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探讨

2020-09-14 01:41冯炜
美与时代·上 2020年6期
关键词:民间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  要:民间美术保护原则的合理制定,首先需要在保护理念上进行系统梳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章程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而逐渐成熟,其历史进程体现出人类文化自觉行动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以这些章程中的保护理念对标民间美术的保护原则,可为民间美术的保护提供策略依据,对婺州民间美术的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美术;保护;传承;婺州

婺州又称金华,浙江省地级市,自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建县,因其“地处金星与婺女两星争华之处”得名。目前,婺州县市范围内有国家级“非遗”项目32项,省級“非遗”项目117项,市级“非遗”项目417项,这些“非遗”项目中约有三分之一是与民间传统美术相关的项目。振兴民间美术是一个多方面协助的系统行为,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非遗”保护的相关理念进行梳理,可以审视民间美术的保护原则,促进其传承与发展,对婺州民间传统美术遗产的科学合理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其历史进程体现出人类文化自觉行动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理念。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在《威尼斯宪章》的基础上开始探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理念。80年代,“非遗”保护受到国际关注并被讨论。90年代有关“非遗”的定义和法律趋于完备。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公约中指出全球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威胁,强调各国政府应承担保存责任,还呼吁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持有者(社区或个人)共同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并通过教育与非正式教育的方式来宣传、鼓励民众提高对这类遗产的重要性的认知。

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差异很大。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文化和自然等物质文化遗产的系列文件中,以“protection”来指称“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汇编》(2004)的释义,“protection”含义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与其表现不会遭受毁损”[2],也就是使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良好的状态,让它可以继续存在不会消失,具有时空凝结的意涵[3],可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概念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具有不同的含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文件中所使用的“保护”一词为“safeguarding”,并特别说明这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非遗”本身具有动态及变异的特质,为了确保其文化内涵及价值得以延续,借各种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使其在社会变迁中得以持续与传承。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人、群体或特定空间而存在的活态文化,所以保护不能只是物质形态的保存,除整理、建档、研究和保存等保护方式之外,需依靠传承与弘扬来达成保护的目标。“非遗”的“保护”除了要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还要关心周围的环境元素,包含环境、空间、社会变迁及其他影响因素,并通过种种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变动中的自然发展状态,使其代代相传。可以明确的是,这里所谓的“保护”(“safeguarding”)就是延续非物质文化中持续不断的生命力,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它与“传承”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

“传承”(transmission)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概念。何谓“传承”?《现代汉语词典》将“传承”定义为“传授和继承”。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汇编》(200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概念指的是“通过教导、使用相关文件数据或其他方法,传递社会实践及其观念给另一个人或多数人”。因此,“传承”既有传接、继承的概念,也包含“传授者”和“继承者”概念。2001年3月教科文组织在教科文执行局的161次会议和联合国31届大会通过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2003)在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阐释时提到:“这种历时亮点使现存的群体感受到一种承继先辈的意识,并对确认文化身份以及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意义”[5]。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以上文件和资料所用的“与先辈们相连续”“承继”“世代相传”等,均为“传承”的概念,这也说明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文件中,“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概念的解读,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顾及其动态的特性,更要通过实践来维系与传承。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从立法、确认、立档、研究、普查、纪录、保存着手;“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须落实在教育、宣传、弘扬和传承人培养方面。

二、民间美术对标“非遗”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以上从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可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截然不同,物质文化遗产重在“物质”,具有稳定和静态的特点,可以用固化方式维持其永续性;非物质文化则具有动态及变异的特质,它的保护重在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探讨民间美术,意味着充分保护其“活态性”,这是一种科学保护和有序管理的思路,有助于民间美术保护理论的建构。对非物质文化相关保护章程的深入研究,将对婺州民间美术保护原则的制定起到有效的作用。

婺州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民间美术内涵丰富且特色鲜明,展现出文化的多样性及共融性,体现了婺州地区人们对自然的思想观念、生活美学,是社会生活与精神观念的交融。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是婺文化中的辉煌篇章,也是中国民间美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婺州的数千年文化中,对居住环境的不懈追求,产生了东阳木雕、东阳砖雕、武义泥水画等美化建筑、装饰环境的艺术作品。民间美术与婺州人民饮食生活关系密切,产生了诸如粮食砌、浦江面塑等造型艺术。婺州先民重视生活美学,产生了永康铜艺、永康根雕、永康锡器、浦江剪纸。婺州山林密布,竹、棕成为编织工艺的最佳材料,发展出了东阳竹编、武义农耕竹编、武义棕编等。婺州一地农耕文化发达,因生活所需,传统的男耕女织习俗孕育了东阳中国结、东阳蓝印花布、东阳土布等纺织印染艺术。婺剧重做轻唱,着重感情和气氛的渲染,婺剧戏服别具一格。又因婺州的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的高度发达,产生了磐安亭阁花灯、义乌百子灯、郭宅大蜡烛等民间娱乐和巡游的遗产。婺州先民们利用当地瓷土和石灰釉制造陶器,由此发展出的婺瓷历史悠久,是中国陶瓷艺术史上的一座丰碑。

