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一以贯之的发展策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营商环境法治化作出过一系列的重要指示。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7月24日,习近平在吉林省考察时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高级形态,与人治相比,法治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套规范、长期和稳定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实施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使市场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营商环境系统具有复杂性,这致使改善营商环境必然成为一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对这些相关因素的平衡,不仅能够使营商环境的改善走上良性的轨道,也能同时促进法治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制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地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明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是为了进一步探索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落到实处。应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以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为贯彻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全国一盘棋,各地都加快了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工作,其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角色必不可少且任重道远。北京、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也在2020年8月出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立法先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首先需要法治体系的建立。在我国,法治的表述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的起点是立法。立法是人大的中心工作。地方人大立法可以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立树立头功。这就需要地方人大在立法时,紧跟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在市场调节中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体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用立法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主体地位平等和公平竞争。二是发挥地方立法的特点和作用,在市场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方面,从地方的需要和条件出发,遵循宪法和全国性法律的上位法精神,在自主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方面取得突破。三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立法与政策的关系,等等。
除了地方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善用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这是地方人大中首个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出台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决定,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表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上述决定的落实,听取和审议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述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这也是走在全国地方人大工作前列。广东省人大综合运用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的多种职权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被称为“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反响。
地方人大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还可以发挥代议机关的其他优势,例如代议机关与人民的联系。作为地方的代议机关,地方人大需要反映人民的所思所想,在政府和人民之间搭建桥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玉妹曾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指出,要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相关领域加快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监督推动广东新时代改革开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