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敏
〔摘要〕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精准扶贫的重要政策,自2014年底推动实施以来对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项政策涉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贫困户等多重管理对象和多向激励约束模式,扶贫小额信贷面临着边际效益递减、收益可持续能力减弱等问题。为此,应通过降低参与方成本系数、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化解机制、延长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年限等途径,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助推贫困群众脱贫,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从而更好地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支持;可持续;贫困户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0)01-0048-03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这项金融扶贫政策自2014年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5622亿元,还贷3074亿元,贫困户获贷率由2014年的2%提高到2018年底的46%,1420万贫困户享受了这项政策〔1〕,有效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缺少启动资金的问题,增强了贫困户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了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是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同时也要看到,扶贫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农村金融供给政策,政策的推进实施涉及多重管理和多向激励约束,面临着边际效益递减、收益可持续能力减弱等问题,影响金融扶贫的效果,使得依靠金融政策支持的扶贫产业和扶贫项目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贫困户返贫风险加大。因此,应该确保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切实发挥作用,以期实现金融扶贫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一、扶贫小额信贷的边际效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边际”是指增量或增值,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社会各要素不断动态优化的边际调整过程。边际效益分析作为经济决策中常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分析可变费用的增值来确定最优的生产水平。扶贫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兼具我国国情和县域经济特色的金融助推脱贫政策,分析并找到提升其边际效益的关键点,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于脱贫攻坚的支撑作用。
(一)扶贫小额信贷面对不同研究对象具有不同边际效益
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表明,扶贫小额信贷这项精准扶贫的金融政策比公共财政支出资金帮扶这种旧有的“大水漫灌”式扶贫模式更能够有效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方面,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农村的影响比城镇要大一些,提高户均贷款量比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总量对扶贫效果更显著。另一方面,有学者通过回归分析研究证实,扶贫小额信贷促进了贫困户增收,尤其是女性及有资金需求的贫困户增收效果更为明显。小额信贷服务可以加强女性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并且借助参与式扶贫项目,可以自下而上增加女性的能动性,从而有利于女性反贫困。借助Pearson相关系数研究微型金融扶贫效应发现,当女性借款人占比低于95%时,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扶贫效应存在冲突;当女性借款人占比高于95%时,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扶贫效应相一致。这说明,微型金融机构致力于扩大女性群体的覆盖面,这样有利于扶贫小额信贷实现经营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同发展〔2〕。这表明,扶贫小额信贷在不同区域、不同性别以及投贷总量等方面的边际效益存在较大区别。
(二)完善投贷管理,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边际效益
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存在投贷管理不严产生的风险因素。其主要表现为:无风险收益较低导致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不高,项目风险较大抑制了贫困农户内生动力,信息不对称和参与方不努力导致项目风险失控,贷款投放把关不严导致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不合理等。这些风险因素都影响着扶贫小额信贷的边际效益,需要各金融机构通过严格贷前审查,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实时追踪体系,完善横向和纵向对接沟通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投贷管理机制,探索适应当地发展实际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确定适合当地的金融扶贫产业,从而有效提升扶贫小额信贷的边际效益。
二、扶贫小额信贷的实践困境分析
(一)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影响金融扶贫覆盖率
一方面,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主体即金融机构首先是商业机构,追逐利润是本质使然。但受贫困户抵押物缺乏、抵御风险能力差及资金需求小、急、频等因素影响,扶贫小额信贷的评级授信成本、管理成本、监督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在成本控制上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扶贫贴息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风险补偿手段少。扶贫对象属于弱势群体,其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收入金额相对偏低,且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条件,扶贫不良贷款一旦形成,短期内无法消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在扶贫攻坚任务日渐吃紧的阶段,扶贫小额信贷余额和覆盖率明显不足,对深度贫困地区产业支撑乏力。
(二)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影响扶贫小额信贷帮扶带动作用的发挥
贫困地区农业生产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规模化生产少,产业化程度较低,加之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产业的规划引导不到位,产业链不完整。贫困户缺乏优质特色产业的引领带动,找不到合适的经营项目,只能把贷到的资金入股企业、合作社。但个别地方扶贫产业利益联结机制未真正建立,贫困户并未直接参与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多数贫困户对贷款入股的产业扶贫项目并不关心,只关心分红资金能否及时到账。因此,产业扶贫项目对贫困户的工作和生活并未产生太大的推动作用,未给贫困户提供一个长期有效的可持续性的脱贫途径,扶贫小额信贷激发贫困户自我发展内生动力的作用也未真正发挥。
