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成具有必然邏辑。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经济逻辑。生产力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不断推动人类世界从“连在一起”发展为“联为一体”。和平的人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社会逻辑。维持和平生存和发展是人类人性的固有规定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和平人性的张扬。发展主义的人权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思想逻辑。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合作、共贏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思想基础。人类权利的制度化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制度逻辑。从国际法到人类法体现了“以人类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人性;发展人权观;人类法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921(2020)04-0059-14
【作者】李慧敏,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海南海口570228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人的类本质的哲学命题,是一个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人本质理论的当代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同于近现代西方国家确立的国际社会。近现代西方国家确立的国际社会侧重国与国的关系,如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等。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人的类本质的、利益攸关的、整体性的“地球村”构造和生成,是一种利益共享、命运共同的秩序。人类从国际社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转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
一、从刀耕火种到人类智造: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经济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①。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不仅决定着生产关系,还通过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不仅决定着社会形态,还决定着社会的组织程度。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①。人类社会从互不联系或联系不多的区域的“人类群体”向联系日益紧密、全球化转变的“人类整体”,从突破城邦、国界、民族界直到实现“地球村”,生产力的发展及其所决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从地域经济、民族国家经济到全球经济,无一不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从局部性的地域范围向整体性的全球范围推进的长期历史演进的过程,是一部人类从部分向整体辩证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指出:“按照我们的观点,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②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推动人类不断从“自然的类”“自为的类”到“自觉的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③从根本上来说,人类智能化生产能力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物质基础,全球化首先是经济的全球化。
(一)刀耕火种时期的“自然的类”
刀耕火种时期,人只有基于“种”的感性认识,而人的“类”处于分散状态,是一种“自然的类”或“自在的类”。距今约有1万多年,人类最初的农业生产方式是通过木头、石头等生产工具进行的刀耕火种,这也是每个原始民族都经历过的历史I阶段④,随着人类对火耕控制和定居能力的增强,逐渐成为欧、亚、非和南美洲等地史前最普遍的土地利用方式。该时期的共同体最初表现为“家”或“族”的血缘共同体,呈现一家一户各自为政的原始自然状态。随着生产工具的广泛使用,后来逐渐扩展为地域共同体,基于“种”的“自然的类”的共同体形式来共同面对自然界的威胁以保障生存。这一时期,人类处于“群体本位”的时代,人在把自己与物区别开来的同时,也形成了族群之间的区分甚至对立。⑤
(二)人工制造时期的“自为的类”
手工作坊时期,劳动开始初步社会化。手工作坊主带有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帮工和学徒,但这种简单协作没有改变手工的劳动工具和操作方法。随着生产规模、技术分工。上的进步,逐步进入集中生产的手工工场阶段,传统的作坊和族群的界限被突破和超越。12~13世纪时期,西欧的行会较为普遍,巴黎大约有100个行会,到14世纪中叶,行会数增至350个左右。①中国的行会产生于隋唐时期。这种“行”的共同体组织形式即“行会”,种类较多,既有“织锦行”“金银行”等专业性行会,也有商业行会等大的行会组织。这一时期的共同体是建立在匠师、帮工、学徒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协助关系,随着行业不断走向整合化、整体化,“自在的帮工”也逐步向“自为的行会”转变。
经过以蒸汽机作为动力机被广泛使用为标志第一次工业革命、以电气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而且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变革,诸如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国家间的经济共同体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也开始出现。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1994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组织。世界经济开始向双边和多边合作深人发展。“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②21世纪以来,“20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一带一路”等机制正在推动全球经济日益紧密,习近平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开放合作的国际平台”③的开放型世界经济正在向纵深发展。
同时,在“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下,政治上无产阶级从“自在的阶级”发展为“自为的阶级”,实现了从“自为的行会”向“自为的阶级”的转变,政治上的整体化日益加强,跨国、跨洲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和全球性的“国际劳动节”得以形成,以华沙条约组织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北大西洋公约为基础的帝国主义阵营得以建立。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得以成立和运作。这些都表明,人类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人类从民族国家的历史开始向世界历史转变,人类世界开始“连在一起”。正如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应该凝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人民的共识,共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业”①。
