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辽宁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草案,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教学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草案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教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以及与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线上培训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语、数、外等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将培训内容、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