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 黄钰程
摘要:在同人作品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下,同人作品创作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进行深入思考。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同人作品尚未作出明确的规范,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因此,研究如何界定和保护同人作品具有重要意义。这篇文章着重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直接的著作权进行探究。
关键词:同人作品;法律问题;著作权
1.同人作品的概念、特征
1.1同人作品的概念
“同人”一词源于日本的动漫文化,原本指有相同志向或相同爱好的人们,是动漫文化用词。在现代,“同人”指的则是“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或“自主”的创作,即“同人作品”。同人作品创作的目的是在原作品的发展方向或结局不尽如读者意时,为了满足同好之人心中的“意难平”,而去填补原本不存在于原作品中的关干原作品故事人物的细节,去塑造更加多元生動的情节,实质上属于“同人圈”内的人们对所喜爱作品表达出的一种自我满足、自我宣泄、自我安慰。
同人作品既包括原创同人,也包含二次创作同人,由于现代社会中许多人会将原创同人与二次创作同人的概念混淆,因此许多地方出现的同人是“二次创作”的意思。本文探究的“同人作品”则是“二次创作同人”。
1.2同人作品的特征
1.2.1创作目的非商业性
同人作品的创作不以盈利为目的,本身不具有商业性,同人作品的创作不需要考虑成本、销量、利润等制约商业作品的因素,因此,在与商业创作的对比之下,同人作品具有更大的自由创作空间。
1.2.2创作基础的依赖性
在同人作品的概念中已提到,同人作品是在已经有了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二次创作作者在进行创作之时,在人物设定或故事发生背景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引用,同人作品也依托着原作品的名气与影响力。
1.2.3创作内容的独创性
同人作品的创作虽然对原作品有一定的承袭,但在创作时,作者是通过对自己个人智慧的运用,或是对原作品天马行空的想象而开展的全新创作,与原作品相比,同人作品实质上是一个全新的故事。
2.同人作品的分类
2.1演绎类同人作品
演绎类同人作品指的是,同人作品在创作中需要以原作品为依托,在原作品已有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这类同人作品在其思想内涵或价值取向以及表达风格上,与原作品也是存在差异的。
2.2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指的则是,仅借用了原作品的人物角色等元素进行创作,在架空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非演绎类同人作品的内容是独立存在的,与原作品之间关联并不大。[5]
3.研究背景及意义
3.1研究背景
在网络飞速发展和创作自由的时代背景下,同人作品的发展走向了高潮。2020年发生的“肖战227事件”,起因是某位作者在AO3网站上发布的一篇名为《下坠》的同人文章,文章内的“肖战”被此作者定义为一位具有性别认知障碍的人物,演员肖战的粉丝发现后,认为这一行为是对偶像形象及人格的迫害,引发了众多肖战粉丝的不满,进而开始对发布此文章的作者进行“人肉搜索”,对文章发布平台以及其他多个同人作品交流发布平台进行大量的投诉举报,导致AO3网站被封,各大平台也受到影响,网络和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此后,各大同人圈爱好者以及众多路人纷纷开始维护自己的创作自由和抨击肖战粉丝行为的不理智,引发了一场盛大的“网络混战”。
这一事件过后,使得更多的“圈外人”关注到同人作品的领域,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同人作品的发展,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两者之间的著作权问题也是愈演愈烈,而同人作品的创作规范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2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同人作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人作品创作的边界、如何在维护双方的利益下进行创作等问题,探索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如何平衡,同人作品创作的保护制度的构建,进而探究我国应如何对正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同人作品进行进一步保护。
4.同人作品现状
4.1国内外同人作品发展现状比较
同人作品源于日本,最早出现在漫画领域。漫画爱好者不满足于漫画作者对故事情节和人物命运的安排,在漫画的基础上进行同人漫画创作。在日本,同人作品的创作是日本ACG市场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消费者其中一个消费内容,如果限制了同人活动,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影响销量,反之如果允许同人活动的话,不但不会影响销量,反而会成为作品的一个很好的宣传。同人作品不可避免的就是次创作,在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二次创作可能涉及到第二十条同一名称保持、第二十一条复制权以及第二十七条改编权等,不过其主动权还是在原作者手里,既然二次创作会给原作品带来宣传提高原作者的收益,实际上在日本方面大部分原作者对同人作品都采取默认的态度。当然不免也有一些绝对反对的态度,部分原作者会对这些同人作品的创作列出一些条款,认为只要不伤害作品的形象就是一种宣传。
同人作品除了在日本繁荣以外,在一些欧美国家也很兴盛,例如美国。1967年《星际迷航》的热播,美国的同人文化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许多粉丝基于《星际迷航》进行同人创作。还有著名的《哈利。波特》的同人作品也广为流行,原作者J.K罗琳甚至与其粉丝一起讨论同人创作,寻求灵感。但当其利益受侵害时,局面就不一样了,同人作品《哈利波特辞典》被J。K罗琳起诉,法官下令不得出版并责令其赔偿6750万美元。如何界定同人作品内容以及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就成了问题所在。
尽管国外的同人创作也会受到一些限制,但其保护制度相对于国内好了许多,同人创作的发展趋势也算是繁荣兴盛并且受到很大程度的肯定。
