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何磊
因不能生育,余女士和丈夫小刘到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手术,与院方签署了相关手术协议。但在等待手术期间,小刘意外身亡。妇幼保健院遂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拒绝继续为余女士实施手术,并主动提出当被告,让余女士向法院起诉——
等待做试管婴儿手术时,丈夫意外身亡
今年29岁的余小琴和丈夫小刘都是安徽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夫妻俩一起来到江苏江阴做生意,感情稳定,生活幸福和睦。但遗憾的是,婚后两三年,两人一直没能生育,经检查,余小琴属于不易受孕体质。2016年8月,夫妻俩来到无锡妇幼保健院请求做试管婴儿手术。
医生对两人的身体进行详细检查后,同意为他们实施手术,双方随即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在不久后实施了第一次手术,但手术没能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余小琴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先调理好身体,再择机实施手术。
2017年5月初,余小琴和丈夫再次来到无锡妇幼保健院。医生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但经过取卵手术的过度刺激,余小琴出现了胸腹腔积液,不得不住院治疗,胚胎移植手术随之推迟。为了保证胚胎质量,他们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对胚胎进行保存,并与院方签订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两人在《知情同意书》中声明,将择机在妇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余小琴对再次手术十分慎重,经与丈夫商量,决定耐心等一等,等她的身体完全调理好了再进行胚胎移植。
可就在夫妻俩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时,小刘于2019年7月初遭遇意外事故身亡。
丧偶女子系单身,妇幼保健院根据法律规定拒绝继续履行协议
丈夫的意外身故对余小琴打击很大。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出于对亡夫的爱,她决定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为夫家延续血脉。公公婆婆和父亲都很支持她。
可当余小琴再次来到无锡妇幼保健院,要求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时,却遭到院方拒绝。院方拒绝的理由是,若继续为她实施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余小琴的丈夫去世前两年内,未到妇幼保健院施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簽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而且客观上他也不能再签署胚胎解冻协议及手术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能维持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余小琴夫妇在3个月保存期满后的近两年内,未补交过冷冻费用,应视为主观放弃胚胎。而且,余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余小琴的丈夫无法签署相关文件。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胚胎移植环节需要当事夫妻均到场并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
余小琴不认同妇幼保健院的做法,认为院方太苛刻,据理力争:“出现现在这种情况,不是我们故意的。我们2017年第一次尝试手术失败后,又来做第二次,难道不能证明我们知情同意、自愿吗?而且之前都签过字了,更应当认为我们是知情同意的。只是我丈夫现在意外去世,不能再进行签字。但他生前对此知情同意,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她甚至语带哽咽地向院方代表表示:“现在胚胎还在,这是丈夫留给我的念想,我只想拥有我和丈夫共同的孩子。我的公公婆婆曾有两个孩子夭折,我丈夫就是他们的希望。如今他们唯一的孩子又不在了,这几个胚胎就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如果连这个希望也没有了,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恳请院方网开一面。至于胚胎冷冻费,我可以随时补交。”但院方负责人也很为难:“你的情况我们很同情,但把握不准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协议,因为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一边是法律,一边是道德伦理和最起码的感情,简直进退两难。”最终,无锡妇幼保健院在专门召开伦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建议余小琴走法律途径,起诉妇幼保健院,并向余小琴保证:“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
妇幼保健院负责人告诉余小琴,考虑到她丈夫无法签字,院方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违反了相关法规中的知情、自愿等条款。同时院方认为,余小琴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若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还违反相关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只能无奈地拒绝她的请求。但院方同情她的遭遇,之所以建议她走法律途径,其实是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一个继续履行双方协议的法律依据。
妇幼保健院主动当被告,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2020年5月中旬,余小琴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无锡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协议,为她实施试管婴儿手术。
6月23日,法院开庭,余小琴在律师陪同下出庭,无锡妇幼保健院则由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双方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原告夫妇因不能生育,到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被告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被告方为原告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所签署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协议。
7月6日,法院经合议研究后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院方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称,首先,余小琴夫妇与妇幼保健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余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余小琴的丈夫明确地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余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因为女方身体条件不允许,才导致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未能完成。余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妇幼保健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妇幼保健院继续为余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次,余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余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妇幼保健院与余小琴就冷冻胚胎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的情况未注明具体时间限制,妇幼保健院也曾告知余小琴胚胎续冻费可以在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时一并支付。即使双方的情形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妇幼保健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视为自动放弃行使该权利。
更何况,妇幼保健院截至目前也未因余小琴逾期交费而对冷冻胚胎做事实上的处分。因此,合同可继续履行。
法官告诉笔者,完成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是分步骤、按程序来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整个过程中,出现余小琴夫妇这样的问题,属于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在法律上属于空白。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特殊情况。他认为,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