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不仅反映金融系统内部运行的状态,还反映着经济体系乃至全社会运行的状态,金融统计不仅是支持货币政策决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而且是监测经济中各部门和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赋予了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统计管理的职责。金融监管统计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提升金融监管统计的科技信息化水平成为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迫切要求。在金融风险错综复杂背景下,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统计质量,更好地满足金融监管要求成为各金融机构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提高金融统计质量,特别是提高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关系到提升金融监管决策水平和金融机构统计结果运用的科学性、准确性,更关系到金融监管机构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和金融风险的判断。当前金融监管统计质量水平呈现两个特点:
(1)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横向差异。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质量总体较好,但受资产规模、组织架构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等因素影响,各家商业银行之间数据统计质量还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数据质量相对较高;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统计质量水平相对较低,在统计数据报送上差错率较高,金融机构之间统计数据质量呈现明显的横向差异。
(2)统计治理能力方面存在纵向差异。各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总分行制的管理模式,由于金融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计人员配置不同容易造成金融数据统计工作与实际业务之间出现分离,基层业务部门更关注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忽视了金融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加之基层的金融监管统计工作力量薄弱,尚未发挥金融统计指导性作用。通过对全国33个省级农信社(农商行)的监管统计报送能力的调研发现,县域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报送无论是在技术方面还是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技术方面,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水平较低、报送数据质量差;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数据管理能力不足和在监管统计报送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统一的监管统计数据治理体系,强化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和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基层统计治理能力建设,提高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成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金融监管统计中的作用,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构建“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确保统计信息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目前金融科技在监管统计方面的应用水平相对较低,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相比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我国金融监管统计的科技化水平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金融科技在金融监管统计方面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随着5G、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服务线上化、智能化发展的迫切性更加突出,金融科技在获客渠道、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已成为金融行业普遍共识。据第一财经统计,六家国有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2019年年报中首次共同披露了金融科技的投入资金,合计716.76亿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以176.33亿元的规模居于首位,占该行营收比重为2.5%。另外,也有多家股份行和城商行公布了相关数据,多数银行科技投入占比超过2%,招商银行更是高达3.72%[2]。但是,在金融科技投入占比中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相较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核心业务系统方面的科技经费投入而言,金融监管统计系统的投入相对较少,加之金融监管统计科技信息系统更新较慢,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产品创新及风险监管要求,金融数据在金融决策中的作用受到制约。
(2)金融科技在数据统计信息化方面水平较低。一是各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国有行、股份行资金投入大,科技化水平相对较高;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发起设立金融信息科技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信息滞后的瓶颈,实现了金融信息科技的迭代升级;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加之信息科技投入有限,数据统计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二是监管机构受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偏差等制约,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3]。三是由于各监管部门职能属性的不同及监督管理的需要,监管机构内部建立了多套监督统计系统,在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统计监管数据无法实现实时共享,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起金融统计数据集中报送平台。随着金融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在对外报送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范围更广、上报接口数量更多、数据上报频率也更快、数据准确性要求更高,在目前监管统计数据报送平台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加大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报送压力。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商业银行盈利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收入,各商业银行对从业人员依旧考核营销客户数、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不良贷款指标情况,对于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1)金融统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基层统计归口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部分金融机构将主要时间、精力、人员用于客户营销、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导致部分后台岗位职能前移化,后台统计岗位兼职化,金融监管统计人员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金融统计质量管控不严。部分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员工流动性大,专职监管统计人员长期缺位,兼职统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统计的新形势、新变化掌握得不全面、不系统和不深入,导致数据报送疲于应付、差错较多,同时基层网点存在对统计调查分析不重视、分析材料不深入不透彻、敷衍塞责及应付了事等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影子银行、交叉金融活动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于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提出现实挑战。
(1)对金融机构重点领域监管有待提高。目前金融监管统计以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金融监管统计对于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容易造成基础数据不健全,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等问题,与金融风险穿透性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
(2)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监管有待加强。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显著提高,偏重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要求,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制度尚不健全,金融监管统计对于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和交叉金融风险的传染性监测仍需提高。
(1)重视金融监管统计制度的顶层设计。在金融监管层面,一方面,要加快推动金融业综合统计立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以及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重点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要加快部分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废止工作,推动修订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金融统计制度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要统筹制度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及非银金融机构特点分类施策,建立和完善差异化的金融统计制度,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制度,注重将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和新产品纳入金融监管统计范畴。在金融机构层面,重视金融统计质量在金融运行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完善职责分明、高效畅通的数据治理体系,并制定机构年度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和效果评价。
(2)提升金融监管统计治理能力。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金融统计数据的源头治理,以及对不同金融市场的统计监管,完善债券、货币、外汇和黄金及其对应的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统计,以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为抓手,以服务相关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实现一级金融市场统计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联互通[4]。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金融统计监管政策,设置不同维度的统计报送考核体系,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挖掘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价值,为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金融统计等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数据治理架构,强化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和牵头作用,提高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金融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统计数据集中报送工作,在数据录入、修改、维护、采集、加工、审核和报送等各阶段加强统筹、注重协调与全程监控,确保数据报送质量,重点提升基层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治理能力,配齐专职统计人员,设立监管统计专职岗位,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分析,加强数据应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
(1)加大对金融监管统计的科技经费投入力度。为适应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趋势和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的统筹规划,制定金融科技应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加快推动新监管报送平台上线,建立专门的监管报送数据集市,优化数据管控平台建设,补齐传统金融科技短板,巩固和扩大数据统计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的信息化水平。在机构年度预算中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科技系统的经费预算支出比重,同时确保金融统计系统的安全运行。
■ 鱼圉鸟喈 薛义/摄
(2)构建统一高效的金融监管统计数据报送平台。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丰富金融数据治理手段,完善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数据架构和生产、应用系统,推动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系统的共建共享,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降低金融数据报送的时间成本。金融机构应持续推进金融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迭代升级,完善基础信息数据管理、报表管理、数据处理、数据校验和流程管理等核心数据库功能,加强对独立监管报送系统的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监管报送集市,同时梳理现有报送系统各报表、指标的加工逻辑,有效解决各机构报送过程中存在的数据无法共享、指标口径不一致、开发标准不一致、运维困难以及软硬件成本高等难题,实现金融监管报送文件的准确性、及时性、高效性和一致性。
(1)坚持党建引领金融统计工作基本方向。金融监管机构应运用好新媒体、新渠道,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持续开展金融统计党建活动,开展好金融统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以品牌内涵引领整体工作,以品牌服务提升工作质效,促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各银行金融机构应以党建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金融监管统计工作,特别是要提高基层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金融统计一线工作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建工作引领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监管统计工作水平再提升。
(2)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统计队伍。按照专业水准高、责任意识强的标准,突出人才导向,各金融机构应构建一套成熟的统计培训、业务交流、数据报送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增加金融科技人员和金融统计数据分析人员的占比,培养一批懂经济、会统计和能分析的复合型统计人才。同时要对金融统计人员适当弱化营销指标考核压力,突出金融统计分析的专业性、专职性,让金融监管统计人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金融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提高金融监管统计岗位的专业化水平。
(3)营造互学、互建和互促的金融统计氛围。金融机构内部要持续开展金融监管统计培训工作,金融统计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金融统计制度法规和数据报送规则,时刻关注金融统计监管动态,加强数据横向、纵向比对和关联性分析,探索运用大数据方法提高统计分析深度和广度,增强金融分析工作的前瞻性,为金融机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各金融机构之间要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加强金融统计交流,分享金融统计工作经验,相互取长补短,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统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