如前文中提到的“肖战227事件”,由此事,人们对同人作品的评价在网上掀起一番巨浪。一方认为基于肖战的真人同人作品《下坠》包含恶意、毫无文学性且淫秽色情,举报属于行使公民正当的宪法权利。另一方认为创作需要自由和联想,盲目举报利用滥用国家公权力,窒息文艺创作空间。该事件涉及著作权法、公众人物名誉权、文艺创作尺度、宪法监督权利等话题,成为延续数个月的热门话题。虽然很多同人创作者认为自己是为创作自由而战,但是也有不少人因为其涉及淫秽色情深感不适以及其涉及著作问题引起了不少人的抵制。国内对于同人作品的法律边界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让各位同人作品创作者过于大胆创作,没有边界。进而,由于同人作品对人物的性格描写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在这基础之上进行的同人作品的创作就会与原作品完整权的发生冲突,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此就会引发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又如之前轰动一时的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更是持续了许久,法院最终判的是非侵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江南赔偿了金庸168万元并且道歉。但江南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是他本人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也没有涉及到金庸作品里的场景和具体情节,可以说是在不同的时空进行了创作,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尽管可能文章使用了金庸作品里的人名,但确实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因此江南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过法院认为其仍对金庸作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相较于国外较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国内的同人作品的创作空间就显得较为苛刻。
4.2同人作品立法现状
我国同人作品兴起的时间要晚于日本、欧美等国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我国同人00文化在近几年得到迅速发展。而在立法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或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中,尽管有了第三条“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笼统的兜底式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同人作品纳入到其中,但这并没有相关的评判标准,从本质上讲,它并没有解决同人作品含义和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尽管提交审查的送审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与同人作品保护有关的立法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各学界、理论界人士关于同人作品的概念及分類方式的观点纷繁复杂,虽然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最终没能达到统一的标准,这也给立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4.3同人作品司法现状
在上文已提到的金庸诉《此间少年一案》中法院最终判的是非侵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人物姓名为单纯要素不构成具体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借“郭靖”“黄蓉”之名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也带来了原作品与同人作品之间的许多问题不能够明确解决,创作边界模糊,造成同人作者的创作内容可能在不经意间造成侵权却不自知。可以看到,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同人作品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结合作品的具体内容来判断,给了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大的压力。
5.同人作品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5.1同人作品的法律规制缺失问题
(1)同人作品法律属性规定不明确
同人作品频陷争议的最主要原因,是对它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法学界各方观点不一而足,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例时没有办法给它确切定性,也就没办法追诉之后带来的法律问题。同人作品到底是什么类型的存在,是演绎作品还是原创作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值得保护都是最基础的问题。同人作品法律属性的不明确对于双方而言均是严重的法律缺口。同人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具有重合性和冲突性,同人作品的再次创作程度、独创性含量判定、是否影响原著作品的完整性等,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存在双方作品界定上的模糊性。同时,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以原著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同人漫画、同人游戏、同人视频等常常在网络进行传播,具有一定的商业营利性,容易产生利益上的重合与冲突。由此,双方出现矛盾或者利益冲突时,原著作者不能最大范围并且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导致了同人作者因害怕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从而不敢进行维权。这样的局面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营造更好地创作环境。
(2)缺少相关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文化汲取和输出的方式也层出不穷,因此关于著作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几年来同人作品迅速发展,因其本质特性所引起的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上文提及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但最后这个案子在著作权层面上没有明确的判决结果,而是利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去判决。相比之下,欧美国家已有不少同人作品的判例案件可以遵循。我国在面对同人作品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的局面下,却由于对同人作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难以裁决。如果仅仅依靠法官按照现有的法律去裁判,将会带有很大的主观裁判性,如果一直对同人作品持暧昧的态度,在如今文化传播迅速的时代,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利益冲突只会愈加泛滥,制造出更多矛盾。如若根据国内现有的法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同人作品的创作,冲击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5.2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间的权益问题
