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名市民。2010年2月,我的母亲因病去世。2013年3月,69岁的父亲经人介绍,与62岁的杨淑娟相识,并于当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由于我平时工作繁忙,对父亲难免照顾不周,因此对两位老人的晚年婚姻也一直比较支持。
2015年12月,父亲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此后两位老人一起在此居住。
2018年10月,父亲突发重病瘫痪在床,杨淑娟起初还能耐心照料,但随着父亲病情加重,态度逐渐变得敷衍,我对此深感失望,曾与杨淑娟发生过争吵。
2020年5月,父亲终因病重不治去世。处理完父亲丧事后,我开始着手处理遗产问题。此时,杨淑娟却掏出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父亲将上述房产全部留给妻子杨淑娟。该遗嘱的内容为打印件,在打印件下方有父亲的亲笔签名和所捺的手印。
对于此份遗嘱,我提出质疑:一是根据遗嘱注明时间,父亲当时正处于瘫痪卧床状态,签字扭曲难辨;二是遗嘱未经过公证,我又对此毫不知情,背后或有猫腻。因此,我怀疑此份遗嘱不属实,签字是父亲受杨淑娟胁迫所写。而且房子是由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理应按份额划分。
经过多次沟通,杨淑娟始终坚持认为,该遗嘱内容属实,为父亲授意其打印,上面又有父亲本人的签名和手印,她应按遗嘱内容全部继承该房产。
我想咨询一下,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李金财
根据李金财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公民可以通过立下遗嘱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此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此份遗嘱到底属于法定形式中的哪一种。
关于遗嘱形式的问题,2020年以前打印的遗嘱一直没有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遗嘱形式。而近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其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杨淑娟所提供的打印遗嘱,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誤区,认为遗嘱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李金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尝试与杨淑娟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未能达成一致,李金财可以收集短信、微信、通话录音、房产证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份额划分该房产。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