映了这个统一体的一个侧面,无法对处于急剧变革中的中国小农户的性质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黄宗智通过深入研究20世纪30年代中国华北地区小农户的历史资料,提出了中国传统小农内卷化的概念,即:在边际产出小于边际投入且劳动边际报酬已经很低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微薄的收入,小农户仍然会不计成本继续向土地投入精耕细作的劳动,实质上是“没有发展的增长”[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页。。

小农户属于多元性社会生产关系集合的范畴[注]叶敬忠、豆书龙、张明皓:《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如何有机衔接?》,《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1期。,其内涵具有历史的动态开放性,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其最初的内涵源自于恩格斯对“小农”的经典界定:小农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在当前中国语境下,本文认为小农户的内涵可以界定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小规模经营,集生产与消费一体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二)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

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学术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家庭农场的内涵,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其内涵也随之动态演进。如卜凯从广义的视角界定了家庭农场的内涵:“一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并为社会提供农产品的经济组织都可称为家庭农场。”[注]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4—55页。美国学者Raup、Gasson等从产权的视角探讨了家庭农场的内涵,他们认为,家庭农场必须与家庭有较强烈的联系,家庭应该对持久投入、土地和劳动力拥有控制权,农场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主体应该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并且这两项权利能够在家庭两代人之间转移,家庭农场业务具有传承性。更多的学者则主要从产业组织的视角来界定家庭农场的内涵。如高强等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一种新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该组织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集约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和秉承现代农业经营理念,从事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注]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经济学家》2013年第6期。。杜志雄、肖卫东则对家庭农场中“家庭”的概念进行了深化,指出家庭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职业和收入体面[注]杜志雄、肖卫东:《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状态与政策支持:观照国际经验》,《改革》2014年第6期。。孔祥智等从我国家庭农场的实践出发,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从事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生产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大户[注]孔祥智、毛飞:《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主体及推进策略分析》,《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2期。。马华等认为,家庭农场属于现代型、法人型、中间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了农业新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在没有改变家庭经营外壳的情况下,改变了生产要素的作用方式[注]马华、姬超:《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房慧玲首次从企业的视角界定了家庭农场的内涵,她认为,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注]房慧玲:《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南方农村》1999年第2期。。黎东升等进一步深化了对家庭农场企业本质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农业生产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化利润为动机,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适度规模的企业化经济实体[注]黎东升、曾令香、查金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福建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高帆认为家庭农场兼具传统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双重特性,是“介于单个农户和农业企业两者之间的中间型经营组织方式,与其他两种农业组织形态存在着多种差别”[注]高帆:《中国语境中的“家庭农场”》,《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6期。。201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

国际组织和很多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也进行了界定。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和经营的农场”。美国界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主要有两点:农场主要经营者及与主要经营者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人员拥有农场50%以上的所有权、农场现金总收入达到1000美元。日本界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主要是:农业收入是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经营规模必须足够大。法国界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主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农场经营规模必须与家庭劳动力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必须有正规的会计核算体系。荷兰界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主要是: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借鉴上述家庭农场的内涵界定,结合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多地少的国情,本文认为,中国语境下家庭农场的内涵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维度:从组织性质看,家庭农场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从劳动性质看,农户家庭成员是家庭农场的主要生产经营者,雇工劳动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从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必须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其经营规模应该适度,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从收入来源看,家庭农场必须是家庭经营的主业,农业收入应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组织治理效率的差异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组织治理结构是关于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有效率的组织治理结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治理收益最大化和治理成本最小化。在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博弈时,小农户由于缺乏影响市场的力量而处于弱势地位,而家庭农场在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上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博弈时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因而拥有较高的组织治理效率。

