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中证据审查标准与审查方法

2020-09-10 08:53陈静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证据

摘要:证据的审查标准是公证业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公证业务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公证法》中对于公证证据的规定性条款较少,但仍然不影响公证程序中,遵循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建立完善证据审查的标准。而证据审查方法,是为了保证证据审查的准确高效而提出的,虽有各公证机关因地制宜,或公证员办证习惯不同而产生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均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证据;审查标准;审查方法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员的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如果公证员的主观认识能够如实反映客观,就能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就会发生错误。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在于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证、学生证以及户籍证明等,从中判定其身份。有的要审查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或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等。收集的证明材料越多,越能相互印证。如某当事人在申办委托书公证,抵押其名下房产贷款,公证员审查其户口本时发现当事人系双胞胎姐妹,遂要求让其姐姐一同前往公证处,妹妹神色慌张,匆忙离开。本案中,如果公证员没有认真查阅户口本信息,就有可能在未能认定申请人身份信息而出具公证书。

(二)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意思表示真实是办证时公证员重点审查的环节。如笔者之前遇到一位老人在儿子和儿媳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在与老人单独沟通的时候,老人说是她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儿媳对她不好,她想把房子留给小儿子,她是被儿子儿媳逼来办公证的,这样的情况下公证处拒绝受理办理。

如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需要举证遗产(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就要提供房产证,房产证在这里就是成为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这个事实的依据(证据),如果房产证是伪造的,则说明这个证据是假的,而被继承人有遗产这个事实本身不属于证据范畴。同样,对于公证证据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公证证据是在公证活动中,能够证明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情况或有关公证证明事务是否存在的依据。根据此定义,《公证法》第27条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如实说明”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为公证证据。

(三)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的证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32条规定:“法律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㈡意思表示真实;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33条规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㈠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有些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公证员在审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如果当事人固执己见,则拒办。

(四)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34条规定:“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如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法律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如属不实,应当拒办;经过审查,如发现伪造、变造文书,出具假证、伪证,采用欺诈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危及国家利益的,应当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①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公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在审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要注意法人只能按照其资格、资质实施法律行为。如果法人申请公证证明的合同与其法人执照、章程、资质等规定不符,应判定其无权利能力,拒绝办理。如某公司申办法人资格证明,公证员应查明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地等。还要审查该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银行出具的单位资金情况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任命书、单位住址、银行帐户、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情况等。

二、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方法

(一)鉴别法

同一事物与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因此,公证员认识事物必须研究和分析与它相联系的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才能正确认识其本质。公证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也是这样。鉴别证据的真假及准确程度,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关系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如书证是否伪造;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

2.关系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如当事人、证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述时有遗缺等。此外,证人如果与公证当事人有亲友关系、个人好恶,也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转录中有无错误。如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应当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当注明复制件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但对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由于其与传统的各类证据比,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保管、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运用技术手段制作视听资料时,如果能够如实录制,对人们的形象、动作、表情、声音作了连续性的录制,则能够记载案件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和伪造,常见的有通过消磁、剪辑的方法改变录音、录像带的内容。所以,公证人员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公证案卷中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是否因公证员、鉴定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有错。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二)比对法

无论是确定证据的客观性,还是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都必须在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加以考察。要确定证据的客观性,除对它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比对,进行综合分析,但要注意以下兩点:

1.比对法要进行综合比对。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局限于联系部分证据进行分析考察,而应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考察。既要注意符合自己设想的证据,又要注意不符合自己设想的证据;既要注意这种可能性的证据,又要注意那种可能性的证据。如果分析比对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充分,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正确。

2.比对法要反对主观片面性。必须揭示此证据与彼证据、证据与公证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反对主观臆断、想当然,把一些本来并无必然联系的事实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地谈成有联系;必须审查公证案件中全部证据,反对只抓住部分事实,片面地作出结论。

公证处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审查: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矛盾法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做出回答”。在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公证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注意发现矛盾,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这些矛盾。随着矛盾的不断被发现、不断解决,证据的真伪被鉴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被揭示,即可就公证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结论。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分析公证程序证据存在的矛盾:

1.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说,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有无矛盾。

2.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等有无矛盾,分析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与书证、鉴定结论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之间有无矛盾。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申办公证的事实有无矛盾。

(四)鉴定法

鉴定法是鉴定机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公证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作出结论的方法。《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规定:“遇有专业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公证程序中证据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鉴定结论以鉴定书为载体表现出来,其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和依据。鉴定书制作时,鉴定人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加盖鉴定人资格印章,然后加盖证明鉴定人身份的鉴定部门的印章。鉴定结论在公证程序中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公证人员对那些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证人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其真伪。

(五)调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公证处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调查是审查公证程序中证据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对于保证公证质量,揭露当事人的造假、欺诈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调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时,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载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2.查询、复制书证。如到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到房管部门查阅房屋档案等。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证据材料,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

3.勘验现场或实物,提取保留物证。如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要实地勘验现场的准备情况;办理拍卖公证要查看拍卖标的物,办理证据保全时,有的要封存实物等。制作勘验笔录以文字记载方式为主,与拍照、摄像、测量、绘图等方式相结合。制作勘验笔录,最重要的是要客观全面地记载勘验对象的情况,切不可把勘验人主观上的分析判断写入笔录。笔录应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在场的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如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被邀请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还应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人、公证人员在笔录结尾处分别签名或盖章。

4.委托调查。委托调查是公证调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当被调查人或单位不在本公证处辖区,而且本公证处不便于自行调查时,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进行调查。《公证程序规则》第28条规定:“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三、结语

作为公证人员的一个基本但重要的职业技能,只有坚守证据审查标准,掌握并灵活应用证据审查方法才可以保证公证文书效力,提高公证效率,维护公证权威。望本文对阅者有所启示。

作者简介:

陈静(1978-12-27),汉族,籍贯江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工作,研究方向:金融公证业务、家事法律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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