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教育资源共享中的伦理问题审视*

2020-09-26 10:19张献伟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教育资源名师公益

张献伟

2020年初教育部发出“停课不停学”的号召后,我们看到很多互联网教育企业、学校和个人网络平台纷纷提供了直播课、微视频、教育教学文档等多种形式的公益共享资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某“名师”因在其出版的著作、领衔编制的校本教材以及个人微信公众号中不当使用别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遭举报而广受关注。当然,她只是在网络时代共享教育资源引起争议事件的代表之一,很多中小学老师身边还有不少类似事件。除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其中还有几个教师教育伦理问题需要讨论。

一、“名师”在单位占据优势资源后要突出区域内网络共享

近些年,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树立与宣传典型,评选了不少“名师”。然而,这些“名师”的选拔,更多的是依据一两次优质课评比、论文及课题研究获奖情况,而这些事项又与老师们在意的职称限额问题挂钩。这种情况下,很多“名师”身上极易产生“马太效应”,出现荣誉过度叠加的现象。名师在获得单位内荣誉后,到处走穴演讲,减少了对所在单位的贡献;还有些“名师”拿着单位集体成果外出或网上谋取名利。单位或者区域推选的“名师”本应该为单位或区域做更多贡献,而不是恰恰相反。

针对“名师挤占单位资源”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反思当下的“名师”评选与考评政策。虽然我们强调“名师”的品德修养,但更需要规范制度。笔者通过访谈发现,著书立说有时也是被“逼”的结果,他们时常只是讲课较好被评为“名师”,但相关考核或培育部门在考评时却要求有显性研究成果,于是他们就走上了不规范引用的道路,甚至行至歧途。还有种常见情况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教学研究等项目时,会给予“名师”较多任务,但一个人成为“名师”前后,相比同事能力并无瞬间本质的提升。因此,该政策在执行中也是变相强加给了“名师”难以完成的研究任务。其次,“名师”既然是占据单位和区域公共资源成长起来的,其理应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这次疫情期间很多地方由名师承担起区域网络直播教学就是应然的状态。最后,我们也要思考如何以此舆情为契机,改进“名师”推选与评价的机制,加强互联网时代的师德考核。

二、以“公益”之名在网络上分享他人成果须协商设限

通过访谈,笔者发现,有不少人对互联网公益分享优质教育资源持支持态度,特别是缺乏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和家长。该类弱势群体认为,相比知识传播的“大德”,所谓“侵犯知识产权”微不足道。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然而这里提到的“少量”是一个一般老师难以界定的概念,相关法律条款要求“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也是一般老师时常忽视的。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网络获取,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这里面的“面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又是一个模糊且难以界定或操作的表述。但不管怎样,在网络媒介引用他人教育教学资源都应该标明出处,且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借用”的“数量”传播面超过一定标准,都需要与版权拥有者进行沟通。据查阅“胡某某事件”发展脉络,针对她的第一个版权举报人就曾面临过围绕类似问题的心理冲突。

互联网时代教育资源公益分享日渐增多,能在服务他人的同时,结识远方志同道合者并在网络中交流成长,这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情。参与教育公益活动的教师,其自身品德和教育境界也能得到不断提升。其次,由于教育行业的“继承性”与“推广性”特点,教师利用最新的教育素材、方法与手段提高教育效果也无可厚非。比如中小学校实施的校本课程(或校本教材)可以借鉴现有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但应标明知识来源并引导家长购买正版材料,而不宜粗略改制为“本校主编”的校本教材并作为个人教学成果申评各类奖项。虽然我们不能“道德绑架”要求每一个人都拿自己合法权益做公益,但在互联网背景下,教学所面向的群体有一定不可控制性。这里面的“限度”需要版权拥有者和网络分享者多进行沟通协调,重要的是公开各自诉求。

三、网络教育资源供给企业不应将个人使用与区域捆绑

除了体制内的区域或单位教育资源共享,现在也有很多教育信息企业有类似公益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操作,特别是在“停课不停学”背景下有更多企业采用类似做法。有些教育技术企业的“社会责任”或推广营销部门经常采用类似免费试用或“公益推广”的做法,但在操作中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号称“影响全国百万师生”的“XX计划”,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吸引了诸多有品牌宣传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体制内外爱心人士捐课支持。但在很多基层小规模学校获得认可后,该网络平台以规范管理为名强制要求基层学校用户向上请求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以区域为单位报送需开网课的学校。这种情况明显与其宣传的“公益”噱头渐行渐远。虽然该网络直播平台只是封闭起来限定由区域主管部门统一报名的学校使用,并不收费,在法律层面似乎无任何不妥,但也的确给不少基层学校师生造成工作困扰。在一线师生没有信息技术服务购买话语权的当下,教育信息企业通过与部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试运行”某些信息技术教育平台,甚至有的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官方推荐使用多种网络平台,而这些网络教学平台彼此又是割裂的,给学生和家长造成巨大的负担。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区域教育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企业进行反思。如果是“公益推广资源”就应该有一定延续性,可以通过技术逐渐限定学习权限和内容,若陡然从共享转为封闭,“一刀切”地在区域进行开放或封闭操作平台则是涉及教育伦理的。

针对教育信息技术企业在“公益共享”中的伦理规范,首先涉及行业自律问题。作为教育从业人员,无论体制内外,都应明晰基本教育教学规律。比如教育产品的“试用”和其他产品不同,如果因疫情结束或者校(区域)企合作不畅而在特定学习周期内结束资源共享,本身是违背教育规律的。笔者相信,当下的技术手段,可以在权限等方面进行渐进式退出,给师生和家长以适应或过渡时间。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行使政府购买教育信息服务权利时,也应充分征求基层意见。依据国家对网络教育平台提出的“强制的不收费,收费的不强制”基本原则,各地区、学校和信息技术企业,都应留有一定的“公益共享”空间。然而,为了工作方便,无论是购买服务的管理者还是服务提供的企业,总希望有“大一统”的便利,很少考虑每个师生和家庭的不同需求。我们的信息技术教育一直以“个性化教育”为追求,但是在产品推广特别是平台衔接等方面往往比较保守与急功近利,这给使用者造成了困扰。笔者认为,一个区域或学校在与教育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时,须遵循伦理原则,不应签订“排他性”条款,而且还应要求相关服务提供方实现区域或学校内的用户端资源衔接。

日前,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虽然主要是针对体制内“名校”“名师”提出的要求,但其使用的平台往往是由企业提供。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多方参与机制,积极引导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益机构、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共建共用、共享共赢的‘三个課堂应用生态。”笔者认为,在多方参与互联网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背景下,有关参与方更是需要多加审视相关伦理原则。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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