(1)保护原作品完整权之间的权益争议
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使作品不受恶意篡改和随意歪曲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指的不是其外在形式是否完整,而是作者通过作品表达的主题思想、故事架构人物形象等不被扭曲恶改,不被实质性变动。同人作品的本质是依附于原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势必要对原作中的元素进行一定的改变。不同的同人作者对同一部原作所产生的情感及思想的不同,所创作出的同人作品相对于原作品来说就会有不同程度上的变化。有的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元素依赖性较大,那么发生的改变就会相对较小。有的同人作品只是参照了原作品中的人物姓名性格等基本属性,对故事背景以及情景变化发展改变较大的,可能就会涉及到侵害原作品的完整权。
(2)同人作品与原作品改编权间的权益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同人作品虽然借用了原作品中的某些元素,但很多作品完全是脱离原作的内容而另写情节。这类同人作品实质上完全是新的作品,与原作的联系非常少,仅仅涉及某些人物姓名或者名词,并不构成原作的改编作品。既不存在改编作品,又何谈侵犯改编权一说。但是,如若同人作品中利用原作元素较多,如性格特征、情节发展等的,应当属于改编类的演绎作品。此类作品需要通过原作者的授权方可进行改编,否则即构成侵犯改编权。因此,同人作品与原作改编权之间的权利争议需要通过获取原作者授权来解决,一旦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即不会被判定为侵权,进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6.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6.1明确原作品与同人作品的法律界限
同人作品是指利用原作品中的设定、背景、角色性格等元素所进行的二次创作。此类作品在基本概念上就已经与我国法律中所保护的著作权有巨大差异。由于它的本质即是具有原创性的二次创作,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作品种类中,并没有哪一种作品可以包容涵盖同人作品。事实上,它是一种符合著作权立法目的的新型创作形式。
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原作品与同人作品的界限以及明确规定同人作品在我国的明确定义是十分必要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6.2保护著作权利,探索合法传播途径
(1)建立完善的同人作品获取原作授权制度
同人作者取得了原作者的授权后,其创作才是真正的自由。目前,国内同人作品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取得版权意识和行为的同人作者少之又少,一方面是由于多数同人作者认为自己创作只是出于喜爱,也不情愿大费周章的找到作者获得授权,另一方面则是立法缺失使同人作者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事实上,如果每一个同人作者在创作同人作品时部去向原作者寻求授权,对原作者来说也是不堪其扰,换个角度来说,同人作者想要在创作时立即联系到原作者同样困难。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她在哈利波特的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开授权,声明只要同人创作者不将小说人物用于惊伦、淫秽色情传播等,没有必要性经过本人同意也可进行同人创作,但不可用于盈利。罗琳的这种授权方式则是参照了CC协议。
知识共享(CreativeCommons,简称CC,台湾译名创用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用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它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创作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它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它某些权利。而授权形式也包括内容开放或公有领域。创作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大多数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就是针对某一作品进行授权,但是在信息快速传播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时代下,这样的保护方式就显得效率过于低下,批量式授权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建立完善的同人作品获取原作授权制度,则可以引用CC协议。CC协议有多种组合模式,是將上述4种要素按照需求组合起来以进行授权。这样的授权模式,既可以维护原作者的权益,尊重原作者对于授权与否的选择,又提升了获取创作许可的效率,大大提高了同人作品创作的上升空间,促进文化多样性。
(2)拓宽制度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现下,同人圈只是一个传播兴趣的圈子,在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过分限制邻接权的合理使用,会影响其发展。因此,在不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是适当放宽对于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实际上,设置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的创作,推动这些作品的传播,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一方面要考虑,对同人创作者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合法权益保护过度的现象。比如在非商用的前提下,转载同人创作者们制作的广播剧、视频、图片等,只要对方没有明确表示禁止转载,那么标注清楚人员信息和原网址,都可以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在国家经济文化实力迅猛发展的同时,同人作品充分体现出了自由创作精神,其发展势不可挡,若仍未能对同人作品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将长期存在。因此,为了使得同人作品能够取得良性发展,势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同人作品的合法条件,规范同人作品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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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财经学院2020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区级立项,项目编号:202011548174。
作者简介:
陈怡(1999.8-)女,壮族,广西宁明人,研究方向:法学。
黄钰程(1999.10-)女,壮族,广西防城港人,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