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教育部會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要求,外籍教师如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等情形,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还特别强调,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