(三)扶贫小额信贷协同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资金使用的精准性
扶贫小额信贷区别于普通商业贷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贫困户申贷资格审核、产业选择和指导、信贷资金使用监管、资金收益回笼監管等都需要金融机构和扶贫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管理。一方面,金融机构和开展扶贫工作的相关部门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协同管理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更多的是依赖金融机构管理,而金融机构往往人员不足,管理不到位,未能对资金使用和发展生产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另一方面,部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存在着未用于发展产业、产业选择不合适、产业规模不匹配、资金回笼后挪作他用后未及时还款等现象。
三、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扶贫小额信贷项目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城乡贫困人群的作用,从长远角度看应该顺应小额信贷行业的市场规律,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由福利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
(一)降低参与方成本系数,解决扶贫小额信贷边际效益递减问题
一是通过显性激励模式,激励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的外生动力。显性激励下,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和获得小额信贷支持的贫困户的边际效益要高于不参与小额信贷项目的边际效益。对政府而言,要在激励机制层面推动金融机构从风险约束下的利益最大化转向利益约束下的风险最小化。对于贫困户而言,要努力提升自身信用,提高融资获贷率。二是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协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的精准性。将贷款发放和管理、贷款使用成效、贷款收回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纳入金融机构及各级政府、帮扶责任人、驻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及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年度评优或绩效考评内容,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及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以及其他扶贫工作力量的积极性,让扶贫小额信贷“放得出,收得回,管得好,有效益”。
(二)加大扶贫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增强扶贫产业“造血”功能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以扶贫小额信贷为主的金融扶贫手段为扶贫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在培育发展优势特色扶贫产业的同时,要持续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助力扶贫产业发展,增强扶贫产业“造血”功能。一是要加大对地方特色产业的培育和引导,形成产融发展新格局。各级政府要从长效脱贫出发,科学制定当地的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实际和地区优势,精心培育市场潜力大、效益增收快的特色主导产业,形成产业品牌,培育产业龙头,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并推动形成产业+贫困户+龙头或合作社+金融的产融协同发展新格局。二是要在产业发展基础上大力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金融机构要与扶贫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应贷尽贷,扩大扶贫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受益贫困人口数量,并引导贫困户围绕扶贫主导产业利用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经营,提高产业发展效益,提高贫困户的增收能力。
(三)完善风险处置化解机制,有效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一是要通过做好防控预案和宣传引导教育建立健全预警机制。针对小额信贷贫困户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现实问题,金融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防控处置预案,做好风险控制的“最开始一公里”。同时,结合农村金融改革信用体系“四级联创”建设,加强金融诚信宣传教育,让获贷户切切实实了解贷款申请和偿还程序、借款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从源头化解小额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村两级以及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力度,建立联动机制。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部门和乡村帮扶工作队可结合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借款人家庭实际,加强横向统筹联动,根据贫困户实际生产需求,严格审定贫困户贷款需求以及贷款用途,坚决遏制“假投”“错投”现象的发生,防范贷款资金流失现象的发生。三是把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兜底性机制。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诚信贫困户,金融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按激励措施及时给予财政贴息,并按照承贷银行和银保监部门有关规定逐级提高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对到期贷款出现逾期不还的获贷户,各承贷银行按照银保监部门和自身风险控制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四)延长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年限,助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在减贫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适当延长扶持年限,既是为了巩固稳定脱贫成果,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应统筹研究制定政策,在扶贫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从支持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给予贫困户在扶持期后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贴息的政策支持,延长贫困户享受优惠金融政策期限。同时,鼓励并引导贫困户将资金投入到一些回报周期较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更好的产业上,增强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的信心和发展后劲。
〔參考文献〕
〔1〕刘永富.全面提升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质量和水平〔J〕.中国扶贫,2019(11):4-7.
〔2〕何雅菲.金融赋权视角下女性反贫困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4.
责任编辑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