(三)人类智造时期的“自觉的类”
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应用到制造业而引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全球通讯网络迅速建成,世界从“连在一起”发展到“联为一体”,人类的交往方式以及人的社会和文化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打破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使人们与外界乃至整个世界的联系更为紧密,“地球村”①“地球脑”②已经不是梦想。正如马克思所说:“构,成资本流通空间道路的市场越扩大,资本同时也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③马克思的这“用时间消灭空间”理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同时,人类面临空前的全球能源与资源危机、全球生态与环境危机、全球传染病、全球气候变化危机等多重挑战。人类的生产生活扩及到“地球村”的方方面面,深度、广度和相互依赖前所未有。我们必须从整体性的高度来处理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各个国家都必须在对内政策上鲜明地被纳入一个负有世界义务的国家共同体的有约束力的合作过程”④。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地球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有着共同的命运,类本位、類本质意识空前增大,“类属性”“全人类”的统一性增强。依据人类“自觉的类”的类意识,世界上的事情要“共同商量着办”⑤,通过协商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正与文明秩序,过去那种“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维也纳秩序”“日不落帝国安排”“雅尔塔秩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依据人类“自觉的类”的类属性,人们不分种族、国家和信仰,都要维护所有人的平等和生命尊严,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这就是“人类之道”的现代生成。正如习近平指出,只有人类共同面对,才能“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不懈奋进,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二、从战争到和平:和平的人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社会逻辑
(一)和平的人性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由厮杀到和平经过了漫长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的历史时代也一直在探讨和叩问人性和人的类本质:人性是善还是恶,和平是人类的本性吗?
公元前的毕达哥拉斯学派最早探讨了“和谐”,认为世界秩序或宇宙本身都是基于它的和谐有序(kosmios)。①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了“最高善”的概念,认为“一切能毁灭能破坏的是恶,一切能保存有助益的是善”②。善既是理解和把握美的前提,还是幸福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揭示了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并优越于动物的特殊功能,强调了理性是人的特殊本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著作中提出了善又是多层面、多角度的,有“内在善”“手段善”,也有“最高的善”。至善就是和平,就是幸福,“显然就存在着善或最高善”③。中世纪时期神学家阿奎那提出了“全整人”的概念,并认为一个君主“第一必须首先确立他所统治的社会的安宁;第二必须保证不让任何事情来破坏这样建立起来的安宁”①。
最先从唯物的角度来探索人的类本质的是费尔巴哈。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归结I于类,并第一个提出人的类本质思想,认为“人是人的本质”,类本质在这里是指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的特性。费尔巴哈不仅认为意识是人的类本质,还认为理性、意志和爱也是人的类本质。“人自己意识到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本来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的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⑤他所说的人的生存目的就是为了人作为人的类本质存在,人类尽管有争斗、有战争,但人具有完善性,这是“最高的力”,是维护和平和人类生存的最大力量。
与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不是把人的类本质仅仅理解为“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因为这种共同性无法说明人的社会关系的差别性、具体性和丰富性,而是从现实社会存在的人出发,指出人的类本质是“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也就是说,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特性。这里的“自由自觉”已经蕴含了和平的要素,而且,马克思还强调,真正的共同体只有建立在以人的自由、和平本质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使个体的人性得以张扬,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人的自由、和平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得以实现。因此,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
(二)正义的战争是和平人性的张扬
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战争不可避免。历史上的战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灾难。正如习近平指出:“从公元前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到两次世界大战,再到延续40余年的冷战,教训惨痛而深刻。”③但战争不是人类的本性,也不是解决利益争端的唯一办法。战争方式能解决的争端,和平方式也能解决。那种自然主义战争观和种族主义战争观属于唯心论的、形而上学的战争观。④马克思主义认为,战争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毛泽东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战争的阶级根源。他指出:“战争从有私有财产和有阶级以来就开始了的、用以解决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I种最高的斗争形式。”⑤“人类社会进步到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国家,到了那时,什么战争也没有了,.....这就是人类的永久和平的时代。”⑥习近平也指出,“回首最近00多年的历史,人类经历了血腥的热战、冰冷的冷战,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巨大的进步”⑦,“这100多年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就是和平与发展”⑧。
