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是有它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从中我们看到了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产生的精神内涵、历史脉络与实践品格。对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战略,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都能够在浙江找到“根”与“源”,也能够在浙江的合作经济探索与实践中找到原点与注脚点,而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关于合作经济发展的探索实践、重要论述与前瞻性的理论思考,则构成了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思想来源与经验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合作经济;重要论述;萌发;实践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4—0005—06
[作者简介]徐波波,男,中共临海市委党校科研室主任、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理论与政策。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与创新的前沿,尤其是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浙江在合作经济与农民组织化上的创新、发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在农村市场化发展中探索“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有机统一实践,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经济”[1]发展的新方向。研究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萌发与实践,有利于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发展经验,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翔实的素材。
一、合作经济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近代合作经济思想的发端可追溯到圣西门、傅里叶与欧文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圣西门的合作经济思想内核是“实业制”,其主张“有计划的组织生产,并让无产者拥有财产,形成个人财富与其贡献成正比的分配制度”。傅里叶合作经济思想则主要体现在“和谐制度”的构想当中,主张在“和谐社会”中人们共同生活与劳动,并形成生产消费合作社。欧文提出的合作经济思想则主要体现在“合作公社”思想当中,即合作公社是人们共同劳动,按需要分配、民主管理,以及财产公有的一种社会制度。然而,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经济思想其实质是为改造资本主义社会服务的,是一种空想的社会制度。
1830年,被称为“生产合作社之父”的菲利普·毕舍(Buchez)提出“协作制”合作思想。1839年,路易斯·白朗(Louis Beanc)在其发表的《劳动组织》中提出了“关于国家必须帮助合作社”的思想,为政府参与合作经济提出了理论依据。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创建,以它为代表的一大批各种类型合作社的实践极大地推进了消费合作思想的形成,其中主要以英法消费合作思想与合作社的相关实践为代表,其成果主要以1852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及批发合作社条例》为代表。而在此期间,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也初步形成。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思想进行扬弃与继承,吸收了以英法为代表的合作社实践成果中的合理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作社是劳动组织,它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服务,并认为合作社不但涉及工业领域,生产消费领域,而且也同样运用农业领域,即农业合作社。[2]
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我国土地改革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毛泽东合作经济思想也初步形成。它继承了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核心思想,也吸收了20世纪初西方合作经济思想与实践中的合理部分,提出“坚决执行民办政策,政府不干涉”的合作社会发展原则[3],提出合作社发展要从农业生产互助组逐步向初级农业合作社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方向发展,并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中强调合作经济的“自愿互利”原则,以及技术革命的重要性。
20世纪6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兴起并成为主流经济学说,并对合作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许多专家学者运用交易费用、产权、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等理论分析研究了合作社的合作行为。20世纪80年代后,施塔茨(Staatz)、亨德里克斯(Hendrikse)、布爾容 (Bourgeon)等专家学者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合作社的集体行为,认为合作社是“一种联盟”[4]。同时,在新制度经济学当中,对于合作经济的研究在方法上也开始从新古典主义模型方法逐渐向偏好行为学假设的契约与联盟的方法转变。
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我国小农户经济已完成了农户的兼业化与农业市场化,但是在农户经济的组织化方面却仍然无法有效推进,即村级集体经济无法带给农户提供统一的经营利润与服务效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单单一个“分”的层次(家庭经营)已无力解决这个问题了,“统”不足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基于中国实际,在继承马克思、毛泽东等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20世纪中后期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合作经济思想与实践中的合理部分,形成了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为核心思想的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5]回顾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形成过程,我们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政浙江期间关于合作经济的实践与论述为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提供了基础。
二、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的逻辑脉络
梳理与回顾习近平同志在浙江期间进行的合作经济思考与探索,探析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与掌握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产生的精神内涵、历史脉络与实践品格,以及更好地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的实践逻辑
“正确的决策,绝对不是一个人或者一堆人,不作调查研究,坐在房子里苦思冥想就能产生的,它要在人民群众改革发展的实际中才能产生”[6]。2002年11月,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后就马不停蹄的深入基层一线走访调研“三农”工作,全面了解浙江省“三农”的优势与短板,并对浙江“三农”工作的下一步发展作了深入的思考,尤其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发展模式进行了重点关注与深入思考。2003年1月13日,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保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变,抓住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机遇,推进农业结构战略。2003年4月,浙江成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2004年11月11日,全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2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场推进会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的构想[7],并较为全面地论述了“三位一体”合作制理论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理论的确定,开启了浙江合作经济建设的新征程。2006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确定全省18个县(市)作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体系改革的试点,其重点是探索生产合作与农业转型升级、供销合作与供销综合改革,信用合作与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探索更高级形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14年4月,浙江省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试点省(全国共4个),并于同年开始探索“三位一体”农合联的探索(在全省确定7个县市区作为“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的试点)。
在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浙江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村现代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三位一体”组织构建,到“三位一体”农合联体系改革,再到“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一以贯之,不断深化推进合作经济的实践,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为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的萌发提供了实践样本。
(二)習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的历史逻辑
改革开放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与创新的前沿,走在前列的先发境遇让浙江早于全国大部分省份遭遇了一系列“成长的烦恼”。而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分”有余而“统”不足的问题就是“成长的烦恼”之一。合作思想,浙江人深入骨髓。为解决双层经营体制下“统”不足问题与千家万户小生产对接千变万化大市场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作为全国首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诞生地的浙江,将股份合作制第一个运用到了农村,并于2000年在浙江省温岭市诞生了我国第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尤其是2002年11月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后,浙江人的合作思想更加深入民心与地方实践。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浙江发展,浙江在农业自然资源先天不足,政策又无特殊的情况下,成为全国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最好最快的省份之一。究其原因,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合作的力量,在于浙江合作经济思想的深入民心,在于浙江农民组织化适应了农村市场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也正因为如此,“新仓经验”的供销社改革、温州瑞安的农村合作协会改革探索、台州临海的农村普惠金融改革等合作经济思想实践才会在浙江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而这也正好契合了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的历史逻辑与发展路径。
(三)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的理论逻辑
新世纪初期,中央对于新农村的建设愈发重视。随着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推出,全国各地对于怎样发展农业农村产生了思想与发展路径上的争议。一部分地方政府热衷于“公司+农户”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市场化;一部分地方政府则热衷于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综合农协模式。对此,当时主政浙江的习近平同志指出,尽管国外及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具有很大的借鉴的意义,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是有它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脉络,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双层经营体制。
