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与反思

2020-09-10 07:22刘媛程鹏程
大学·教学与教育 2020年12期
关键词:教学改革

刘媛 程鹏程

摘要: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重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给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模式带来了挑战。本文以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为例,结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革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突破原有教学模式的困境进行探讨,以期使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更贴合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需求,实现应用型课程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164(2020)48-0111-03

基金项目院2018年度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应用型课程改革项目。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融入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来,国家对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都有了新要求、新思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紧跟教育发展的趋势。

(一)符合高校实际需求

从建设应用型高校的实际需求来说,随着当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高等本科教育向应用型发展成为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1]。在这种应用型环境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创新。

(二)有利于课程内容的融合重构

应用型课程体系是指地方本科高校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理念,确定专业具体设置哪些课程,选择哪些课程内容,课程之间如何关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统[2]。因此,在应用型课程体系的语境下,课程体系不再是课程内容的叠加,而是在综合考量地方本科高校实际情况、学生就业方向的基础上,对课程各部分内容的融合重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学校在进行应用型课程体系重构的过程中,均对这一课程进行了保留,这已然说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价值和意义,而如何使其适应教学体系的变化值得每一位授课教师深思。

(三)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层面来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虽不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在学生毕业后的生活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覆盖面广,与社会大众的联系紧密,如果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则可以更好服务社会,实现其个人价值。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重“教”轻“学”的教学方式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部分的内容,课程内容繁多乱杂。受课程内容多,学时少的限制,劳动法与社會保障法学课程基本沿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讲授作为课堂重点,学生以被动接受为主,没有太多讨论问题的机会[3]。“教师讲得多,学生练习少”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学生接受程度和多样化的主观需求,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以法条讲授为重点的教学内容设计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涉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及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传统的法学教学在讲授完课基本理论后,一般都将课程重点放在了法律条文的释义阐述上,教学中缺少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4]。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在学习完课程后,往往不能对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解答。加之该课程课时有限,仅有32个学时,进一步加重了理论与实践脱节。

(三)以教室场域的教学场景致使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强

就目前的教学实践来看,虽然有部分课程已经开始进行“产教融合”的探索,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的教学依然集中在课堂上,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实践的机会不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校外审判旁听所涉及的案件多以民事或刑事案件为主,很少能遇到与课程有关的案件,学生在生活中运用专业知识的机会不多。同时,学生课余时间的自主性较大,很少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加之该课程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考查科目,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不强[5]。

(四)课程考核体系不完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现行考核方式为“N+2”模式,成绩核算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50%、考勤占20%,过程考核占30%。其中,过程考核形式包括作业、读书心得、测验、小论文等。首先,因学校期末考试形式要求,教师很难突破原有的试卷、论文等考试形式,无法更进一步地考查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其次,考勤占20%,期末考试占50%的比例设置,意味着只要学生按时出现在教室,且期末卷面成绩不低于51分就可以通过考试,导致学生更看重考试分数和出勤率,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期末复习而非平时学习上。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实践

(一)转变教学方式

传统的课程教学方法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度,在进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此予以突破。首先,该课程可以采取任务驱动教学的方式,由授课教师将教学知识点结合实际问题转化为学习任务发布给学生,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尝试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课程教学,将课程变为“双师同堂”,由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课程内容进行解读,增加了课程的趣味性。

(二)优化课程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总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解决、社会保险法等内容,呈现出知识点多且学时有限的特点。在进行应用型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还要在有限的课程时间内预留实践学时。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进行优化。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突出课程内容与职业素养、行业岗位需求与能力培养的衔接。该课程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开设时间为大三第一学期,这一阶段的学生已经完成了法学多门核心课程的学习,如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一定了解。因此,任课教师在讲授完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后,可以课程内容涉及的常见问题为视角,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其思考并根据此前学习的知识进行回答,之后再抛出答案,与学生共同探讨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三)探索“互联网+”的教学

“互联网+”给现代教学带来了模式和方法上的突破,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融入“互联网+”模式。首先,随着网络课程的推广,各大高校陆续推出了一大批网络精品课程,弥補了线下教育的不足。授课教师可以先行安排学生通过“中国大学慕课”“学堂在线”“爱课程”等对知识点进行学习,将课程重点放在学生不懂、不会的地方,避免“填鸭式”教学。其次,在线下课程中,授课教师也可以用“蓝墨云”“雨课堂”“课堂派”等APP或者小程序来完成与学生的互动,实时把握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第三,在进行课程实践时,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连线“中国庭审公开网”,将案件庭审情况实时嫁接到课堂上,让学生对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和法条运用有更深的理解,以提升课程效果。以上方法虽然没使课程教学脱离教室这一场域,但是学生的视野不再受教室的局限。

(四)完善考核体系

应用型课程的建设要求授课教师更加关注学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6]。首先,课程考核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为法学专业非核心课程,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考试要求,可以不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核,所以期末考试就可以变更为案例分析(闭卷)等可留存的方式,着重考查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其次,在过程考核中,可以加入学生互评环节,既减少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也增强学生间的互动。最后,将过程考核和考勤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考勤和至少一次作业作为固定考核指标,将课堂互动、参与小组讨论等作为动态考核指标,灵活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结语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学生能力培养放在首位,无论是教学方式、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的创新,还是融入“互联网+”的教学手段,其本质都是要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转变学生的学习习惯、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任课教师先行转变思路。

参考文献:

[1]赵娟.产教融合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19(22):58-61.

[2]王桂云,王明明.构建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课程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2017(18):42-44.

[3]王月春.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视角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高教学刊,2015(17):129-130.

[4]谭金可,续倩雯.助推卓越人才培养的多元差异化法学教学模式探索———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为例[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9,40(01):79-83.

[5]杨雪琴.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03):235-236.

[6]秦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性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J].江苏科技信息,2020,37(19):53-56.

(荐稿人:苏冠元,北方民族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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