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时再还”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0-09-22 20:16
新传奇 2020年32期
关键词:拘留所朱先生利息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條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

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协调,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法庭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告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告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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