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婚姻家庭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

2020-09-10 14:43蒋承文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蒋承文

摘要: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关于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大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婚姻相关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文对婚姻家庭法中的伤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旨在加深对婚姻家庭法的运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法律原则;司法程序;司法审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有明显的提高,对于婚姻关系中人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家庭暴力、虐待、 重婚等行为,都会为婚姻当事人造成许多的伤害,我国关于不同性质婚姻中的损害问题,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赔偿措施,是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完善措施。

一、婚姻家庭法中損害赔偿的主要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必须因这个条件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造成夫妻关系破裂,才可以使用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通过对我国近些年来关于婚姻中损害赔偿的案件来看,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被伤害的一方可能会因为抚养孩子的问题而不提出离婚,那么被伤害的一方就失去了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无法使用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对对方进行法律约束。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目前来看是有一定问题的,我国许多法律学者对针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太过于苛刻,对被伤害一方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离婚与请求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开来的权利,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存在婚姻延续关系,就不能从法律层面来要求造成伤害到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在这种适用条件下,如果被伤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权的同时要提出理论请求权,这会对婚姻关系中被伤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权的限制,不利于被伤害一方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拓宽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建立婚内损害赔偿的制度,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离婚,是否处于离婚的状态,被伤害的一方都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1]。

二、损害赔偿法律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但是没有对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中提到“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没有过错方的配偶”,这说明诉讼当事人的配偶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婚外同居而对诉讼当事人造成的伤害,那么与其配偶同居的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说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等婚姻以外的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显然这对于婚姻家庭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是不够公平的。从第三者等婚姻以外的关系来看,第三者等破坏了其他人的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中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破坏他人的婚姻与其他违法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也应该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培养,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承担相同或部分责任,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才是更加公平的。所以本文认为,当诉讼人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且存在婚姻以外第三者等关系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向第三者提供损害赔偿,第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

三、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只有出现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遗弃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四种情形时,被伤害的一方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然后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为配偶带来伤害的远远不止这四种,例如冷暴力、出轨但无同居行为等,都会为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适用于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提到的四种,当婚姻中出现除上述四种意外的情形,且对配偶造成了重大伤害,被伤害的一方也是无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这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还存在着很大的空缺。

四、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标准

婚姻家庭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标注主要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大方面,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这上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如果对方对诉讼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那么法院对诉讼人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支持的,法院只会根据实际情况让对方停止精神侵害行为,并为诉讼人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律会根据实际造成伤害的情况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其配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关于有过错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的数额都没有明确的标准,都是需要法院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之后决定的,这显然是不够客观合理的,且对法官的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法官的业务能力不足,或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不够深入彻底,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且会对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法院的权威等造成诸多影响,所以关于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标准,使该类案件的判决可以根据标准要求被告人赔偿,保护司法公正[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损害赔偿问题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我国的司法审判会造成许多的影响,因此要加强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

参考文献:

[1]侯云飞. 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J]. 卷宗, 2020, (001):P.398-398.

[2]王建军. 浅析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9, (009):P.65-66.

[3]韩凤娇. 浅析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8, (002):P.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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