实践呼唤着新的思想创新与理论指导。习近平在吸收前人关于合作经济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的实地调研,提出“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8]。并于2006年5月15日的浙江日报上发表《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的署名文章。文章中指出,要突破组织体系的制约来发展现代农业,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破解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的矛盾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之后,基于对各地调研的基础上,在2006年12月19日的浙江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场会上,习近平同志全面论述了“三位一体”合作制理论,即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重合作功能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县、乡、村三级合作体系一体化。此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开始指导与服务浙江“三农”工作。至此,“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理论基本确定,同时也为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萌发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
三、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全面升华与实践
通过梳理、提炼与总结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关于合作经济发展的探索实践与重要论述,对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战略,我们发现,尽管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与主政中央期间在合作经济思想方面的有着很多的变化与发展,但是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都能够在浙江找到“根”与“源”,也能够在浙江的合作经济探索与实践中找到原点与注脚点。
(一)关于农村市场化
农村市场化是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重要内容,它与农民组织化相辅相成[9]。习近平同志对于农村市场化的思考始于他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但真正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却在浙江。2002年4月28日,习近平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农村市场化: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的文章,在文中他指出“农村市场化是突破制约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瓶颈、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挑战、开创农村经济发展新局面的必然要求”[10]。在农村市场化过程中,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要素市场化,而要素市场化的核心则是土地要素。基于这样的认识,2004年4月9日,习近平提到解决“三农”问题时,提出要跳出“三农”抓“三农”,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就要不断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各地方要围绕土地经营权来探索农村土地市场建设问题。2005年1月7日,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式可以多样化,尝试性探索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2006年3月25日,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成立,其主要成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多家)、供销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机合作社等,是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为一体的全国第一家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 2006年12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调研浙江省瑞安市梅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飞云中心供销社以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时指出,健全的农村资金市场作用很大,可以通过合作社之间的资金互助,或者与供销社、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合作来解决合作资金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后,农村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肯定了“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11]为了更好推进要素市场化,2015年5月,习近平作出指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12] 。2016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3]与此同时,农村资金市场与金融体制改革也深入推进。2015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与2018年9月颁布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都是我国全面深化农村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可见,从对农村市场化的思考,到浙江省的农村土地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再到“三权分置”与农村资金市场与金融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与各方主体对于农村市场化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而这也为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在浙江的萌发与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与实践样本。
(二)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其根本目标是实现农民的组织化。习近平同志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思考与论述非常丰富,但其中的大部分重要论述与实践都是其在主政浙江期间产生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践起点的标志性事件是2006年3月25日浙江省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创立[14]。2006年5月15日,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文中指出要突破组织体系的制约来发展现代农业,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破解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的矛盾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2006年12月19日在浙江省瑞安市召开的浙江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上,习近平同志全面论述了“三位一体”合作制是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重合作功能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县、乡、村三级合作体系一体化。同时,会中也提出要求,“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大步前进,建立区域性的新型合作经济联合组织”[15]。此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开始指导与服务浙江“三农”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后,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三位一体”改革加快。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16]。2017年6月,全国“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现场会在浙江瑞安召开,全面总结与推广“三位一体”合作经济。2017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17]。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大做强,供销社綜合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农村资金互助及普惠金融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规划与指导。
从17年前(2002年)习近平同志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到2006年的“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全省构建,再到十八大后浙江合作经济思想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并正式出现在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无不说明了“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已得到国家的认可与推广。浙江省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探索与实践,不但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萌发的基础,而且也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与理论升华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践样本。
(三)关于社会化服务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中提出“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的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8]。社会化服务,不同于市场服务与公共服务,它具有特有的内涵与内容。习近平在2002年4月25日人民日报《农村市场化: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一文中指出,“……关键是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能否搭建。在西方欧美发达国家,这种‘桥梁就是各类专业协会与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19]。显然,社会化服务是合作经济组织沟通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重要使命,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目标一致。
作为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关于社会化服务在浙江探索与实践主要体现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当中。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供销社改革。200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对浙江的供销社改革作出重要论述,指出供销社的发展应与市场经济改革相一致,要服务于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增收。并在2006年12月浙江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场会上指出,社会化服务是“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供销社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后,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与政府工作报告都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并于同年4月国务院批复浙江、广东、山东、河北4省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2014年7月,在纪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之际,习近平就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作出重要批示,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深化改革,……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2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22]。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首次将“服务主体”提升到与“经营主体”并列。
从市场经济发展及农民需求来思考政府服务,到区别于市场服务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习近平同志对于合作经济的思考在实践中厚积薄发,在提炼与总结中得到升华,同时习近平关于合作经济重要论述也在浙江的进一步实践中得到丰富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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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