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法院承接着大量的案件诉讼,是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机构。然而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日益凸显,且受各种限制性因素的影响,基层法院财务管理相对薄弱。基层法院财务管理关系着司法保障服务能力,也关系着法院的发展,其中的诉讼费和执行款管理更是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法院资金的监督力度,提升基层法院财务管理水平。
一是诉讼费管理不健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的规定,原告方在案件申请时,需预交本案件的诉讼费用,待案件审判后,再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出现追缴败诉方诉讼费不力或者未及时向胜诉的原告方退还预收诉讼费的问题。二是资金未及时上缴国库。如存在利息收入、强制执行的刑事罚金、预收转正式诉讼费收入等未及时上缴国库的问题。三是现金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基层法院案件繁多,且部分基层法院仅支持现金收费,导致诉讼收费窗口的现金流量较大,但对于该部分现金收入,部分基层法院未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管理较为松散。如某基层法院每月的诉讼费现金收入高达几十万元,但未能按照规定当日缴存银行,而是采用一月一缴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内控风险。四是未及时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如未能及时向当事人收取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一是差旅费报销不规范。因法院的工作性质特殊,执行人员常需赴外地处理工作,执行人员基本为非财务专业,对财务知识不甚了解,加上出差频率高,报销量大,财务审核不够严格,许多基层法院难免出现差旅费报销不规范的问题,如交通住宿费超标准、多领取差旅补贴、出差未审批等。二是司法救助金申请程序不规范。如在申请司法救助环节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部分受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虚报冒领救助金。
(一)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脱节。在实践中存在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信息未及时共享,导致业务衔接不顺畅的现象。如执行人员在处理业务后未及时将相关票据交付财务人员,也未定期对账,导致资金上缴不及时。
(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法院大都案件繁多,且重审判执行、轻行政管理,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缺乏财务方面的培训,部分财务人员由法警或审判人员转任,业务知识掌握不牢,经验不足,加之基层法院账目繁多,资金流水数量较大,容易出现把关不严的问题。
(三)法院与当事人信息沟通不畅。部分当事人对预收诉讼费退费等相关政策不了解,对需提供的材料不清楚,法院也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存在部分预收诉讼费未能及时退还的问题。此外,退款手续繁琐、排队时间长、部分当事人长期在外地等因素也是该问题产生的原因。
(四)审计部门对基层法院资金监管不力。基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业务具有独立性,与行政机关业务交集较少,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联系不密切,较少接受审计监督。同时,法院业务较为专业,审计人员缺乏相关审判执行知识,也给法院资金审计增加了难度。
一是完善现金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对于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银行,现金管理人员应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并定期轮岗;同时,开通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渠道,减少现金流量。二是加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如应完善案款的收支流程,业务人员要及时将案件的相关票据、信息等资料告知财务人员,并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核对。三是要做好财务基础工作,财务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相关财经法规并落实到位,在财务报销时要严格把关、层层审核,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坚决不予报销。四是加大财务培训力度,定期聘请专业人员讲授财务知识,指导财务规范,培训对象除了财务人员,还可包括其他非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讲座的形式向常赴外地出差的执行人员讲解最新的差旅住宿报销标准、外出手续报批程序等。五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如案款管理系统、诉讼费管理信息系统等,对案款流转、诉讼费收退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掌握更精准、全面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法院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对于诉讼费退费、案件执行进展等和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情况,要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二是要简化办事程序,精简证明材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方便当事人,提升服务效率。三是对于历史遗留的往来款项,由于情况较复杂,清退难度较大,基层法院可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如采取通过向社会公告等形式,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清退,逾期未办理清退、账龄较长的项目款项上缴国库,采取“账消案存”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是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在大数据背景下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来处理冗杂数据,如利用审计软件审查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等;利用计算机建立统计模型,协助审计人员进行抽样检查等。二是审计人员要学习法院审判的相关知识,了解专业术语,熟悉审判执行流程,增强综合审计能力。三是要加强基层法院资金的审计力度,定期开展督查,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在审计时要突出重点,如收取诉讼费、执行费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比例等问题,有无未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四是推进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如通过实行审计结果公开的办法,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基层法院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置于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促进基层法院不断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此外,还应深入落实基层法院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调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