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怀德
摘要:新形势下,随着大数据的兴起,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价值。公安机关也掀起了一股大数据的热潮。尤其是在信息化侦查的条件下,几乎成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利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模式需要在全新的侦查思维下,推动新的发展格局,以更高层次的合成侦查为基础,体现全新的技术支撑。坚持多种侦查方式的融合互补,实现真正的侦防一体化,有助于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的应用。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化;侦查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延伸,大数据技术呈现到了大家的视野当中。并在虚拟、实体空空间一体化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高度运用的第二次飞跃。但是,随着技术的日益延伸,单一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的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在综合性的运用模式下,从简单的视频分析,向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的侦查模式开始演变[1]。但是,仅仅根据大数据的分析,将信息化的内容简单套用,这样不仅缺少与现实之间的结合,还会阻碍大数据侦查的未来发展。因此,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模式将如何使用发散式的思维方式对未来实施构建与展望?就成为了目前形势下,需要探究的重点。
二、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模式的发展历程
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大数据展现了规模种类齐全,共享度较高,客观分析真实性较强等特征。信息化侦查模式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与延伸,与时代的发展相互结合,与犯罪模式实施共生。一般的情况下,信息化侦查模式,需要根据不同的侦查工作目标,建立信息资源,优化侦查业务。因此,信息化侦模式的发展一共存在四个阶段。
第一,初级阶段,单一侦查任务应用数字信息化分析。在这个时期当中,公安信息化建设开始,并初步建立了信息化系统与制度。使用计算机就可以完成侦查基础业务的管理与现场痕迹证物的对比。例如: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就可以与计算机当中的指纹库实施对比,一旦匹配,就对案件的侦查存在很大的帮助。但是,这个时期的数据库资源贫乏,信息管理单一,没有实现公安网络三级建设。第二,成长阶段,公安信息资源全面整合,社会信息初步使用。从公安网得到有效的建设之后,以 “金盾工程 ”为建设任务的“刑事案件信息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就呈现到了大家的视野当中[2]。不仅加大了公安信息资源的互利网侦查,也构建了信息化的侦查模式。不少具备创新精神的侦查员,就可以使用数据资源,提升侦查能力。相比之下,实战效果较强,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在成长或阶段当中,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标准不一致,合法性也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并且信息化侦查模式使用起来技术单一,手段单一。例如:侦查是以侦查经验为主,使用信息化技术分析案情,就可以推演出发生的过程。侦查部门需要在公安平台的基础上,优化结构,实现犯罪信息的有效采集。信息在提取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信息分析,主要是依靠经验事实分析。在被动式的侦查过程中找到嫌疑人,发现轨迹,并确定抓获,此阶段的预测犯罪还处于低级阶段。第三,中级阶段,公安信息深化整合应用与社会信息规模化的应用。可以在智能化的基础上,对平台系统的指纹实施比对。第四,高级阶段,使用大数据在侦查中初步使用信息侦查。接下来,侦查人员还需要灵活的使用侦查策略。例如:目前比较猖獗的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将钱打入指定账户之后,犯罪分子仅仅使用20分钟时间就可以取到现金[3]。这个时候,就需要使用大数据将公安部门与其他的部门相互结合,联手投产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为客户避免了损失性。
三、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模式的构建
(一)以全新侦查思维为指引
从一定程度上看,现阶段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侦查模式构件上,催生了数据性的思维。不仅需要对全部数据实施对比分析,还需要在精确性的基础上,重视数据的复杂性,挖掘数据的关联性。首先,需要构建开放创新的思维方式。需要在大数据侦查应用的基础上,提升创新性。打破信息壁垒,整合共享平台,在创新中实现突破,满足智能化侦查模式的发展需求。其次,需要构建侦防一体化的思维。在大数据应用的基础上,实现对行为人未来的行为进行判断和预测。脱离了原有的侦查,将侦查刑事犯罪与社会治安管控相互结合起来。接着,满足侦查、保密与人权保障相统一的思维方式。保障人民的隐私权,维护国家安全。
(二)以新的侦查格局为支撑
从新的发展格局看,首先,需要微观的对重点人实施基础侦查。其次,主要在中观的角度上,对基础侦查格局实施分析。最后,需要在宏观的区域社会治安与犯罪分析上,构建全新的社会安全格局。这个时候,就可以在整体的角度上,冲破侦查格局,对全国范围的社会治安与犯罪形成实施分析。
(三)以实施高层次的合成侦查为关键
从目前的形势上看,侦查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合成侦查的建设思路。这个时候,就可以在系统整合的角度上,推动高级阶段信息化侦查模式发展。为高级阶段信息化侦查模式运行需求、队伍建设、体制发展、技术延伸等实施了有效的整合。在高度信息化应用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形成打击犯罪合力[4]。
(四)侦查模式发展未来方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等技术得到了成熟的使用,完成了技术性的飞跃。另外,单一的使用大数据技术,还不能满足未来的全新人工智能侦查,还需要将大数据与其它的新技术相互结合起来,提高应用性。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侦查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少个人或者是国家的隐私,这个时候,就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强防范。之后,需要在侦查与预防等职能的边界上实现侦防控一体的有效融合。以标准的轨迹刻画,让电子数據成为第一证据。以此来实现侦查、起诉、审判过程的展示,从而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最后,还需要把握好大数据环境下,侦查工作 “变”与 “不变”的关系[5]。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核心,制定科学的侦查措施。
总结:随着社会的进步,大数据属于一种新兴的数据,可以在“虚”、实”之间相互转化。大数据主导侦查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阶段当中,都存在根本性的变革。在未来的发展道路当中,需要在 “信息化侦查模式 ”下,以全新侦查思维为指引,以新的侦查格局为支撑,以实施高层次的合成侦查为关键。在不同的视角当中,统筹规划,破除传统侦查格局,形成新的侦查思维,更好的发挥信息化时代公安机关的优势性。
参考文献:
[1]徐永胜,徐公社. 试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作战机制[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2] 刘启刚,王超强. 大数据时代侦查原理的变革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3)
[3] 杨郁娟. 大数据侦查的证成:从信息化到大数据[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4] 方斌. 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变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5]靳高风,王玥,李易尚. 2016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7年预测[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