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 帆
绿色矿山建设,是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系统工程,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全面推进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内蒙古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2 年我区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以来,全区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35 家,其中12 家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虽然我们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打造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发展新模式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动力不足。部分企业对建设绿色矿山的认识还不深,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发展观念。有的企业错误地认为,企业照章纳税,给国家和地方经济已经作出了贡献,生态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与企业的关系不大,在建设上不愿投入也不想投入;有的企业注重生产经营,对绿色矿山建设重视程度不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高;有的企业只注重企业利益,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粗放式开采矿产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与建设绿色矿山的理念背道而驰。部分企业的上述错误观念,致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推进难度加大。
二是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理解不够。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国家和自治区对绿色矿山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与方案,但由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比较宏观,一定程度上致使企业在执行中因地域和环境的影响,对建设要求理解不够、标准把握不准、内容掌握不全。一些企业盲目执行和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做法,不能因地制宜量化细化和制定符合本地区、本企业的标准;一些企业片面认为建设绿色矿山就是改善矿区环境,只要把环境绿化好了、没污染了就是绿色矿山了,对绿色矿山的建设内容掌握不全面。
三是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创新意识不强。建设绿色矿山,关键在于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部分企业没有认真开展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深入研究,在引进新工艺、新设备和高新技术人才上投入不够,缺乏品牌意识,不注重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不能将绿色矿山建设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忽视了企业这部分的无形资产。
四是绿色矿山建设尚未真正规范化、制度化。绿色矿山建设理念仅停留在后期建设上,没有真正从源头上规划、谋划。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制度尚未健全,建设技术规范、考核指标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尚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够顺畅。往往一个矿山企业由多个部门监管,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长效管用的联动机制,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形不成监管合力。同时监管部门在工作落实环节上推进、跟踪、督办力度不够,缺乏锲而不舍、一抓到底、盯住不放的劲头。
五是资金投入不到位。过去几年,煤炭市场低迷,部分矿山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绝大多数矿山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导致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中缺乏资金,使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明显滞后。
针对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行动自觉。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建设绿色矿山的理念贯穿始终,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建成的绿色矿山为典型,树立绿色发展标杆,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矿山生产经营者及每一位从业者都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绿色矿山的建设中。
二是准确贯彻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企业要深入研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设标准和存在问题。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结合矿区实际持续完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创建范围、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另一方面,结合我区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按照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要求,形成行业全覆盖、有特色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三是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创新。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对标国际、国内行业优势企业,引进高新技术装备设备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互联网+矿业”模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与互联网技术,实现采选工艺数字化管控,推动立体化办公、信息共享、市场分析、成本管控的深度融合,打造智能绿色矿山,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力量不足的企业,也要千方百计加强对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装备设备,在技术创新、小改小革工作上加大力度,从安全管理、采矿技术、节能降耗、稳定指标、设备改造、修旧利废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业务骨干。
四是强化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一方面,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情况,国家、自治区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公示,引入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不得批准新的用地申请;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用严厉的措施倒逼企业落实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同时,对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用地使用、财税政策、绿色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