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利阳
货币在历史上经历了一般等价物、金属货币、纸币三次演变。数字货币的出现是货币首次完全脱离传统的物质载体,以纯粹虚拟数字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鉴于数字货币首次面世的重大历史意义,本文拟对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加密货币、数字支付等关联概念进行厘清,以明确数字货币的本质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与数字货币直接关联的概念是传统货币。我国对数字货币的英文称谓是ECDP,即Electronic Currency and Digital Payment,中文翻译为“电子货币与数字支付”。从这个英文称谓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具有两种职能——货币职能与支付职能。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均为我国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两者在价值层面没有任何差异。但首先,传统货币具有物质载体,或为纸张或为金属;而数字货币没有任何物质载体,以纯粹数字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传统货币因存在物质载体可以被单独使用,具有一定的不可追踪性。数字货币的使用必须存在某种第三方确认机制,因此所有的交易都会留下痕迹,不存在真正的匿名使用,可以完美解决现金交易所导致的无法追踪的问题。其次,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行为,因此数字货币必须配合智能外设才能被使用。这会成为数字货币使用中的额外成本,但这并不是数字货币的缺点。传统货币的使用成本(包括印刷、发行、存储、运输、丢失、损坏等环节)更高。因此,数字货币反而存在成本优势。再次,目前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采用了与传统货币相同的两级发行机制:人民银行本身并不直接发行数字货币,而是通过商业银行发行。因此,数字货币不会冲击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制。进而,传统货币的存款准备金率大致在10%—20%,存在较大的放大效应。而对数字货币,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100%的存款准备金。如此,数字货币的使用也不会产生传统货币发行中的放大效应,不会对目前的金融机制造成明显的系统性风险。
与数字货币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的代表性商业产品为比特币。但比特币不是任何国家的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公式生成。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计算机参与比特币的制造。从这点而言,比特币的生产更类似传统的采矿行为,而比特币本身实际上跟被开采出来的矿物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甚至可以说比特币就是貨物的一种,只不过是数字时代产生的特殊货物而已。近期,比特币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更像是货物在期货交易中的表现,而非传统货币因宏观经济情况变化而发生的升值贬值。比特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不能直接进行货币支付和金融交易,只能在兑换成法定货币之后才能使用。而数字货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在任何金融场景中直接使用,因此与私人生产产生的比特币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此次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也没有使用比特币赖以生存的区块链技术,因此数字货币也不属于区块链产业的范畴。
与数字货币比较难区分的概念是数字支付。数字货币除了货币职能之外还存在支付职能,因此与数字支付存在交叉。数字支付是电子商务兴起之后产生的借助商业银行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所实现的互联网支付行为,也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我们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但数字支付与货币发行(包括传统货币的发行与数字货币的发行)没有任何关系。数字支付只是将我们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与我们的银行账户进行关联,待需要支付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转账而已。因此,数字支付只是对既有货币的数字化处理而已,现实中的货币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换言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数字货币会导致货币总量的增加,而数字支付则不会产生这方面的效应。
此外,从支付环节而言,数字货币的支付职能与数字支付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传统的现金交易的法律关系最为简单,也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此,传统的现金交易只涉及买卖双方和货币的转移。以银行转账为基础的支付稍微复杂一些,需要借助商业银行这个第三方。因此,银行转账支付大体上涉及四个主体的对接(买方→买方银行→卖方银行→卖方)与一次转账行为(买方银行账户→卖方银行账户)。数字货币的支付与银行转账支付所涉及的环节完全相同。数字货币的支付也涉及四个主体的对接(买方→买方银行→卖方银行→卖方)与一次转账行为(买方数字货币账户→卖方数字货币账户)。与数字货币的支付相比,数字支付除了涉及商业银行这个主体之外,还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数字支付的完成大体上需要涉及五个主体的对接(买方→买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卖方银行→卖方)和三次转账行为(买方银行账户→买方第三方支付账户→卖方第三方支付账户→卖方银行账户)。与数字支付相比,数字货币的支付功能涉及更少的主体和更少的转账环节,因此也比数字支付更为便捷。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看出: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完全等同,数字货币与加密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数字货币与数字支付有着较强的替代性。但数字货币的发行对于传统货币与加密货币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首先,虽然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具有完全的替代性,但二者的运营主体均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因此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会冲击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和目前的金融体系。其次,数字货币与加密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数字货币的发行不可能对比特币等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产生任何冲击。不过,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会影响数字支付业务。数字货币与数字支付存在较大的交叉,并且拥有数字支付所不具备的便捷性。虽然这一点与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的关系类似,但不同的是——数字支付是由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的。那么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数字货币的发行会不会产生取代第三方支付的情况?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探究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原因。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盛行之后所产生的互联网业务。但严格来说,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并不需要第三方支付主体的参与。若交易双方存在完全的信任机制,则通过传统的银行转账后两者也可以实现电子商务的交易。但问题是电子商务较难建立信任机制。在电子商务开始初期经常出现买方支付后收到假货或者卖方交易后收不到货款的情形。虽然传统的司法渠道确实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但传统司法渠道的维权成本过高,受损方往往会放弃小额电子商务交易的司法维权,继而大大限制了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鉴于这个问题,第三方支付业务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买方在交易确定之后将货款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一定时间的托管。由于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托管,卖方即便在不信任买方的情况下也可以无顾忌地将货物快递给买方,买方即便收到假货后也可以在时限内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退回货款。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是为电子商务交易创建了额外的安全保障机制。从这种意义来说,第三方支付属于间接支付,是基于银行转账的增值性服务,其增值性就表现在这种安全保障的功能。这种增值的安全保障功能是数字货币的直接支付功能所无法实现的。因此,数字货币不会对于数字支付的托管功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但是,随着数字支付的兴起,我们在生活中也逐渐开始在电子商务之外的其他场景中使用数字支付。比如,面对面交易中的扫码支付,又比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多个地方政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发放消费券等的普惠金融行为。这些支付行为已经超越了数字支付的托管功能,更趋近于直接支付的范畴。相对于数字支付的间接性,数字货币在这些领域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可能会取代数字支付的这部分业务。
综上,笔者以为数字货币的出现对于传统货币和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运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第三方支付的托管功能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是,数字货币可能会取代第三方支付中非电子商务交易直接相关的其他支付功能。目前的扫码支付已经占数字支付总量的四分之一,如何应对数字货币对于这部分业务的冲击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