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有关主体的影响和对策

2020-09-26 09:30单其满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施工单位影响对策

单其满

摘 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对农民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较大影响。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对建设单位来说,有义务在开工前落实好项目资金、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特定情况下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对施工单位而言,主要义务是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存储制度。

关键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主体;影响;对策;施工单位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2-0157-03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4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农民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较大的影响。

一、对农民工的影响和对策

(一)对农民工的影响

1.出台专项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是历史和现实的需要。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工程建设领域,脏、苦、累活基本上由农民工承担。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农民工工资经常被拖欠,在建筑工程领域较为突出。农民工一年到头外出务工十分艰难,如果被欠薪,不仅违背法律,更违背道德。付出劳动按时获得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了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之前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出台的政策相比,以法律手段保障农民工即时获得工资,力度更大,体现了党和政府运用法治手段从根本上着手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心。

2.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在工程建设领域,之前普遍的做法是每月支付农民工部分生活费用,在工程竣工或者年底再将剩余的工资结算给农民工。按照《条例》的规定,农民工每月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都要确定其工作量,农民工对工作量没有异议后,施工单位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无权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的银行卡。农民工在按照劳动付出及时获得报酬时,也要遵守劳动安全章程,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二)农民工遇到欠薪时的对策

1.只有农民工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只有农民工欠薪,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农民工”一词是1984年后出现的,现在不能以农业户口作为判断是否是农民工的标准,因为户籍制度改革后,很多省份不再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到底何为该条例所称的农民工,还需要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明确。因为这条關于农民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影响甚大,不少单位的岗位都有农村居民。建筑工程雇佣农民工较为普遍,但也雇用了不少城市居民。按照《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不是农民工,只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农民工遇到欠薪时要依法维权。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可以向《条例》规定的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要求解决。《条例》第6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在施工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有了这个兜底条款,农民工解决讨薪问题多了一条可靠的途径。

二、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对策

(一)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1.项目资金不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根源是建设单位没有落实好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能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更有甚者,少数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些政府BT项目,一旦投资者资金不足以覆盖项目,也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按照《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首先要安排好工程开工的资金,这就是从源头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条例》特别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自行解决项目所需资金,杜绝由施工单位垫资进行建设。对于怎样才算符合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条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再垫资建设。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少建设单位往往要求施工单位以缴纳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垫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要求,可以通过提供有限担保等方式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开工建设要求。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条例》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之前施工合同虽然也有“履约担保”等条款,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优势地位,往往是发包单位要求承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保证金,发包单位并不对承包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现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支付担保义务,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如果不能以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支付担保,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项目被责令停工、被罚款、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等等。

3.开设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条例》规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应分别拨付,规定建设单位与总施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支付的人工费用要足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了防止建设单位拖延支付人工费用,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影响人工费用的拨付,这就避免了不按时支付人工费的风险,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条例》将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离单独设立,“人工费”的范围、数额的具体界定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建设单位来说,在发布招标文件以及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约定人工费占工程款的具体比例、要求承包单位按月据实支付农民工工资。

4.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落实监督义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建设单位一定情况下承担先行垫付义务和直接清偿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以没有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建设项目违法(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这两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发放。在建设单位发包违规、建设项目违法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已经不拖欠施工人工程款,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后,应当有权利向施工人追偿[2]。

(二)建设单位的对策

1.建设项目合法,不违法发包。发包前落实好建设资金,按照《条例》规定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做好人工费分账管理和专户支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清偿资料要完整留存。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书面合同时,发包单位要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人工费占工程造价(包括变更部分)的具体比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今后双方对人工费支付比例的争议。

3.签订工程发包合同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周期,明确施工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

4.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人工费支付比例、支付担保、分账管理等内容,使之符合《条例》的规定。

三、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和对策

(一)对施工单位的影响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妥善保管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不少于3年备查。在工程完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2.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按照《条例》規定,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核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制作发放含芯片的工作牌,进出工地刷卡考勤。否则,不允许进入建筑施工工地。按照《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有权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有关信息。

3.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将编制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影响人工费用的拨付。为了保障工资代发制度的顺利推行,分包单位要按月准确统计工资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认真核对姓名、银行账号,避免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总承包单位要做好支付凭证的留存保管工资以备查询。

4.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工资保证金存储制度。《条例》第27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特定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施工单位的对策

1.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存储制定,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维权信息公告牌、清偿资料留存等。

2.项目分包要合法合规,不允许非法挂靠、禁止转包。

3.在分包合同中,对人工费支付比例、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明确约定。

4.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代付机制下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  丁玉春.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分包商选择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2.

[2]  谢惠峰.建设工程文峰陈本的法律监督责任[J].大科技,2016,(2).

猜你喜欢
施工单位影响对策
提高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对策探讨
“深度伪造”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风险与对策
走,找对策去!
我国货币错配的现状及对策
这是一份不受影响的骨子里直白的表达书
施工企业项目招标管理浅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工程索赔博弈分析
如何搞好期末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