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

2020-09-10 07:22:44焦勇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法律问题

焦勇

摘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初创启蒙、高速发展等多个阶段,如今的证券交易市场呈现出规模日益扩大、监管体系日益完善、行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的趋势。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不仅得益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更和市场监管密不可分。在开展证券市场监管中,法律作为重要的武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辩证角度,对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述。最后从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司法监管三个层面提出改善对策,以期为新时期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新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夯实基础。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监管;新证券法;法律问题

1.前言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九十年代成立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时代背景下取得了繁荣的发展。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的证券市场不仅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构成,同时在全球资本市场中也彰显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3760家。而服务于证券市场的各种机构投资者也纷纷涌现,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等不同组织与机构协调发展、参与竞争的新局势。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取得的成果令世人瞩目,但是也逐步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证券二级交易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使得原有的以证监会为主导的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滞后性日益凸显,无法适应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证监会在行使证券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干预过多、管理理念滞后等问题。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具有震慑力的监管措施,对内幕交易、违规上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不仅会严重伤害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使投资者失去信心,同时也会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行政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当前國家层面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其余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为行政规章、部门法规和行业规则等,相对于法律的制定规章等的制定程序简单且较为随意,因此在证券交易市场行政监管领域规章繁杂多样,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冲突且滞后性明显,因此对整个行业发展来说作用不大,甚至对行业发展形成掣肘。其次是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较弱。这主要是基于繁杂多样的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冲突,且相关部门与机构不断出台新的规章,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被监管者难以预期行业动向,没有稳定的法律参考体系,使得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效率低下和违规投资行为的滋长。此外,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状况的存在,使得我国相关立法中关于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的立法极少,这增加了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弱化了监管效果。

2.2缺乏健全的自律监管体系

证券交易所是开展证券交易核心场所的,但是目前,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证券法》虽然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享有绝对控制权,交易所成为证监会的附庸,丧失了独立性,在实际自律监管过程中难以发挥效用。当前国际上证券自律监管授权基本为法定授权,有效提高了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层次,保证其权威性。我国主要采取的行政授权,使得交易所充满行政色彩,相当于原本属于证券交易所的权限归入了行政权利的范围,待交易所需要行使权力时,再经过行政授权的方式将权力下放到交易所,这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证券监管的层次性,降低了监管效率。另外,证监会和交易所双方职责不明晰,导致证券交易所对自身定位认识不准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监管责任的推诿或重复实施。

2.3 司法监管存在漏洞

当前金融法律体系对新型交易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惩处没有成文法律的规定,亟待完善。此外,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之间内部体系结构失衡,有的甚至相互脱节,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尤其是对民事保护权利有明显的缺位,难以保证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比如《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一条例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因证券欺诈等行为遭受损失时可以及时、优先获得赔偿,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获得赔偿的标准,无法使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来保障投资者的民事权利。

3.加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对策

3.1完善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确立证监会的权威地位。现阶段,应通过《证券法》的适度修订重新规定其职权,使其法律地位和职权更加明晰,专业的分工更能突出其权威性。其次是以法律的形式对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授予一定的调查处罚权,使其在一般性的证券交易违法、违规案件中有一定的独立调查处罚权,充分发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最后是规定好证监会和地方政府对证券交易市场的权力界限,双方各司其职,可以避免权力交叉造成的重复监管,也能有效防止工作冲突。作为行政监管机构,还应切实转变行政监管理念,厘清证监会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

3.2增强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制约,我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重行政,轻自律,使得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此,要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来确立其相对独立的地位。要使其真正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就要从立法上明确其地位,使其法律地位、自律范围、自律权利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要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即要做到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政府可以在不侵犯自律组织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当监管,保证其行使独立监督权,鼓励其进行独立监督。自律组织不能脱离政府监管,要保障其自律监管职能的正常发挥就必须重视政府监管,以便实现其廉洁化、高效化的监管行为。同时,还要不断完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增强证券业协会的服务职能。

3.3 增强司法监管的有效性

司法监管要实现明确的有限介入,确定适当受案范围。为了限制投资者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不予受理“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此项规定虽然能够减少不良诉讼和无意义诉讼,但是由于对“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容易产生较大争议,将许多有诉讼需求的投资者拒之门外,因此,相关法律需要及时调整,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最大程度的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可适当改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样在面对金融犯罪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加快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进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4.结论

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不仅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和上市企业的切实利益,同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也具备重要作用。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方式科学合理、监管效果显著长久,是摆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面前的头等大事。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想取得显著成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这需要涉及证券市场的多方机构共同努力、多措并举,才能够构建起强大、有序、健康,符合新时代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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