维持和平生存和发展是人类人性的固有规定性,是人类文明的客观要求,战争本身有正义和邪恶之分,所以战争也是人性的战争。体现和平人性的正义战争是重要的,因为只有用正义的战争才能消灭战争,才能争得人类永久和平,才能争得世界的统一和人类的新生。人类之所以能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是因为他们发明了一套能够建构社会的理性制度,包括制止反人类战争的制度。⑨对战争罪犯以“反人类罪”予以惩处,就是人类和平人性的张扬。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和平人性的张扬,是所有人力求利用人类文明成果来发展自己、展现人性的生活世界和组织形态。
(三)“和”文化源远流长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追溯历史,人从生物的“种”到超生物的“类”,再到文化的“族”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未来生成拥有深厚的文化历史基础。
纵览浩瀚璀璨的中华文化,“和”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支撑5000多年中华文明,是中华文明之源。自2000多年前孔门弟子有若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思想以来,“和”文化逐渐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贵和尚中”“协和万邦”“和衷共济”等都是“和”文化的重要体现。古代先哲认为“和”不仅是天地的法则,也是人伦的大德,因此,和为贵,“和”就是“至德”。同时,“和”也是“道”,是天下人民共行的普遍规则。正如《中庸》所日:“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第一章》)“和”强调矛盾双方的协调与统一,强调“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各种因素之间的均衡、不同因素的相依共生,达到“中和”的境界。在差异中达致整合与融洽,就能“世界大同”。不然,“若以同裨同,乃尽弃矣”(《国语·郑语》)。②人类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类能“和”;人类的共生性和依赖性,决定了人类要“和”,也就是“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可以说,天下太平和共享大同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理想和目标,正如习近平指出:“中国梦是追求和平的梦。中国梦需要和平,只有和平才能实现梦想。”③
西方的“和”文化也源远流长。古希腊时期毕达哥拉斯的“凡物皆数,物在数中”的“数和谐”,恩培多克勒的“爱的统治”的“爱致和谐”,柏拉图理想国的各安其位的“等级和谐”,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的“中道和谐”,古罗马时期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自然和谐”,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性复归“类革命”提出的“平等、博爱”口号,甚至基督教教义中有“荣耀归于上帝,和平属于世人”①思想,都是“和”文化的深刻诠释和生动体现。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无论世俗还是宗教的,“和”文化在本质上都是相通和向善的,开显人类文化的共通性。正如习近平指出:“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⑤作为世界各大宗教的伦理教规“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金律”(thegoldenRule)与中国文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是具有高度一致性的“互应性伦理”(EthicofReciprocity),是以多元文化形式影响人类的全球性伦理,具有共同价值。①“只有建立全球化中的多元普遍性观念,才能使全球所有文化形态都相对化,并使它们平等化。”②也只有尊重人的类本质,发扬“和”文化,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和平,才是应对当今世界各种暴力、冲突,寻求获取和平之道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正如习近平指出:“国家和,则世界安;国家斗,则世界乱。”③
三、从自然主义到发展主义:发展的人权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思想逻辑
西方人权理论是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和创立的,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上。自然主义人权观强调人是“自然之人”,自然存在的“正义之法”是人类永恒存在的、体现人性的法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高举“人”的旗帜,建立了一种完全基于人类理性的理论,并认为人是天赋的“自由之人”。发展主义人权观则认为,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发展、合作、共赢的人类共生是人类结构性建构的思想基础,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具有类本质的“人类之人”。从“自然之人”“自由之人”到“人类之人”,体现了人的本质复归和认识的不断深化。
(一)自然主义人权观
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正义的、“自在”的自然法来判明实在法的公正性问题。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主张不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神圣I之法”是一种当为之法。④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就把“自然”这一理念置于他们思想体系的中心,认为人是自然之人,在自然法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⑤罗马时期,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城邦的突破,包含公平、正义的普适性原则的自然法被定格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即万民法。@万民法是“自然理性在全人类创设的法律,自然法不仅以一种法律的面目出现,还凭借自然权利获得了确定的内容和强力保证”四。西塞罗在《论共和国》《论法律》中提出了“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的世界性自然法观,并认为人类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属性是法律和权利的“真正源泉”@。这种体现着人的本性、体现着正义的万古不变的自然法,最早朴素地蕴含了人类法的设想。
(二)自由主义人权观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站在宗教的对立面上,颂扬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这是一种“自为”的自由主义,平等的“普遍人”得以颂扬,以格老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家们切断了自然法与上帝之间的联系,把自然法从宗教理论中分离出来,从人的社会性、普遍性出发,建立了一种完全基于人類理性的理论。格老秀斯认为:“社会性....或者说按照人类理性理解的以一种便利的方式维持社会存在的方式,是权利这一概念的真正的基础。”③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确立的权利义务使体现人的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得以维护。在洛克看来,财产权和生存权是基础,“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①。
