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押罪犯生育权

2020-09-10 12:23:47周天智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7期
关键词:生育权

周天智

摘要:公民的生育权随着时代变革已由身份权转变为人格权,可以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在押罪犯的生育权作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刑理念滞后、社会支持体系缺位等情景下未能得到应有保障。我国在押罪犯生育权的实现道路上遭遇了相关法规模糊的制度困境、社会落后行刑观禁锢的思想困境、司法投入不足的经济困境。吸收国外通过社会化行刑和清晰科学的囚犯离狱制度有助于在押罪犯生育权实现的司法实践与成文制度的经验并得出在押罪犯生育权具有合宪性,我国必须坚持保障在押罪犯生育权实现必须遵守的平等原则、周全原则,沿着良善刑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体系的实现路径,以期达到发扬现代法治精神、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在押罪犯;生育权;社会化行刑;同居会见;社会支持体系

在刑律惩罚的治理发展过程的漫漫长河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质就是受刑人员的本位回归过程。当代收监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和关键一招即明确规定清晰受刑人员其所应有的权利内容边界和加强权利主体的意识。但是在中国社会,特定的国情下,生育这一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常常披着义务的外衣出现于各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当中。在这一大背景的制约之下,普通公民的生育权尚且没有得到广泛的注视,更别提对于作为监狱现代法治化的罪犯生育权去向问题的重视了。当今时代人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人权保障渐渐地变成了我国公民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但是在押罪犯在社会视野中是属于一个特别的群体,大家对其有着不可言说的复杂情绪,并且监狱对其管理较为严格,使得牢墙外的世界往往无视在押罪犯的集体存在日常。由于受到的关注少,在押罪犯的人权常常也会被侵犯而且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而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生育权,与在押罪犯作为主体的结合研究可以说是一个迫切的时代问题和新兴的学术领域。二零零一年,浙江女子郑雪莉申请为死刑丈夫“人工授精”一案引起了法学界对在押罪犯生育权这一主题的思考:我国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如有,我们将如何去保护其权利实现呢?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中国在各方面领域取得了令人欢喜的成就和进步,群众意识也伴随着愈加开放先进,科学技术的巨大跨越发展使得我们能够克服受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各种妨害。因此,在技术上没有多大问题的我们要在仔细严谨的态度下论证在押罪犯的生育权保障的必要性与可操作的余地,为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在押罪犯生育权的法理分析

(一)在押罪犯生育权的合宪正当性审查

1.在押罪犯生育权的性质

2.在押罪犯生育权的权源根据

(二)实现在押罪犯生育权的不同分类的分别探讨

1.实现男犯生育权

2.实现女犯生育权

二、在押罪犯的生育权观察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在押罪犯的生育权实现困境

1.我国相关法规模糊的制度困境

2.社会落后行刑观痼疾难去的思想困境

3.司法投入尚不能支持建立完整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的经济困境

(二)国外在押罪犯生育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1.大陆法系国家的在押罪犯生育权制度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服刑人员生育权经典判例

(三)保障在押罪犯生育权实现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周全原则

(四)在押罪犯生育权实现的法制路径

1.良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修改完善《监狱法》

3.有关民事法律的补足

(五)在押罪犯生育实现的社会路径

1.增进法律宣传,转变公众对在押囚犯的恶意偏见

社会上的民众对于在押罪犯的看法普遍是又恐又惧,所以对于在押罪犯生育权的行使也大多持否决意见。甚至在监狱系统内部,上级以及直接管理人员即民警对在押罪犯生育权采取着漠视、忽略的态度。这就要求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通过法律宣传使其理解在押罪犯生育权的正当性,完成思想蛻变,虽然时间上要经历较长的过渡。同时通过对在押罪犯的法律宣传,尽可能的使其接受与批准其生育权行使,长此以往经过无数次的实践积累,人们会接受沉淀下来的在押罪犯享有生育权的事实,改变偏见。

2.政府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

在押罪犯刑满释放后与其子女抚养问题始终与政府作为息息相关。在押罪犯行使生育权后,还需政府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相应的帮助,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茁壮成长,在物质基础上给予支持。同时精神上,可以成立相关小组定期慰问扶持该家庭,为在押罪犯子女排忧解难,有利于在押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因家庭美满完整减少再犯,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这将为我国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添砖加瓦,向世界宣示中国政府是一个有责任、有担当、为人民服务的强有力的机构。

综上所述,生育权是作为一项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所存在,为社会上每一个权利主体即使是被剥夺一定权力的罪犯所拥有。行刑手段使在押罪犯监狱体制化和行刑目标为实现在押罪犯再社会化相矛盾,打破僵局实现二者的辩证平衡,正是需要国家和社会作出改革,变通行刑方式多样化、推动行刑措施社会化、保障行刑结果理想化。在押罪犯的生育权正是等待在法制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有力才能充分的保障其实现。虽在今天“重刑主义”仍大行其道的现实下,对在押罪犯生育权的保障依旧任重道远。但是随着我国在党的十九大中明确提出在 2035 年进入新时代,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的口号。这个宏伟的目标或许将在我们手中通过一步步地解决如在押罪犯的生育权问题等边缘、疑难的法律现实困境搬上台面思考探讨并得出解决方案中实现。新时代需要的法治鼎盛正是需要我们以法律人的理性态度将满腔热情投入司法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李玉娥,栗志杰.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181-190.

[2]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M].赵路,译.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司绍寒.德国刑事执行法研究[M].北京: 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4]李蕊佚.服刑人员生育权研究[J].法学评论,2010,(4):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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