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12月与单位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试用期。2020年2月,单位通知刘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刘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刘某对此不服,找到单位相关领导,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于是,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合同。
申诉人
我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并没说明有试用期,现在却以我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要辞退我,我觉得莫名其妙。
被诉人
工作有试用期是常识,不需要再去特意强调。刘某刚来公司没几个月,就多次违纪,我们认为他在试用期的表现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所以提出與他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
刘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本案中的当事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刘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就无法律依据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单位不能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