在当代技术手段下,婺州民间美术的保护与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保护理念还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对民间美术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旅游表演、经济发展的工具,从而导致科学保护与管理的缺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不懈努力下,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已被公认为是积极有效的保护理念。为此,将民间美术保护纳入“非遗”保护范围,借鉴“非遗”的有效保护措施,可以在民间美术的艺术形态、艺术作品,以及民间艺人的抢救与保护中起到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非遗”保护理念下民间美术的保护原则

民间美术大多以手工艺的形式,言传身教,口耳相传,传承性与集体性是民间技艺的突出特性。从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目标,而传承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及方式,二者都是“非遗”得以继续传递的重要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累积而来的“活的遗产”。自然和历史互动,为社会提供文化传承的鲜活面貌,有着维护文化多样性与文化生命力的使命。在“非遗”保护与传承理念下,民间美术需针对特性制定保护原则,才能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基于“非遗”保护理念,婺州民间美术的保护应把握两个重要原则:整体性与活态性,这两个原则对民间美术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一)整体性原则

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建议案》中强调“文化及自然遗产应被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且“任何作品和物品都不应与其所处环境分离”[6]。这是对文化及自然遗产的整体性原则的论述,显示文化遗产的整体与不可分割的特点。其中强调的“内容”和“环境”对古迹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性质和保护要求完全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遗”保护的一部分,民间美术的整体性原则在保护实践中不应仅体现“内容”和“环境”,还应在“文化生态”“功能”等方面得到满足。因此民间美术的保存,除了民间美术遗迹外,还要关联保存其相关的大环境,让民间美术融入大的历史与环境脉络,不能将婺州民间美术从婺州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开来,否则就会切断文化自我更新、自我创造的能力,最终使这一优秀民族文化受损。

民间美术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应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针对其所有存在条件与表现形式进行调查、记录、保存与传承;第二层次是将民间美术的相关文化形态、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等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调查、记录、研究与保存。所以,对婺州民间美术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外兼有的整体性,例如:婺剧戏服的保存,除了民间艺人的个人技艺、织造技艺、偶冠制作、后台剧场的记录、保存与传承,还包括观众群的培养、戏曲振兴等周边形态和空间的研究记录。

(二)活态性原则

民间美术遗产的价值在于能真实呈现历史脉络、完整传承其文化内涵,体现被赋予的社会意义,因此各项保存工作必须真实、客观,应尽可能记录其在变迁中的面貌,作为评断真实性的信息来源。在强调真实的同时,保护工作要贯彻活态性原则,因此需要辩证看待真实:一方面应警惕在经济开发、旅游宣传目的下对于民间美术进行的“改造传统、推陈出新”,以及过度创新,背离民间美术的本质,应在田野调查时将这些“伪民间作品”清除;另一方面要客观对待“去伪存真”,因为文化的活态性造就了在时空背景下因文化摄入或其他特定因素所造成的文化变迁,而部分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的现象,已经成为其活态性与发展历程的见证。

因此,在“非遗”保护理念下,民间美术的保护工作应注重活态性的重要意义,以对民间美术高度负责的态度推进。这就意味着对婺州民间美术自身的表现形式、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进行深入探索,在调查、记录与研究的同时,唤醒民间美术遗产所属的相关群体和个人,使婺州民间美术具有生命力与可持续性,以达到保护与传承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婺州民间美术反映了金华地区民族认同、宗教信仰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是诸多文化表现形式在造型艺术上的综合表现。为使其能够代代相传,应有积极性的作为。深入了解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有助于对这些鲜活的民间美术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在总结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向社会大众传达民间美术的重要性,激发人们对于民间美术遗产保护的使命感,从而持续保有其特有的文化表征,完成延续民间文化的任务与代代相传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3-10-17].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ich.shtml.

[2]Wim van Zanten. Constructing New Terminology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J].Museum International,2004(1-2):36-44.

[3]杨艳,肖京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07(5):65-67.

[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民族艺术,2008(1):6-17.

[5]文化部外联局.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EB/OL].[2005-03-06].https://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Page=1&NewsID=5441.

[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遺产公约[EB/OL].[2006-05-23].http://www.gov.cn/test/2006-05/23/content_288352.htm.

作者简介:冯炜,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艺术、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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