从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看,与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相比,粮食类家庭农场主的平均年龄明显低于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小农户)平均年龄[注]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仍然以小农户为主,因此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可以近似为小农户。;粮食类家庭农场主受教育程度远高于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小农户)[注]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监测由农业农村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开展,监测样本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每个省份选择3个样本县约100个家庭农场,2018年获得2950个有效样本。在1848个种植类家庭农场中,粮食类家庭农场1057个,养殖类家庭农场353个,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674个。本文主要以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为研究对象,感谢全国家庭农场监测团队成员在前期数据收集与处理中所做的大量工作。。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平均经营土地面积361.74亩,平均纯收入为15.99万元,同期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约为4.79万元。可见,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主大多文化程度高,土地经营规模较大,整体经济实力较强。同时,小农户整体上处于分散、封闭的状态,组织程度低,在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处于近乎单打独斗的状态,与其他有组织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博弈时,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和“组织劣势”的地位,缺乏市场影响力。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主人脉关系和社会资源都比较广,能够有效获取相关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农产品销售和农资购买均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博弈时具备较强的市场谈判地位。

(一)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在要素市场上更具有影响力

在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上,小农户在与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经销商打交道时常常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无法全面了解所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信息和科技含量,也无法准确把握生产要素的价格,部分小农户甚至花高价购买了劣质的化肥、农药、种子,给农业生产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农资需求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次性需要购置数量较大的农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谈判能力;家庭农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购买农资时会进行成本控制,且更偏好高效、药效时间长、低残留的农资;家庭农场不仅需要农资经销商的农资产品,更需要其相关配套服务,如为农作物提供病虫害防治等;为了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家庭农场会积极通过互联网、农资大会等渠道搜集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信息,比较熟悉各种农资的情况,在选购农资时也会进行大量筛选。作为农资市场上的优质客户,家庭农场自然会成为农资经销商们所追逐的重要目标。为了获得与家庭农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农资经销商之间会进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打折服务,针对家庭农场农资需求的特点构建相应的营销网络服务。可见,小农户与农资经销商之间是多对一的关系,家庭农场与农资经销商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拥有更多的选择集合和筛选余地,在市场上具备更高的谈判地位。

(二)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更具有影响力

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小农户的利润常常被农产品收购商所挤占。小农户大多销售渠道狭窄,交易手段落后,销售产品数量少并且多为没有经过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在与几乎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农产品收购商博弈时毫无市场地位可言,受到农产品收购商的层层盘剥。小农户根本无法分享农产品研发、育种、加工、销售等产业链上的价值增值,而这些环节正是农产品产业链上主要的价值增值环节。而在小农户所能获益的农业种植环节,其利润只占到整个产业链价值增值非常小的一部分,但就是这一小部分农产品种植环节的利润,也常常被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产品收购商挤占,导致小农户在农业产业链上价值增值分配的严重不平等、不公平。

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上能够获取更高的利润。许多家庭农场生产绿色、有机、生态、高效农产品,为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品牌,占据农产品高端市场,分享农产品附加值;许多家庭农场拓展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如一些家庭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依托,大力发展休闲观光采摘农业,在让消费者体验农业生产乐趣、生态文化的同时获得农产品增值收益;一些家庭农场以自家生产的农产品为原料发展净化、包装、分类等农产品初级加工,甚至有些家庭农场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获得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利润。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的渠道相对比较通畅,既可以把农产品销售给普通的收购商,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2018年调查的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中,有27.08%的家庭农场已经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了较为紧密的联系,成为农业产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在原有传统销售渠道的基础上,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家庭农场也开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以获取营销环节的收益。

(三)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对地方政府的农业政策更具有影响力

在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时,小农户无法影响到政府农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当前小农户组织化率仍然不高。截至2018年12月,加入到农民合作社的农户有7400万户,仅占到全国农户数的25%左右,还有相当数量庞大的小农户没有参加农民合作社,而且大约80%的农民合作社或者是为了套取国家的财政资金,或者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成立的,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带动农户的作用。正是由于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形成压力集团,因此无法对政府农业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能够享受更多的政府政策优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自然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家庭农场的发展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目标,针对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扶持。2018年的调查显示,在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中,有56.07%的农场获得了各级政府的补贴,平均补贴金额为6.32万元。在涉农财政政策方面,各级政府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方式,优先给予家庭农场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品牌建设、农机购置、种苗繁育、精深加工、市场营销等;在金融保险政策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担保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在土地流转方面,各级政府健全了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给予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补贴;在人才政策方面,各级政府也把农村人才培训工程向家庭农场倾斜,优先培训家庭农场主。