自由主义人权观通过对人类起源的研究,提出并论证了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关系,从而将近代思想家关于人性的认识从自然状态的感性认识阶段提高到了社会状态的理性阶段。自由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普遍主义,为一切人共享,强调人的普遍价值和尊严。“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⑤总体看来,自由主义人权观对人权的本质、来源、根据、特性和作用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具有内在一致性,用人性来否定神性,用“天赋人权”来否定“君权神授”,用“本性自由”来否定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具有重要的人类学意义。
(三)发展主义人权观
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无论是以家族、氏族、部落等社会形式构建的自然共同体,还是以国家、阶级、社会为特征的政治共同体,还是未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人、国与国的共存共生是历史中不同共同体存在的内在根据和逻辑演绎依据。当前,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发展、合作、共赢的世界经济为人类结构性建构提供了利益基础。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各个民族和国家日益深度交融,逐步融入全球化价值链条,实现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对国家而言,发展主义认为,不同的国家都有基于自身发展阶段和需要的发展权利。就发展内容来看,不仅只是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包括政治、社会和文化I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从国际关系来看,只有尊重各国的不同发展道路和发展阶段,尊重各民族国家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既相对独立有紧密联系,才能推动世界经济和文化繁荣,才能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指出:“只要各方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起来规划,一起来实践,一点一滴坚持努力,日积月累不懈奋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①过去,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军事威逼下的所谓的经济援助和殖民政策不是真正的发展,也不是当今发展主义所坚持的发展价值理念和发展伦理。
对个人而言,发展主义认为,人不仅是一国之人,而且还是命运相连的“全球人”,人不仅都有发展的权利,还要全面发展。在任何社会中,人不是为了生产而存在,生产本身不是目的,切生产都是为了人。同时,人的全面发展不仅依靠着经济产值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依靠着生产目的的贯彻,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使人得到全面发展。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直接将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直接运用于人权领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人权产生的奧秘。“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只要为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这一要求,就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②从辩证角度来看,人的全面发展体现着完善的人权,而人权的实现又对人的全面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作为当代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消减发展差距与发展障碍、增进社会正义、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也唯有不断发展和进步,其他人权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正如习近平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③也只有在人类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普遍的世界性交往、积极融入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过程中,共享人类智慧,人类才能实现永续发展,人的各项权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从全人类利益相关与命运相连的立场,站在“全球人”的类本质高度,表达出一种旨在促进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愿望和意识,所有人的发展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所有人都是共同体的成员。“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①
只有发展主义才能成为人权尤其当代人权的理论基础。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应然人权和实然人权相统一的人权观,能够克服自然主义人权观的理想成分,把应然人权建立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发展主义人权观是整体主义人权观,是体现人的类本质的人权观,能够超越个人主义的自由人权观,使人权在整体上得到更好的协调和保障,也有助于克服国际人权领域的自由主义滥用。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全面的人权观,人权的“人”是具有政治、经济和文化身份的人,不仅仅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以苦乐来衡量的功利之人”。人权的“权”不仅包括政治人权,不仅涉及经济权利和福利权利,还包括社会经济权利;不仅有赖于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取决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政治文明和文化受教育程度。正如习近平指出:“中国梦是奉献世界的梦。”②
四、从体现国家间性的国际法到以人类为本的人类法:人类权利的制度化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制度逻辑
(一)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着国际法向人类法转向的必然性
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在环境上的制约因素。“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③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地球生命力报告1998-2010》显示,人类的生态足迹④不断超越生态承载力,超越地球所能提供给人类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总和。根据地球生命力的报告,2012年人类消耗了相当于地球生物承载力1.6倍的自然资源和服务。①到2030年,在一切照常的情景下,人类将需要两个地球以吸收排放的二氧化碳并满足对自然资源的消耗。②2014年9月30日,世界自然基金会首次使用了“地球边界”揭示地球面临的严峻挑战。《地球生命力报告2016》在分析人类对地球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地球界限”的概念,阐释了人类千扰地球系统所产生的风险,描述了地球关键子系统功能的安全界限。该报告还显示,生命地球指数1970~2012年总体下降58%,其中陆地物种指数减少约38%,海洋物种指数减少约36%,淡水物种指数减少约81%。地球健康状况令人堪忧。③
