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镜标准:规矩的力量

2020-09-15 08:49原勇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0年9期
关键词:配眼镜太阳镜镜片

文 原勇

直面市场乱象

根据国家卫健委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高达53.6%,其中6岁儿童近视率为14.5%,小学生近视率为36%。庞大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群体,催生了配镜市场旺盛的需求。放眼全国,不仅在一些眼科医疗机构,儿童配镜业务十分繁荣,在不少传统眼镜店,儿童眼镜验配也成为了一块日益膨大的“蛋糕”。然而,由于儿童眼镜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缺失,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儿童眼镜执行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与成人视光产品相同。以太阳镜为例,因为没有一套专属“儿童”的检测标准,一些上游厂家研发生产的所谓“儿童太阳镜”,其实就是在成人的款式上有所变化,镜框比较小而已。更重要的是,由于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缺失,无形中降低了儿童眼镜生产和经营的门槛,也为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开了方便之门:以眼镜零售企业集中度较高的上海为例,2017年6月,上海市消保委对市面上流通领域销售的40件儿童太阳镜开展的比较试验中,3件样品的交通讯号透射比存在隐患,1件样品透射比均匀性偏差较大,7件样品明示的类别和分类与实测不符,14件样品未明示类别或分类,完全合格的产品比例很低。更有甚者,在西安市,某媒体记者在暗访时从市场中随机购买的10副儿童太阳镜,经权威机构检测,竟有7副为不合格产品,而问题主要集中在可见光透射比、交通讯号透射比、平均透射比、光透射比左右片相对偏差、色极限以及标识上。此外,在一些地区和市场上,还存在以“儿童眼镜”为噱头忽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儿童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面对不容忽视的种种乱象,从贯彻落实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战略目标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儿童视力健康的社会责任出发,从构建健康和谐的市场经营秩序出发,中国眼镜协会组织起草并即将出台的儿童眼镜3项团体标准,可谓应运而生、正当其时。

团体标准:不一样的规矩

采访中,众多行业人士指出,从儿童的特殊生理特点(眼部发育未成熟)和健康需求(需要完全、舒适和特别的呵护)出发,儿童眼镜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应该比成人视光产品具备更高的要求,此次中国眼镜协会组织起草完成的3项团体标准,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首先,是产品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儿童定配眼镜,需测量瞳高;未装片的儿童眼镜架,重量应不超过19克;儿童太阳镜必须标注“不能用于直接观测太阳;不能长时间佩戴;不建议在室内佩戴”等限制语。因为儿童属于发育阶段,其眼睛、鼻子、鼻梁等生理组织均异于成人,较轻的镜架有利于儿童面部的正常发育。此外,考虑到每天佩戴的眼镜会长时间直接接触皮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无论是儿童定配眼镜、儿童太阳镜还是儿童眼镜架,使用的材料都要求尽可能减少从长期接触皮肤的部件中析出有害物质,特别注意要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过敏、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有毒的物质。与此同时,考虑到孩子好动的天性,儿童定配眼镜的镜片还要具备一定的抗冲击性能。比如,在一定的冲击力下,镜片不应裂成两块或两块以上;镜片的近眼面不应有碎片脱落;镜片不应被直接穿透。在装配时,眼镜的左、右两托叶应对称。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伏均应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两镜片材料的色泽应基本一致。眼镜外观无崩边、钳痕、镀层剥落及明显擦痕、零件缺损等疵病。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即使在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情况下,也不应危及佩戴者的健康和安全。儿童眼镜架表面应光滑、无毛疵和凸点、无明显划痕,边缘圆润。不应有可触及的、潜在危险的锐利边缘。儿童眼镜架(金属架)应带有可调节鼻托。紧固件不应产生尖点或突起以至被触及的危险。上述规定无疑是对儿童消费者特别的保护。

其次,是舒适性。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儿童定配眼镜,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为30mm的区域内,镜片的表面或内部都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觉的各类疵病。为了使戴镜儿童获得更好的视觉效果,发挥功能性镜片应有的作用,给儿童配镜时需进行瞳高测量。为此,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为儿童消费者测量瞳高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依据儿童的脸型将已经挑选好的框架进行整形和校配,使其配戴舒适、不滑落;然后检查人员和顾客面对面坐好,使双眼在同一水平高度,顾客配戴已经调校好的镜框;测量顾客右眼时,检查人员将笔灯放置在自己的左眼下,请顾客注视自己的左眼,此时观察灯光在顾客右眼瞳孔的反光点对应框架衬片上的位置,右手拿记号笔食指贴着顾客的额头,轻轻在衬片上标记好位置。

让规矩更有力量

部分行业人士和经营者还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江苏南通大光明眼镜董事长毛春明指出,在终端的眼镜店和专业验配机构,眼镜定配固然重要,但验光环节的重要性也同样不容忽视,在验光环节如何针对儿童的特殊生理特点,开展更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显得尤其重要。从目前来看,不少专业验配机构在针对儿童消费者的视力检查中,并未充分考虑儿童的眼部生理特征,甚至有的根本不分假性近视还是真性近视,就一配(镜)了之。为此,他建议中国眼镜协会在出台上述儿童眼镜团体标准的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儿童验光和专业技术服务规范,以作为重要的配套措施。

河北唐山便民眼镜总经理王文江提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14岁及以下儿童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属于“儿童定配眼镜”。这种对年龄的绝对划分和界定,可能会在标准正式出台后的执行中产生一定的问题。众所周知,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儿童发育普遍提前,不少十三四岁的孩子身高和面部发育已与成人无异,再要他们佩戴儿童眼镜,显然有削足适履之嫌。因此,应该在大的原则性规定之下,留有适度的灵活性,不宜做强制性的规定。

此外,有行业人士认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都是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需要付出持续努力的重大战略任务,此次中国眼镜协会组织起草并即将出台的儿童眼镜团体标准绝非简单的就事论事,也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应当纳入儿童近视防控的总体战略之中,只有提高其站位,并辅以其他相应的措施(包括社会舆论环境的营造、各级组织和机构的支持等),才能真正将儿童眼镜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落到实处,将儿童眼镜验配水平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视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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