三、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的行为动机与经营特征差异

(一)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追求利润最大化

行为动机是驱使决策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内在原因,是决策人为了达到一定目标所展现出的意愿和内在动力。在其他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性质的差异直接决定着其行为动机的差异。与传统的自给自足、处于封闭状态的小农不同,现代小农户家庭愈来愈被广泛和深入地卷入到一个高度开放、流动、分化的社会中,社会化开始成为小农户家庭经济生产、生活的重要标签。然而社会化在给小农户家庭经济生产、生活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压力,使他们的生活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和不确性给他们带来了货币化的压力,其结果是小农家庭经济围绕着货币而开展,其行为动机是货币收入最大化,以缓解生产生活社会化带来的现金支出压力,而非像理性经济人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注]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与小农户一样,社会化也是家庭农场的特征之一。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社会化的支持:产前环节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产中环节需要从社会上购买机耕机播机收、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等服务;产后环节需要从社会上购买运输、烘干、加工、销售等服务。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融资渠道比较宽(相比小农户,正规金融机构更偏好向家庭农场贷款,2018年的调查显示,2017—2018年有55.53%的家庭农场从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过款)。虽然社会化是家庭农场的特征之一,但是社会化没有给家庭农场带来过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因此社会化不是其最主要最关键的特征。相比大部分小农户的兼业化经营,大部分家庭农场都是把从事农业生产作为一项职业和一项事业来经营,其绝大部分收入也来源于农场的生产经营,因此,其行为动机不会像小农户那样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他们往往会详细记录家庭农场的每一笔收入和开支,按照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成本效益核算方式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核算,成为以企业经营的理念来经营农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在2018年调查的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中,72.37%的有比较完整的收支记录。可见,家庭农场更加具有市场意识、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的需求更加强烈,家庭农场可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边际成本递减的方式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使生产要素的投入水平达到最佳组合,降低农业经营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发挥出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不仅可以把土地产出率尽可能提高到最佳,也可以兼顾到劳动产出率的均衡提高,以实现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来达到最佳效益。

(二)与小农户兼业经营相比,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化水平更高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专业化是经济增长的源泉。然而,小农户的兼业化经营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生产效率的提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增长。长期以来,耕地少、人口多一直都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所面临最大的国情,小农户单纯依靠从事农业经营,在农业内部无法实现充分就业,家庭经济日常的消费也难以持续。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大潮下,很多小农户的主要劳动力纷纷到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但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技能水平也不高,多以体力劳动为主,收入水平不高,就业也不稳定。因此,农民工在城镇打工难以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获得足以在城镇维持体面生活的收入,也无法彻底融入城镇。可见,小农户无论是单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还是离开农业到城镇打工都无法维持较为体面的生活,他们理性的选择就是“农业+外出打工”,从而导致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所谓的“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农业经营主体的兼业化、低质化趋势愈发严重,劳动生产率难以得到提高。

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家庭成员在农业内部就可以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在2018年调查的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中,平均经营土地面积361.74亩,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拥有2.87个自有劳动力,家庭农场成员完全可以在农业内部实现充分就业。从家庭收入看,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平均总收入为65.04万元,平均总成本为49.05万元,平均纯收入为15.99万元,同期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约为4.79万元,家庭农场的平均纯收入水平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小农户。从人均净收入看,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自有劳动力的年均净收入为6.66万元;2018年外出务工农民工人均年均收入4.93万元,家庭农场自有劳动力的年均净收入要高于外出农民工的年均打工收入。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万元,家庭农场自有劳动力的年均净收入也高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均工资。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收入水平高,足以使得其成员安心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从而切实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表1 2018年粮食类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

