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邓 鑫(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2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不仅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还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作为我国第一经济大省,广东需“牢记使命、不忘初心”,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降低法治制度性成本为核心,充分发挥立法职权、加强司法保障职能、探索行政管理新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实际行动落实“六稳”“六保”。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不同省份的情况各有其特点,如何因省制宜,解决广东省实际的、具体的问题是落实营商条例的关键。对此,广东省相关部门可在营商条例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调研各类市场主体的方式,深入各市场主体充分掌握其营商难点与痛点,组织各类专家、行业协会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使得营商条例中的各种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从根本上降低市场主体法治制度性成本。
具体而言,其中的重点首先应是着力解决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通过立法等途径推动政府政策的支持,如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加强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工作,落实担保融资制度。其次,提高对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力度的要求,如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最后,也需要落实废止不符合营商条例要求的政策文件,从而更好地给予各类市场主体营商法治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要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加强司法保障需要明确企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经济运行的复杂、多变,企业参与经济运作方式的多样化,也给打击违法犯罪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其中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重中之重。此问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关系到企业家最为关心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企业的信心。因此,必须认真落实“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公安机关要避免使用刑侦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疑问时,必须充分、多方、多次论证,法院要坚持疑罪从无,坚持罪刑法定。公检法三方共同营造“企业家有信心、有干劲、有保障”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次,需要完善“智慧法院”建设,多环节共同推进,不断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服务,营造“企业诉讼方便、执行有结果”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一方面需要优化立案流程,可以考虑开通涉企纠纷专门立案窗口,多运用司法调解制度。可将某立案窗口在一周的特定两天时间设置为涉企纠纷专门窗口,比如每周周一与周三。在立案受理后,法院需要多尝试运用司法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优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努力促成纠纷解决,减少企业诉讼成本,快速解决涉企纠纷,让企业吃下“定心丸”,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同时,为解决提高诉讼效率,化解送达难,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嵌入法定电子邮箱系统,并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设立。当法院发送的法律文书邮件一旦进入企业的法定电子邮箱系统,即推定企业已经收到法律文书。当然,通过法定电子邮箱的送达,只是法律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其他现行送达方式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着力破解企业诉讼维权成本高、中小股东诉讼难、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在维权成本方面,可增加法律援助的途径、时间、方式,减少各类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在执行难方面,为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可依法构建各机构财产信息线索共享系统,通过财产信息线索的共享,提升财产执行到位的机会。此外,也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提高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的悬赏比例,增加人民群众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热情,从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更好地服务于执行企业生效判决,让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正常的生产活动得以持续。
最后,加强公安干警与各企业的联系,可与重点风险企业建立“一企一警”联系机制,重点防范暴力催收等违法问题。企业需要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办公环境与即时的安全保障。建立“一企一警”联系机制是坚决保障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体现。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运作方式、所处位置和风险等级等因素设置不同的“一企一警”机制。这样的“实时、快速、对口”设置能有效防范暴力催收等违法问题,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企业家人身健康,营造“企业安心有序生产、债权人依法催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降低各类市场主体运营成本,行政机关需要探索管理新方式。第一,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方面,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关于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的服务,深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依据“合理行政”原则,推行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也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列出,即列出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从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深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度,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体现比例原则。此外,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最小化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也需要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年度检查计划制度。
第三,建立明确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了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如今,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化迫在眉睫。建立明确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能让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社会负担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做到诚信经营,诚信守约,营造“各类企业诚信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甄别恶意打假、恶意维权等非正常维权方式。在实践中,有不少的打假人特意长期“寻找”商家商品标签瑕疵,包装瑕疵,以此“要挟”商家进行大额赔偿,否则将通过行政监管的途径进行恶意投诉或举报,将“维权”作为谋利的工具。在大量的案件中,商家出售的商品本无实质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因素,却因为这些恶意的职业打假人,不得不付出了较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解决他们非正常维权带来的问题。此外,还存在同行进行恶意举报或维权的情形,甚者更是恶意伪造权属证书,使得商家的正常营业活动受到干扰。这些非正常维权方式,不仅增大了市场经营者的运营成本,而且影响了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特别是网络交易秩序),破坏了法治营商环境,因此,对于此类恶意的打假和维权,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和法院要进行有效规制,保护正常经营的商家。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更强大、可靠的司法保障,更人性化、便捷快速的行政管理,更需要各方主体都融入其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企业也要懂法、守法、用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实际行动配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我们要坚定信心,脚踏实地,稳中求进,以实际行动落实“六稳”“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