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利天下”与“以法达利”:先秦墨法二家功利观对比分析

2020-09-06 13:30李怡陶
公关世界 2020年16期
关键词:墨家法家

李怡陶

摘要:功利观始终是传统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先秦时期重要的思想学派,墨家与法家的思想体系中都有功利观的相关论述。墨家认为“天志”至上,倡导“兼利天下”,利他与利己是相统一的。而法家从人性自私的人性观出发,认为求“利”必先限制人的欲望,用“法”方能达“利”。通过比较墨家与法家对功利观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墨法两家在功利观主要体现在逻辑起点、诉求方式以及终极目标等四个方面,并且在对功利观具体论述上既存在较大差异,也存在共通之处。

关键词:墨家 法家 功利观 兼利天下 以法达利

功利观是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指导人们日常道德行为的重要原则。从个人到社会再到国家,无一不体现着对“功利”的追求。先秦墨家、法家功利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其富有生命力的有益成分,可以为当代社会培育价值观所借鉴。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分析其功利观产生的理论基础,明确其功利的获取路径以及探究其追求功利的最终目标,寻找其可为当代社会所借鉴的历史经验。

一、“天志”与“人性”:墨家法家功利观逻辑起点的差异

墨家思想中贯穿始终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对“天”的崇敬。“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处于至高地位的存在,它不仅根植于中国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哲学的道德特征。墨家学派深受“天”的哲学思维影响,认为天的意志——“天志”,是仁义价值的根源,“此皆以天为衡量一切事务之标准尺度,墨子学说全体之源泉也。”天志是一切价值的来源,更是墨家所有学说的逻辑起点,墨家赋予了天志详细的内涵解释。在道德方面,对于先秦哲学所有学派都思考过的如何建立道德标准、实现道德标准这一问题,墨家把问题追溯到了超越现实的天志,认为天志是道德仁义价值的化身,也是实现道德仁义价值的基石。这种天是兼爱之天,兼利之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墨子·法仪》)天志的运行广大无私,它给予的恩惠深厚而不自居,它的影响深远永恒而不衰,圣明的统治者会顺应、效仿它。“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墨子·法仪》)天志会奖赏仁义之人,而惩戒不良行为道德的人。天志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判断赏罚的呢?墨子认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上》)这个标准便是天志本身,顺从天意者则赏;违反天意者、天志者则罚。天志是神圣的,是赏罚分明的。但天志究其根本仍是一个抽象的意象,需要一个实在作为载体,这个载體就是鬼神,这无疑也体现了天志的宗教维度。在古代,祭祀是最重大的宗教事务,墨子本人也非常重视祭祀,尤其重视祭天。“上有以絜为酒醴栥盛,以祭祀天鬼;外有以为皮币,与四邻诸侯交接,内有以食饥息劳。将养其万民。外有以怀天下之贤人。是故上者天鬼富之,外者诸侯与之,内者万民亲之,贤人归之,以此谋事则得,举事则成,入守则固,出诛则疆。”(《墨子·尚贤中》)“天子有疾病祸祟,必斋戒沐浴,洁为酒醴粢盛,以祭祀天鬼,则天能除去之。”(《墨子·天志中》)墨子认为对鬼神祭祀的盛大虔诚可使四海来归,又认为通过祭祀鬼神也可以让天子消减疾病。在这其中,墨家强调了祭祀和求福之间的关系,这种祭祀越盛大,奖赏以及好处越多的功利性观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墨子的功利思想。至此可以明显看出墨家学说的逻辑起点是基于道德性的“天志”观,并把对这种具有至高道德意义的“天志”的服从和敬畏作为理论和行事的出发点。