(三)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加具备生态自觉性

在小农户占主导的农业经营模式下,成千上万的小农户分散经营、独立进行生产决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难度极大。一般情况下,在农业生产中,小农户难以有效获得科学的生产知识和技术指导服务,无法清楚地了解农药、化肥等要素的合适使用剂量,主要依靠以往的耕作经验和观察来主观决定使用农药等要素剂量的大小,“以病试药”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从而难免导致农产品的农残超标。同时,收购商关注的重点在于农产品的大小、新鲜度、色泽等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外观属性,对那些无法直接观察到的诸如化肥、农药、饲料和重金属残留等内在属性,由于检测成本较高或者难以大批量检测,销售商常常没有办法检测。而且,即使农产品被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同类农产品供给者的数量极大,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个小农户也难以被追溯到。因此,在几乎无安全责任的情况下,小农户缺乏应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相较于小农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家庭农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他们往往都是各级政府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田间管理等培训的重点,特别是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在使用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时会充分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因此会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有效地使用化肥农药等,使其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而且在当前消费者日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会更加激励家庭农场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由原先的单纯追求农产品数量向质量和数量并重转变,由单纯注重经济效益向生态和效益并重转变,以生产出品质优良、生态安全的农产品。如有些家庭农场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详细记录整个产业链农产品的生长情况、种子化肥农药等使用情况、加工销售情况,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每个环节都有记录、可以查询农产品相关信息、跟踪农产品的具体流向,出现问题可以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能够及时召回有问题的农产品,增强了农产品生产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从2018年调查的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主要作物亩均化肥、农药使用量与周边小农户比较看,41.53%的家庭农场亩均化肥施用量低于周边小农户,45.32%的家庭农场亩均化肥施用量和周边小农户持平,13.15%的家庭农场亩均化肥施用量高于周边小农户;48.63%的家庭农场亩均农药使用量低于周边小农户;44.47%的家庭农场亩均农药使用量和周边小农户持平,6.91%的家庭农场亩均农药使用量高于周边小农户。上述数据表明,与周边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是具有生态自觉性和生态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主动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更加关注农业生态效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图1 2018年粮食类家庭农场亩均化肥、农药使用量与周边小农户比较(%)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

(四)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加具备合作意识

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经济规模小、综合实力较弱、服务能力较差,特别是有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处于不规范运作的状态,根本起不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为什么对农民有利的合作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顺畅发展呢?根本原因在于合作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是有成本收益的。虽然从长远来看,合作行为所带来的总收益要远远大于合作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但是对于单个分散的小农户来讲,独立承担合作成本却要大于合作所带来的收益,此时单个小农户理性的选择是自己搭便车享受他人组织合作的收益,由其他人承担合作行为的成本。正是单个个体的经济理性导致集体的经济非理性,从而使合作行为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并非没有合作的意愿,而是无法支付达成合作的成本。

相较于小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即使是单位土地面积成本的少量降低或者单位土地面积收益的少量增加,都会给家庭农场的总收入带来较大的变化,从长远来看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合作将会给家庭农场带来更大的利益,因而家庭农场具有强烈的联合和合作的需求。家庭农场大多综合经济实力较强、人力资本水平和社会资本水平都比较高,既可以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形成较强的向心力,也有经济能力支付达成联合和合作所需要的投入。因此,家庭农场不但有较为强烈的合作意愿,而且具备达成合作意愿的能力,使得家庭农场领导小农户或者家庭农场之间联合起来成立农民合作社变得更加可行,以此来共同抵御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并且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市场主体,提高他们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其对抗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博弈力量,改变其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上获取更大的收益。在2018年调查的1057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中,21.00%的家庭农场主是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32.30%的家庭农场加入了农民合作社,这都充分说明了家庭农场参与农业合作的意愿和能力都比较强。

(五)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的诸多环节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在农业机械化作业方面。然而,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地块较为分散、零碎,使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本相对较高,从中获取的直接收益并不是特别明显,“增收节支”的效果亦有限。从节约农业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小农户更愿意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比如在整地、播种、施肥、病虫害防治、运输等力所能及的生产环节中,小农户亲力亲为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虽然使用社会化服务能够降低小农户的劳动辛苦程度,但是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农业生产成本。因此,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并不十分的强烈,大多只是简单替代辛苦劳动的较低层次、部分农业生产环节的需求,而对于农业科技服务、测土配方施肥等较高层次以及成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则相对不高。

