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晓静
摘 要:幼儿园是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生活常识的一个重要场所,幼儿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家长的鼎力配合,最重要的是幼儿园无形中对幼儿生活的积极渗透。因此,本文简要分析了安全教育对幼儿工作的重要性,重点探讨了安全教育对幼儿园生活中的渗透策略,旨在为幼儿安全教育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安全教育;幼儿园;生活渗透
一、安全教育在幼儿工作中的重要性
对于幼儿而言,幼儿园是幼儿的第二个家庭,是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生活常识的一个环境,然而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为幼儿园教育和家长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成为了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需要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最基本的安全知识。由此可知培养幼儿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从幼儿本身来说,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尚小、几乎没有任何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好奇心强、活泼好动,使得幼儿总是喜欢探索未知的事物,但由于身体协调性差、身体反应不灵敏,往往由于无法预知行为后果而诱发一系列安全事故。此外,幼儿容易相信他人,缺乏分辨能力,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从幼儿园角度来说,安全是幼儿园办学最基本的能力,只有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幼儿才能在快乐中茁壮成长,同时幼儿教师也才能顺利开展幼儿教育工作。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安全教育在幼儿工作中有效渗透策略分析
(一)将幼儿安全教育渗透在一日常规教育中
幼儿园是一个培养幼儿各种生活习惯的地方,也是启蒙幼儿具有一定生活能力的地方,对幼儿今后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幼儿园的常规教育就是基于生活习惯进行的。幼儿尚处于还没固定生活习惯和思维意识的阶段,对帮助幼儿养成正确的习惯和思维意识还有很大的培养教育空间,所以,教师应该紧紧抓住幼儿这一塑造期,有意识的、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随机地强化各个常规教育环节。导致幼儿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多是因为家长和教师常忽视的细节,而生活细节的改变正是需要落实到每一日的常规安全教育中。
(二)将幼儿安全教育渗透到一日活动环境中
说教并非是唯一的教育方式,在进行安全教育中过程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周围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幼儿园上课前,工作人员应该提前进入幼儿园检查园内各个地方,一方面做好清洁工作,另一方面排除任何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课余时间是幼儿最为活泼的阶段,同时也是事故易发阶段,因此,保育员或者教师很有必要对孩子们追逐打闹的地方进行检查,室内的插座设置在1米以上、桌椅尽量选用圆角的、窗户、阳台都有安全保护措施,选用防滑的卫生间地板等。即使教师对幼儿服务再周到,也不可能24小时全程守候,此外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设备都有安全符号,那么教师就很有必要引导幼儿学习和识别不同安全标志,让幼儿明白标志的含义,并在幼儿园内也贴上相应的安全标志,强化幼儿对安全标志的的记忆。通过幼儿所处的周围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的认知,帮助幼儿懂得安全知识。
(三)在一日教学活动中培养幼儿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工作仅仅靠说教的方式不足以提高幼儿学习的兴趣,取得的效果自然也不会很好。因此需要针对安全教育开展一些教学活动辅助幼儿理解。为了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首先设计安全教育活动。比如以消防为例,可以让孩子们扮演消防员的角色,然后给幼儿播放有关消防员的视频或者带幼儿去消防队参观,一来帮助幼儿了解消防员的职业性质,二来让幼儿明白火的危险性。其次,开展主题安全教育活动。比如《危险的事情我不做》表演活动,教师可以设计多个情景,针对不同情境下幼儿展现最真实的内心想法,这样教师引导其他幼儿一起来评价表演幼儿做法的对错,以及让观看表演的幼儿说出错误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教师还可以建构《我们的幼儿园》主题活动,让孩子充当幼儿园的园长,引导幼儿思考针对“他(她)”的幼儿园安全教育应该怎么进行?让幼儿知道哪些是在幼儿园的安全行为、保育员在他们活动前都做了什么安全排查、安全标志粘贴的意义是什么等等。通过主题活动的设计,让幼儿自觉树立安全意识,懂得安全的重要性。最后,加强幼儿对突发事件的安全意识。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很有必要对幼儿普及最容易发生的一些自然灾害的常识,可以通过视频、图片以及演练的方式帮助幼儿知道自然灾害的危险性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切实帮助幼儿提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教育是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对幼儿生命安全的重视,更是对每个美满家庭的坚守。在进行幼儿安全教育工作时,让幼儿提高安全保护意识还不够,还需要幼儿园和教师就生活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措施,盡可能排除幼儿身边的每一个危险因素,努力为幼儿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郭金凤.防患于未然——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的渗透[J].新课程(综合版),2018年10期.
[2]孟惠.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9(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