与墨家的“天志”不同,法家学派是以人的本性自私作为功利观念出发点的。法家最早关于“人性自私”的论述,是管子的“人故相僧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法出于乱,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德治礼而后定”(《管子·枢言》),《管子》一书认为人心都是自私的,需要法律道德的约束。“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管子·禁藏》)这又说明了人性的自私会使人趋利避害。后来韩非进一步丰富了这一理论,将其概括为“自为心”及“计算之心”。“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子父至亲也,而或礁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己也。”即使是至亲,也避免不了“皆挟自为心”。对于国家层面而言,“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至亲也。计数之所出也。”(《管子·霸形》)可见君臣之间也充满着“计算之心”。后妃夫人为了其子继承王位,希望国君早亡,并非是厌恶其君,“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韩非子·备内》)只是国君早亡,其亲子即位,对自己的受益更大。法家学派基于人性自私论构建了一个无情的世界,在这里,道德规范教育不能够达到治世的宏大目标,人类所有的行为、思想,都取决于对自己有利抑或不利的判断,不掺杂任何忠、孝、仁、义的道德观念。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墨家学说的逻辑基点在于依托“天志”而表现出来的至高至善的道德性;法家学派的根基在于人性自私,否认道德约束力。墨家学说与法家学说虽同属先秦流派,但二者学说的理论起点截然相反,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功利论的不同以及治世之道的差异。

二、“兼爱”与“法术”:功利诉求方式的差异

从“天志”与人性这两个不同的内在逻辑起点出发,墨家学说与法家学说在诸多方面都表现出差异。其中最能集中体现二者差异的就是他们构想的实现功利的途径与手段。

在墨家“天志”观念的基础上,墨家认为人只有通过“法天”,顺应天志的价值标准,才能获得天志的赏赐和认同,实现人的利益诉求。而“兼爱”正是天志的体现。“兼爱”致力于构建双向的社交关系,“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中》)从时间逻辑上讲,先爱他人,那么别人才会爱自己;先利别人,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利。“即必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大雅》之所道,曰: ‘无言而不仇,无德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墨子·兼爱下》)“兼爱”不是没有目的和结果的,通过“兼相爱”可以达到“交相利”,在这里,墨家的“兼爱”就表现为一种利益手段。此外,墨家还定义了坚持这一原则的人——“兼士”。坚持“兼爱”的人就是具有“兼士人格”的人,“兼士”是顺应天意,兴天下之利,从而也实现了自利的人。“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且乎仁者之为天下度也,非为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身体之所安。以此亏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非乐上》)墨家追求从自我做起,做到“兼爱”,将利人而非利己的道德准则贯彻到所有活动中,自利又利他。综前所述,可以看出墨家所追求的功利是通过“兼相爱”的诉求手段实现的,个人功利的获得基于整体利益的实现。

不同于墨家的道德教化,法家更强调通过刑罚手段达到功利。商鞅从社会动荡,价值标准已然丧失的社会现实出发,认为想要使人民的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约束。“民忧则思,思则由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只有严明的法律,才能使人们节制没有底线的极度追求个人利益的不合理欲望。法家认为,尽管法严苛不近人情,但实质上是在行利国利民之事,因此君主必然要建立起法治。“故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韩非子认为,寄希望于仁义会导致亡国,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功利的目的。在人性自利基础上,法家学派认为,人民势必会把农作当做最苦的事而不想做,打仗是最危险的事而不愿做。所以通过法律,规定“公作必疾, 私作不荒”,农民奋力耕作,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粮食,是为农功;“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与权衡以任事”,官员清廉履职,善治一方,是为治功;士兵“斩首捕虏”,开拓疆土,是为军功。要是有厌弃农兵的,必定加以刑罚。法家通过这样严明的法律作为手段,对各个阶级的任务明确划分,把人导入到为国建功立业的主流价值取向之中,共同致力于“富国强兵”之利。

三、“利至天下”与“富国强兵”:功利终极目标的差异

述已至此,墨法两家功利观得以产生的理论起点以及规划的实现功利的途径已清晰,那么功利的终极目标——追求功利最终为了谁,为了实现什么的问题也是两家学说探讨的内容。

墨子提倡的是交“天下之利”,亦称“公利”,即普通大众的利益,是占大多数、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是相对于少数统治者而言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他强调“利”的对象既有人类,也包括天、鬼、神;既包括个体、家庭,又覆盖社会、国家。“上中天之利,而中中鬼之利,而下中人之利。”(《墨子·非攻下》)功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包容性、超阶级性。对于天下和国家而言,“国都不相伐,人家不相乱贼。”(《墨子·非命上》) “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墨子·非命上》)对于个体而言,保证“人之道”,即使是对最底层人民也要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权利。对于天,要贯彻“欲义”、“兼爱”、“非攻”、“尚同”和“尚贤”等。可见墨家的功利终点志在天下万物。墨家提倡的“交利”与“互利”,也是一种双向的功利途径。墨子“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在那个时代闪烁着理想主义和辩证色彩的人性观,也正是这一观点说明了统治者和民众的地位非固定性,这就打破了法家坚持无条件服从君主、任何利益均服从于公利的前提。换言之,法家公利的首位性建立在君主地位稳固不变的基础上,而墨家的无差別兼爱观,否定了人之间的绝对阶级性,这也不同于法家所提倡的一切为“公利”服务的功利目标的单向性。