总之,全球化的产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何应对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这样的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如何解决贫困、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恐怖威胁等困扰全世界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等,都需要全人类通过人类法律、制度来整体化解决。新冠病毒在全球的肆虐,再次证明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急迫性和必要性。过去以调整国家之间行为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的国家间体制结构,虽然具有高度分散、高度分权、高度复杂的特点,但这又是人类整体性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随着人类共同利益的日益增多和共同面对的挑战加剧,国际社会也日益从分散走向整体化,共同价值观也开始从局部扩展到国际社会,反映国际社会的意志、维护人类基本道德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整体的人类法的价值观得以形成和发展。国际社会共同价值的形成改变着国际法的性质,共同國际价值观促进国际社会结构的一体化和利益的共同化,促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国家间性正在向人类本性转向
犹如国际社会正在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转变一样,国际法也正在向人类法转变。国际法,无论是被界定为“共处法”或“共进法”,还是“合作法”,近代国际法从其诞生时起,就以“国家间的法”(lawofnations)的国家间性属性来定位的,制定、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④这也是“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的国家观在国际法上的反映。因此,受时代、认识、交通、技术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以维持国家间共处为基本任务的传统国际法,不仅忽视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没有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化的人本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这一新的命题被提出,国际法上的人本化得以重视,尤其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给整个国际法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①正如习近平指出:“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②
首先,国际法的人本化最早体现为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战争法的组成部I分。“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③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即《海牙公约》,从陆、海、空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待遇。1972年签署的《生物武器公约》《环境战公约》,1981年签暑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以及后续的修正案,都体现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以国家利益取向方法的国际I法已经逐步为人类取向方法所替代,“一切法律为人类利益而制定”的罗马法格言在国际社会中根深蒂固起来。④
其次,国际法人本化最系统的体现是在国际人权法上。1926年国际联盟通过《禁奴公约》,国际上形成了禁止奴隶贩运和废除奴隶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原则上规定了对人权的尊重,强调人格尊严与价值,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人本化的首要标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46-2006)、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是专门负责调查和监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的国际组织,对保护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以后又制定了一些专门性的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婦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这些国际公约表明,人本化的国际法日益系统化。同时,一些区域性国际人权法也逐渐得到发展,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以及建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等,尤其是2004年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旗帜鲜明确立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原则,而且将人权保障视为联盟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价值。
再次,公共健康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都蕴含着全人类利益。随着全球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各国人员往来的频繁,诸如艾滋病、疟疾、结核病、禽流感等传染病呈现跨国蔓延趋势,越来越严重地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跨国疾病控制的国际合作日益紧迫,于是2001年通过了《多哈健康宣言》,承认了国家采取措施以维护公共健康是不可减损的权利,特别是促进获得药品的权利。
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是整个人类面临的挑战,由于地球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和影响的全面性,国际环境法容易在“人类”层面达成共识,形成从跨国性的谈判到人类整体性、综合性的制度设计,使得国际环境法成为“以人类为本”标志性的法。①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都是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此外,1970年联合国以维护或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其最高宗旨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原则宣言》明确了国际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同时,国际法日益内化为国内法,国内法也日益外化为国际法②,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模糊和交融的趋势,体现了“以人类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
(责任编辑肖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