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效力要看形成过程

2020-09-27 23:04刘兴伟
当代工人 2020年13期
关键词:见证人继承法立遗嘱

刘兴伟

法律概念是理解法律的工具。打印遺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活概念。根据《继承法》,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各自有其形式要求,比如对代书遗嘱的要求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趣的是,现行有效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发布的,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打印遗嘱并不是个问题,因为那个年代恐怕很少有人用打印的形式来立遗嘱。

但在今天,打印已经成了形成书面文件的主要形式。可是,从法律概念上讲,打印遗嘱并没有与时俱进,成为遗嘱新的法定形式。

原因在于,打印系统(包含电脑和打印机等)本质上起到的是笔的作用,它本身没有区分遗嘱形式的作用。简单地讲,要看是谁在操作打印系统,如果是立遗嘱人自行操作,那就是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代为操作,那就是代书遗嘱。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符合生效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效力上并没有什么优先级,而是以后(时间先后中的后)一个为准,且都不能变更撤销公正遗嘱。

本案例中,通过时间判断,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不管是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张佳手里的遗嘱要优于张义手里的遗嘱。可问题是,按照自书遗嘱的要求,需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然而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自行操作打印系统打印的,所以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

如果是代书遗嘱呢?就像前面说的,应当由见证人来打印。事实上,律师做遗嘱见证的时候,也有很多就是通过打印的方式进行代书的。本案中的见证律师既没有亲自打印,也没有见证打印的过程,所以这份遗嘱的问题并不是出在打印上,而是出现在两种证据形式都不符合要件上。由此可见,打印作为一种形成书面文件的形式,既可以形成自书遗嘱也可以形成代书遗嘱,无论形成哪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再回到本案,结合一些细节也能看出,后一份形成的遗嘱也就是张佳手里的遗嘱,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见证律师来见证的时候,立遗嘱人只是点头同意,可见其精神身体状态都不是很好,再加上其年龄比较大,这就又进一步削弱了这份遗嘱的可信度。

在继承案件中,出现多份矛盾遗嘱的情况非常常见,老人年龄大了,不愿意得罪儿女,当儿女提出要立遗嘱的时候,老人一般都会同意,以至于兄弟姐妹拿着矛盾的遗嘱对簿公堂。

究其根本,造成这种纠纷的不在于老人,而在于儿女。我们不反对为老人订立遗嘱,但更希望让老人的遗愿能清楚地表达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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