不同于墨家的兼爱天下万物之利,法家强调以君主(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本位。法家的功利观体系中亦有“公利”概念,但具体含义却与墨家大相径庭。法家的公利,代表的是君主的利益,法家认为,公利高于私利的,任何情况的私利都应服从于公利(即单向性的功利目标路径)。“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韩非子·八说》)王霸天下的君主独揽大权正是社会稳定所需和人民幸福的保证。深究法家功利观,其功利的最高目标是君主,实现功利的最高目标在于富国强兵以巩固君主地位,“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商君书·立本》)。法家虽也强调对较低阶层人民利益的重视,但这样的关注是基于君主地位有序、稳固前提下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君主之利。诞生于诸侯争霸的战国中的法家,功利实现的最终目标就是“富国强兵”,称霸诸雄。“以成霸王之名,朝四邻诸侯之道”“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韩非子》);于个人而言,人生价值和幸福的实现,本质上就是个人功利的实现。但这种功利是通过为君、为国做事来实现的,人人都应该以忠君爱国留名青史为人生的最高追求。

结语

墨家看到了社会失序、人人为己而导致的社会动荡,思索在“法天”的前提下,行“兼爱”之事,重道德教化,认为利天下万物方可利己;法家在诸侯争霸中怒吼只有“法术”才可抑制人性自私的丑恶,高压的法律规范才能使国家同向一心,满足统治者“富国强兵”的统治诉求。当今社会也是一个“后战国”时代,全球化浪潮下,各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利益冲突数不胜数。对先秦墨家和法家功利观的回顾和批判性思考,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新时期的新思路指导。

墨家之于功利,提倡“兼爱”,以利天下万物为先,以互利、交利为径,从而达到自利。法家之于功利,以“法”规范人性,罚“不义之举”,以共同致力于国家的“公利”。尽然已过千年,但这些哲学思想仍然熠熠生辉。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十九大,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新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历史性阐释的提出,正体现着中国传统哲学的智慧结晶。不同国家间文化、政治、经济都存在差异性,从全人类的长远发展这一着眼点出发,就必然要求我们在差异当中减少矛盾分歧,寻求共同的利益诉求,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的互利共赢。对于墨子所处的时代而言,大同世界终究只是理想主义的虚幻境界,而如今,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墨家的兼爱思想,无疑可以成为实现人类共同体甚至大同世界的智慧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闪烁着中国人民自古以来的“兼士”精神,体现着中华民族责任性的担当与包容气魄。和平与发展并存是新世纪世界局势的显著特点。法家重视“富国强兵”,强调国家的富裕和强大。而今世界已鲜有热战,但国家间的竞争却从未停止。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偶有抬头,世界局势依然复杂。一个国家、民族若想屹立于世界之林,就必须要将发展自己作为首位。我国长久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文化、科技事业。经过长久的建设,中国如今在国际话语体系中拥有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数千年的智慧培育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努力奋斗而又爱好和平、盼望大同的伟大的民族文化内涵,而作为传统智慧的墨家、法家功利观则为这种精神的形成提供了强大的文化基础。但是,先秦墨家、法家功利观思想不过是社会大变动时期各种社会力量之经济利益在道德领域里的反映,我们也应看到诞生于东周时期的墨家、法家的功利观也具有着不可避免的落后性。中国自古对于“天”的极度敬畏,既能产生“天志”——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亦能形成对“天”这一宗教性的概念的盲目崇拜。维护以统治者利益为中心的“公利”,表现了严重的阶级特性,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的存在,在古为今用时,需加以辨别,才能让优秀的文化基因薪火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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