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露 江凌燕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因其便利的免费存储和快速传播功能而深受现代青年的喜爱,我国大步迈入了“微博时代”。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微博的出现也使得互联网著作权问题产生了新的矛盾,如何界定微博著作权,怎样保护微博著作权是现今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合理使用;侵权认定
前言
我国在2011年迎来了微博的快速发展期,目前国内微博用户已超5亿。微博很火、很热,但也引来诸多纠纷:随意截取、“去水印”盗用现象层出不穷,而原发布博主却常常维权无门。
在全民皆成记者的微博时代,短短140字的原创微博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如何保护微博著作权?微博的出现使得互联网著作权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如何界定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怎样保护微博的著作权是现今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微博概述
微博的定义和特点:
微博,即微型博客,其本质其实是由内容和平台两部分所组成的,微博的内容指的是微博用户自己输入的文字、图片等再上传到微博平台进行分享的信息,而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提供给用户转发、点赞、评论、搜索等一系列功能来实现对微博内容的存储和传播的载体。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分享和交流平台,具有内容简短精悍,信息获取及时,互动性和可分享性极高,复制便捷,传播速度迅速等特点,其短小便捷的特征更符合现代社会紧张、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受到了网友的极大喜爱,而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使得微博侵权纠纷频发且维权困难。
二、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即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的获得标准是,有关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由此,笔者认为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根本问题在于微博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二)微博著作权的主体:
1.微博平台不具有主体资格
微博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提供给用户转发、点赞、评论、搜索等一系列功能来实现对用户上传内容存储和传播的载体。微博平台并不能创作文字、艺术、科学作品,而只具备存储和传播他人上传内容的功能,显然是不具有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因而更不能享有著作权。
2.微博发布者可能具有主体资格
《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并没有涉及到字数的问题,因此作品的认定与文字的篇幅并没有直接联系,尽管微博受到140字的限制,但这并不成为微博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微博发布者作为微博内容的直接上传者,只要其微博内容满足著作权保护客体——“作品”的条件,当然就享有著作权。
3.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微博的著作权争议问题主要表现在微博的内容上,个人通过微博记录身边小事、分享最新动态,政府部门使用公众号公布信息,企业发布营销广告,微博的内容五花八门,因此不能一概论为“作品”或“非作品”。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微博用户喜欢使用微博对个人生活做一些流水账般的记录,诸如“今天好友重聚太开心啦。”“怀念在东京的日子。”这种简单的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标准。近日,英国举办了一场只允许写6个单词的微小说大赛,其中这样一段文字令人印象深刻:“Sorry soldier,shoes sold in pairs(对不起士兵,我们的鞋子按双出售)”,这种寥寥数字便可以塑造出一个感情丰富故事情景的表达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也完全满足著作权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这类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微博能否构成作品与字数限制无关,但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看表发的具体内容。如果内容具有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表达,那么它就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 微博的侵权问题
(一)可能被侵权的微博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微博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并无差别,所以微博的著作权利包含《著作权法》中规定的17项权利。
但微博用户能否主張发表权及被侵犯发表权呢?根据中国《著作权》第10条第1款,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1条规定:“用户提交、发布或显示的信息将对其他微博服务用户及第三方服务及网站可见”。因此,微博的发布是对不特定人所进行的发表行为,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微博用户一经发布即用尽发表权,所以也不能主张其他人侵犯其发表权。所以除发表权外,微博著作权的另16项权利均有可能被侵犯,微博著作权人有权主张。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由于微博的篇幅短小,传播范围广,平台便捷,往往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完成一个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更是五花八门。通过调查发现微博的侵权行为多样,比起传统作品的侵权更加复杂。总体来看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和汇编权。以下是最为常见侵权行为:
1.网友随意复制、粘贴发布的行为:
这是微博侵权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未经原博主同意,将他其微博内容直接复制、粘贴到个人账号并发布到微博或其他平台上的行为,这常常导致只看到此使用者发布内容的人误以为这是他的原创作品。虽然对于转载行为微博采取默认许可态度,但这种许可仅局限在微博平台之上,且是注明了相关作者信息的转载,这种行为既未得到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的范围,而且极大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署名权,其实与传统作品的抄袭行为其实并无二致。
2.网友使用传统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在微博上使用他人的作品,并注明出处,可以认定为对传统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二、在微博上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微博内容或内容的一部分发布,这种行为虽未获得经济利益,但使用者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收获了一定精神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应该认定为抄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侵权的例外:
1.微博的合理使用:
如果微博内容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其著作权人的行权也当然会受到《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相关规定的限制,当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12种特点情形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笔者认为在这12中特定情形中,微博的合理使用方式主要涉及其中的2种: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主要是指微博用户的直接转发行为,在用户直接转发原博的博文时微博平台会连带原博的微博使用人、微博名称、发表时间等原博信息一起转发,而微博的生命即在于分享,所以可以直接进行分享,而不用向其征求同意和支付报酬,因此微博的直接转发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二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主要涉及微博平台上的媒体在发布新闻时对原发布者新闻信息的引用行为,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某一重大新闻经一个微博媒体发布以后,为迅速传播该新闻,各大媒体往往直接引用并发布在自己的微博公众号上,这种行为常被认为是媒体行业的资源分享,因此也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2.微博的默示许可:
默示许可也称推定许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当使用人可以从著作权人的行为中推断出其同意使用的意图时,可以认为著作权人存在默示许可的意思或行为。微博的生命在于分享,那么微博的发布是否意味着默示许可呢?微博正是因其独特快捷的传播方式而深受网友喜爱,微博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发表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时,应该预见到微博平台转发的散播形式对其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微博的默示许可仅限于此微博平台上的直接转发行为,因为原博主的全部信息,包括其微博账号、微博内容等,在转发中的显示区域会原封不动的保留,而且其他微博用户还可以在转发用户的页面上直接点击原博主的账号进行访问与互动。因此, 原博主的微博内容在转发过程中对其不仅没有任何利益损害,反而可以借助大量转发而扩大影响,而一旦涉及其他行为将极有可能侵害原博的著作权利。
四、怎样保护微博著作权
(一)加强公众的法制教育: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部分网民一旦意识到某些行为与著作权侵权有关时,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有所克制的,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就更别谈从自身做起反对侵权行为了。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公众对传统知识产权尚在认识阶段,对新兴的微博著作权等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更是知之甚少,所以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制教育,又大致分为立法教育和微博平台管理者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网络仲裁机构:
目前,进入诉讼程序的微博著作权案件十分稀少,通过调查,绝大部分网友都选择了直接告知侵权人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而非选择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微博侵權相较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较小,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而采取诉讼程序维权程序复杂、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而且中国网友的数量与日俱增如果维权只能采取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面临极高的成本。笔者认为可以探索成立网络版权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包括微博版权纠纷在内的网络版权纠纷,借助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实施快速执行举措。
注释:
1.《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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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露,江凌燕,四川轻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