相比于一般小农户,家庭农场生产规模较大,基于分工的生产专业性较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如果在部分生产环节使用人工劳动,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较大数量的农业劳动力,这就会显著增加家庭农场对农业劳动力的搜寻、协调、管理、监督成本,进而增加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也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日益短缺,直接推动了农业生产人工费用的急剧上涨,有可能极大地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因此,与一般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加迫切需要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个环节全程化的农机作业服务[注]王新志:《自有还是雇佣农机服务:家庭农场的两难抉择解析———基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视角》,《理论学刊》2015年第2期。。而且,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地规模大、成方连片、品种相对比较单一,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克服小农户因耕地面积分散、地块狭小而无法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势的难题,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在利润最大化动机的激励下,家庭农场会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按照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实现新品种、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而这些先进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需要较高技术水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提供,因此家庭农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层次要明显高于小农户。

四、小农户向家庭农场演化的逻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促进小农户向家庭农场演化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效率改进,能够显著提升我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然而,小农户向家庭农场演化也并非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过程。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变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格局,市场化进程日益加快,小农户也被广泛而深度地卷入到高度开放、流动、分化的现代社会中,这给他们的生产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他们获得了更多在非农领域的选择机会,也使他们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小农户自身也开始逐步动态分化。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农业生产性服务能力大大增强,这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部分有远见、有经济实力的小农户在意识到土地规模经营的潜在利润后,便向周边农户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迅速崛起,推动了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和经营制度的变迁。但是,对于大部分小农户来讲,他们无力承担向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转型的高额交易费用,因此只能到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以增加家庭收入,不过由于他们中大多数非农就业层次较低、劳动关系不稳定、收入不高,单靠非农就业收入也难以确保小农户整个家庭经济的可持续和稳定运转,从而形成所谓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注]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在无外力帮助下,大多数小农户既无力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也无法彻底摆脱农业产业成为城镇居民,从而陷入一种半工半耕、兼业化经营、低效率的制度锁定状态。

同时,从整体上看,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制度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仍面临一系列现实困难和制约瓶颈。如土地连片流转租金越来越高,家庭农场生产成本显著上升,增加了家庭农场经营风险;土地承租契约的不完全、不稳定、不规范,缺乏运作良好有效的协商机制和农业经营风险共担机制,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薄弱,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落后,防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农业保险险种少,产品设计不够合理,补偿标准过低,理赔程序复杂,农业保险远远不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实际需求等等。现实中有些家庭农场未能妥善处理好上述困难和问题,导致生产经营面临着种种困境,甚至少部分家庭农场因巨额亏损而破产倒闭,这也给小农户向家庭农场演化带来了负面效应,小农户转型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综上所述,加快小农经济整合、促进小农户向家庭农场演进应该重点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强化农民变市民的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从2018年调查的1021个有转入土地的粮食类家庭农场看,转入土地来自农户数的平均数是58.01户,中位数是29户,最大值是1400户,平均从每个农户流转入3.59亩土地。上述数据意味着,发展1个家庭农场平均要转入58个农户的土地。因此,要想实现小农经济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型,必须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小农户非农化进程,使农民能够在城镇安居、安业、安心、安家。如,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就业层次、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提升他们的就业稳定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放心进城等政策,使小农户沿着“纯农户—兼业户—非农户”或者“纯农户—非农户”的路径演化。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小农户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演化的交易成本,打破小农经济的制度锁定状态,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如,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实施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土地流转保险、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家庭农场提供规模化服务等等,加快推动我国由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逐渐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方式转型,使小农户沿着“纯农户—家庭农场”或者“纯农户—兼业户—家庭农场”的路径演化。

小农经济的这两条整合路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加快城镇化进程,让大多数小农户彻底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家庭农场才能有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和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家庭农场的平稳可持续发展,也能够使小农户获得稳定的土地租金收入,提高他们在城镇生活的稳定性,促进城镇化进程。小农经济的这两条整合路径都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畴,具有渐进性、平稳性的特点,新旧制度变迁轨迹平滑、衔接较好,不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也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制度变迁成本较低的一种方式。当然,可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小农经济仍将继续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体形态,而且随着小农经济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农业家庭经营的诸多环节将被剥离出去,小农经济的内在性质和运行逻辑会发生根本改变[注]张慧鹏:《农民经济的分化与转型:重返列宁—恰亚诺夫之争》,《开放时代》2018年第3期。。但是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未来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将会逐步取代小农经济,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占主导的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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