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独生子女父母 精神养老 空巢老人 法制保障
作者简介:郭佳慧,宁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46
现如今,城市人口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面临空前压力。《人民网》2014年的一篇報道中指出,一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有数据显示,自杀已成为老年人死亡排行的第十大原因,且老年人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也明显高于其他人群。①可见,城市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存在问题。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②中就提到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形势,预计到2010年,将出现约2.55亿年龄处于花甲以上的老人,其中“孤寡”“空巢”老人的占比将加剧,并强调要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等。对于与 “计划生育”政策有直接联系的独生子女们来说,一个子女如何照顾好家中的多位长者已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难题。
首先,《宪法》总纲中规定精神权利的一般主体享有者包括老年人。并在如第二十二条③中规定文博、传媒等机构应为老年人在内的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活动等精神服务;第二十四条④中也规定不同层面也应为老年人在内的广大群众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作为。
其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专门对老年人这一特殊弱势人群的精神需求、照顾等进行了规定。之后在2018年修正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实施,该法直接以“老年人”这一主体进行命名,并明确该法的效用-权益保障,成为老年人群体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制定法律、政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四项条款直接以精神养老为导向制定。
接着,在2012年第二次修订后,该法新增的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问候老人,直接体现了立法对老年人精神养老需要的重视。除了从家庭赡养义务层面对老年人的精神养老进行规定外,该法还从社会服务及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层面分别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国家社会应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最后,在各级政府层面也出台了与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地方性法律、政策。如北京市推出全国第一个地方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其规定以政府统筹、企业参与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餐饮配送、医疗卫生、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八大居家养老服务。再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也结合当地民族区域特点,制定了面向少数民族地区养老服务条例,填补了自治区养老服务立法的空白,将老年人在经济、生活及精神层面上与赡养人的权责义务以条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老人在养老上依法享有被供养、照料、慰藉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明确涉及到老年人精神养老的规定及细致却较少,且效力层级不一致,约束性、操作性也不强,缺乏重视、使该问题的解决难以得到切实落实。
(一)全国层面
规划建设方面,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把健全中国养老体系提上日程,并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⑤单独立章,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精神养老问题的重视。
政策文件方面,国务院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推广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民政部与财政部于2016年联合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重点推进老年人精神慰藉等服务,要求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的方式引导老年人参加社区服务。⑥
原卫生计生委2016年出台《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老年人精神养老事业中,以社工的形式转化力量,派驻社区,在实际行动中接触老人,为其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活动,重点关注关爱空巢、孤寡老人。
(二)地方层面
以国家在保障老人权益方面的立法为依据,全国多数省份及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老年人养老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为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其中少部分涉及对老年人精神养老的相关规定。
首先,地方政府以“十三五”计划中有关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精神为指导,制定了地方级的“十三五”老龄事业计划。如宁夏就在其制定的自治区级“十三五”老龄事业计划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并在该章第四节专门规定“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⑦,且多处提及老年人精神养老问题。
其次,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养老相关的实施意见。以宁夏为例,为促进该地区养老服务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利于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发展,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精神慰藉等服务”⑧,从中体现了地方政府发展老年人精神养老服务的新理念。
最后,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养老相关的专项规定。如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制定的《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提及对老年人精神状况的评估、关注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规定“建设老年温馨家庭,切实保障老年人得到物质和精神养老的权利。倡导子女亲友通过电话问候、节假日探望等形式,给予老人无可替代的亲情慰藉。”⑨这些政策的实施,基本建成了规范化、系统化的标准管理体系,使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但是这些规定的精神养老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关详细具体的辅助措施,缺乏惩处、救济等手段。
综上所述,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在一段时期内,为解决老年人精神养老的问题,大抵都是从建立相关的政策、制度开展的。政策和制度与法律具有显著的区别,由于前者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政策制度的宽泛、含义过大,难以转化为具体指导执行的规范、标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增长,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全民普法教育的成功,老年人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大部分老年人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依然不愿意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精神養老的权益,但是近来有关老年人精神养老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家庭因素的差异,对于老年人精神养老的评价标准难以统一且量化。在北大法宝中以“精神赡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94篇司法案例,以“精神养老”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5篇案例裁判文书,并检索到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裁判的案件高达3997篇,这个数字不容小觑。
实践中,独生子女父母因精神赡养得不到满足而提起诉讼的不少,比如“张某与赵某赡养纠纷案”⑩。该案主要案情为:原告张某与丈夫赵春生婚后生育一女赵某,离婚后,其女与前夫赵春生一同生活,并时常以工作繁忙、照顾父亲等为由对她不进行探望。后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女儿赵某,除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外,还要求“精神赡养,每周陪伴共同居住4天,料理家务,每天打三次关心、问候的亲情电话”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在生活上应当得到赡养人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并作为义务履行。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每周陪伴共同居住4天,料理家务,每天给张某打三次关心、问候的亲情电话,虽然被告赵某辩称其因与父亲一起生活,需要照顾父亲,经常加班而无法经常看望张某,但这些并不是不去探望照料母亲的理由,赵某应克服困难,尽量多去看望母亲,多与母亲沟通,唯有如此,才能缓和双方的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仅是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精神养老纠纷案件中的典型一例,北京市二中院在早期曾针对“赡养案件”进行数据研究,发现老年人请求精神赡养的诉求案件占比就高达40%以上。
由以上案例及数据可知,司法实践中有关老年人精神养老的纠纷呈现多发趋势,而其中,本就对精神赡养需求强烈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养老问题格外引人注目,只有独生子女自觉地履行自身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和责任,老人的精神养老才能顺利实施。但我国在精神养老方面的立法规定较为笼统性,使判决难以采用强制手段执行。问题的症结在于,不同于财产纠纷,法官在支持老年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给予其物质保障的强制执行,但精神养老的执行由于具有较大主观性,被告在实际中由于情绪抵触,较难给予老年人精神赡养,由此引发执行难、执行不利和执行收效差等问题。
目前,经济红利使得我国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髙,但老年人对精神养老的需求却日益增长。其中,由于受我国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居住在城市中作为特殊老年群体存在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因次,其在精神养老上的需求更高,在权益保护方面应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精神养老的保障研究,指出了目前在政策、法制及司法保障等方面,对该问题的解决均存在的不足,为如何为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养老需求提供有效法律保障,提高其生活幸福指数,提供了问题解决的切入点,本文将继续深入探究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精神养老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注释:
陈灏,席敏.中国的老年期精神障碍的患病率达1.5%[DB/OL].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4/1002/c1008-25773366.html,2020年3月17日访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2017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2017年2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6年12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7号,2017年8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2017年6月5日。
泸州市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39号,2015年8月20日。
张某与赵某赡养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2017)吉24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陈苗英.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9.
参考文献:
[1]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8(4):124-129.
[2]张筱薇,王青山.当前中国城镇居民“精神养老”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35):22-23+25.
[3]吴润方,熊紫薇,朱兴涛.城镇失独老人精神养老现状及对策研究——以J省C市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6(16):81-82.
[4]汪佳欣.城市社区精神养老服务现状调查[D].湖北师范大学,2019.
[5]陈昫.城市老年人精神养老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4):12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