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20-09-10 17:55李烨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李烨

摘要:电子商务它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综合发展的创新产物,在这个不断创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下,电子商务慢慢变成了人们认可的一种新型的市场产品交易模式。随着电子商务行业在慢慢成熟,我国整体的经济也在跟着提高,给人们日常生活也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多样化发展。由于发展过程当中产品交易主体、交易环境等条件发生了变化,民商法也需要进行改良,能够参考电子商务发展当中的客观事实,对于民商法中的各项法律细则进行调整、改变、创新就特别的重要了。鉴于此,本篇文章就对电子商务和民商法进行了描述,探究了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不但给市场的经济带来了机遇,同时还对民商法的创新提出了严厉的要求。本篇文章就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民商法的创新进行探究,并且还提出了创新的途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大力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述

民商法它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在这当中,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就包含了合一以及分立这两种情况。分立就是民法和商法都是属于独立的两种法律,它们互不相干。它们能够独立的使用,并且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合一与分立的状况是同时存在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但是在给大多数场合当中的人们就更倾向于民法和商法进行合一。[1]

二、电子商务的基本概述及相关特点

(一)信息沟通环节的特点

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良好信息沟通,是交易促成的必要条件。消费者的采购活动是以它本身需求为基础,就比如;消费者要以本身的运用需求和经济条件为基础,对商品的质量以及数量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进而制定出一个简单的采购计划,然后在网络等一些渠道所发售的商品和网络反馈等信息选取出合适的经营者。而经营者方面,就需要去运用本身产品的定位去确定商品的价格以及营销方案,从而就便于为商品寻找出合适的消费者,在营销方案制定这一部分,经营者还要去对应国家相关的市场政策有着一定的了解,才能够保障营销方案的合理合法[2]。只有信息沟通能够得到良好的实现,才能够去进一步的推进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达成。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商务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普遍都是借助于电子数据的交换,这种签订的方式,简化了交易的过程。当然,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和买方都是需要遵循交易的规则,并且进行协商、谈判,在此途中,买卖双方都会认知仔细的去解析商品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格等多种因素,在确定好发货的时间以及地址之前,还应该要协商好索赔条件的具体事项。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买卖双方都会借助电子商务提前所协商彼此的义务以及权利,明确好合同的具体明细,最后在进行签订买卖合同[3]。

(三)合作前手续环节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初次达成交易之后,因该要提前把合作手续办理好,此流程一般都是在履行合同之前,主要就是因为会涉及到以下问题,例如;保险、运输以及资金等[4]。双方都应该进行协商,并且确定好各自的义务以及权利。在此之后。买卖双方还应该要去选择合适的方式用于交换票据,等所有的手续备好,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配送商品,从而完成此次交易。

(四)合同履约环节的特点

就卖方而言,它不仅应办理产品的储存和组织手续,还应包括商品管制和税收等。履行合同时,应包括第三方的服务提供商。此外,在履行合同时,银行和其他机构也将帮助电子商务完成付款,并以法律支持为前提,暂时保管这笔钱,然后决定完成交易后要去哪里。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它并没有违反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但却明确界定了交易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利用民法和商法来确定民事主体,同时还应澄清交易关系,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交易。[5]

三、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何创新民商法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包括卖方、买方、快递公司等,这表明电子商务中的民事和商业主体之间存在差异,也限制了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在重新定义民商事主题时,首先要明确主体的立场,特别是在信息时代,因为新的民商事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已经发生了变化,只有重新定义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降低电子商务纠纷的可能性,从而引导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定义电子商务的主题时,必须对虚拟主题进行适当评估,以确保其符合交易要求;此外,还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制度,确保交易对象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在确认信息后尽快提供给另一方,确认方法,特别是技术功能应不断完善,并应设计一套科学和适当的识别系统。要创新民法和商法,必须立即验证和管理个人的电子身份。在互联网时代,主体的电子商务信息是否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个人或企业的商业行为不会受到损害。

(二)安全认证

互联网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渠道。这正是因为商品经营者和购买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完全实现在线交易,从而支持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并逐渐降低在线交易的进入成本。目前,许多互联网用户已经意识到互联网虚拟化理论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中有许多犯罪分子通过这种虚拟化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影响了互联网安全和在线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能面临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陌生人的交易状态。[6]这种虚拟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交易顺利进行和安全的可能风险,对双方的经济利益都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和商法必须充分集成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并结合在线交易的发展需求,制定全面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适当法律规则。例如,可以执行真实姓名的在线交易验证,以进一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三)仲裁机制

目前,电子商务也对裁判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创新时期,有望创新裁判机制,使电子商务朝着正规化方向发展。由于电子商务主要使用网际网路来完成交易,因此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必须改进机构的裁判,以符合市场环境的需求。当然,民法和商法的创新可以根据国外经验和国情以及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网络服务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责任;同时,电子合同应包括代表的法律地位和义务,以便使电子商务行为标准化。此外,法律部门应高度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改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公民权利和商业权利。

结语

综合上文所描述的,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于民商法提出了严厉的要求,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去充分的意识到民商法所存有的一些问题,再充分的去联系电子商务每一个交易的环节,充分的给予法律依据以及法律约束。更要去重视到新型民事主体,并且在建立以及完善仲裁的机制,以能够全面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当中的运用水平以及保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东明.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36):111-112.

[2]陈净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17):226.

[3]孙浦阳,张靖佳,姜小雨.电子商务、搜寻成本与消费价格变化[J].经济研究,2017,52(07):139-154.

[4]汤英汉.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及空間分异[J].经济地理,2015,35(05):9-14.

[5]郑称德,王倩,刘涴潇,倪亮亮,吴宜真.电子商务市场特征对产品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14,27(06):90-102.

[6]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6):75-76.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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