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阳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石家庄 050024)
“西方学者研究中国传统法律(1)“中国传统法律”和“传统‘法治’”,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是具体的,后者是宏观的;前者强调制度层面,后者强调治理层面;前者是后者的具体路径,后者是前者经过时间酝酿后的自然生成。,一般只谈儒法两家。我以为兵家被忽略了。其实中国人的斗争哲学,从卧房到胡同口,从战场到炼丹炉,都是兵家一套。”[1]“兵家以研究军事问题为中心,广泛涉猎天文、地理、科技、经济、政治、法制、人性各方面问题,具有丰富的思想性。”[2]从战略学角度看,兵家的军事战略也与政治、法规、外交、自然等要素互融互通。时至今日,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等现象普遍存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亦需利用好其本土资源。无疑,这根源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分的兵家思想,对其法思想的发掘,是对传统社会人民创造力的尊崇。现如今,在法律多元、多元共治语境下,我们更需要扩大法学的既有研究范围,在研究法学“主流”的同时,注重“支流”,发掘传统的社会规范,以及植根于传统中的潜移默化影响着我们行为和选择的“本土元素”。
关于《孙子兵法》的成书时间,学界众说纷纭(3)目前,关于《孙子兵法》的注释本较多,本文的注释参照陈曦译注的中华书局出版的《孙子兵法》,同时结合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的《古代汉语词典》对部分字词进行注释。。根据《史记》关于孙武“吴宫教战”(4)详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第五》。之表述,本文采春秋末一说。依据陈曦的观点,该书是现存最古老、最重要的兵学著作[3]3。春秋末期,以《孙子兵法》为代表的兵家思想已经渐成体系、初具规模。
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从总体上而言是“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模式,各个治理工具在不同时期的作用不尽相同,在社会治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随社会情势发展而变化。大体上,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从制度上来说是礼制到法制的变革,从政治思想上来说是由礼治到“法治”的变革[4]。以“刑”为特色的中国古代“法治”,曾一度占据了社会治理的主流[5]。而刑始于兵[6],古人讲兵刑同制,用兵为大刑,用兵之道和用刑之道本是相通的[1]。传统社会中,“兵”是“刑”的起始,“刑”是传统“法治”的主流。传统“法治”因而不免具有兵家意味。
战国时期,商鞅是当之无愧的“法治开创者”。正是在他手中,“法”一词被反复强调。他不仅构建出一套关于“法治”的理论,还亲自履行实践,在造就了一个强国规模之后,最终“殉法”而亡[5]。商鞅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他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也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7]。而在商鞅的治理思想与变法措施中,不乏兵家思想的内容。如“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士”、“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8]420。无疑,这些具有鲜明兵家意味的奖惩措施在把秦国打造成战争机器的同时,也将军法与其“法治”治理紧密联结在了一起。如此说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兵家思想是传统“法治”之滥觞。
《孙子兵法》是孙武的代表作。关于孙武的事迹,鲜见于先秦的历史文献,其中较为详尽的著述为史学家司马迁的《史记》。“于是阖庐(即阖闾,笔者注)知孙子能用兵,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显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8]400“太史公曰:世俗所称师旅,皆道孙子十三篇,吴起兵法,世多有,故弗论,论其行事所施设者。”[8]403“世俗”可见“孙子十三篇”受众之广,“显名”体现该著作崇高的实践地位。杜牧称:“后之人,有读武书予解者,因而学之,犹盘中走丸。”[3]3,这也反映了《孙子兵法》在传统兵家思想著作中的地位。
《孙子兵法》共13篇,全文共6 075字。笔者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发现,其中传统“法治”的表达主要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表达和实质意义上的表达。前者指文本中直接出现“法”字样之处,而后者指文本中没有直接出现“法”这一字样,但具有传统“法治”内涵的元素。需要说明的是,样本中对于传统“法治“形式意义上的表达,“法”字的数量和涵义虽然与传统“法治”之内涵有所区别且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本文对兵家思想中有关传统“法治”元素的探索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当然,对于此两种表达亦存在重合情形,并不是绝对割裂的。经过对文本的定量分析发现,“法”一字在文中出现了21次。经过对该字的定性分析,笔者尝试列举其以下四种大致含义(表1)。
表1 《孙子兵法》中“法”字字数统计
如上文所述,传统“法治”与现代法治(rule of law)之概念有所区别,甚至现代法治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下也应当作不同理解。在古代文献中,对“法治”一词的直接表达虽有体现,譬如“任法而治国”(《商君书·任法》)“治民无常,唯以法治”(《韩非子·心度》),但其实质含义远不及现代法治。对于传统“法治”的含义,近年来亦有多学者在论文著作中加以论述,故本文不再详细论述。在法律工具主义的语境下,笔者暂且将传统“法治”的属性界定为传统社会中维护统治者和利益集团进行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工具或方法。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孙子兵法·计篇》)十三篇以此开头,强调了军事学研究对于国家和百姓的重要意义。也可以说是古人对用兵之道与用刑之制的总看法[1]。杜牧曰:“国之存亡,人之死生,皆由于兵,故须审、察也。”《左传·成公十三年》中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管子·霸言》中说:“明王……所重者,政与军。”陈曦指出,《孙子兵法》有着统摄全局的大战略观,军事战略不仅包括狭义的战争筹划方略,还包括广义的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方略,战争理论不应单单研究战术,也应当站在统摄全局的国家政治的高度。这种将政治、经济、外交、法规、自然等纳入研究的方法,可谓价值永恒[3]17。笔者认为,“兵者”仅仅是本书切入的视角,书中所涉及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都远超了军事学的范畴,其中的思想蕴藏亦不失为现代理论法学研究范畴之一。正如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其演讲《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中指出的:不!法律的源泉并不是如此产生的,它们的水流并不是如此贫乏。那些源泉所成就的的事情——在数千年历史中展开的心灵与悟性、在诸多法律制度中具体展现出来的人民的理论生活直观,以及在法律制度中好似已经沉淀下来的东西……[9]《孙子兵法》来源于春秋时期丰富的战争实践、军事实践和治理实践,沉淀出了极具价值的思想创造。法学亦不是单调窘迫的,而是实践性、开放性的。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学者认为,孙子上述观念之表述实际属于政治学的国家治理范畴。但是,正如黄宗智所言,长期以来中华法系一直都是一个紧密结合“政”与“法”的体系,缺一不可理解。民、刑事两大系统仍然相互交搭、互动;“政”与“法”也仍然同样并存、互补、互动和相互作用[10]。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实际运作中,二者是相互作用的,不可将其截然分开。
“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孙子兵法·计篇》)梅尧臣曰:“曲制,部曲队伍分化必有制也。官道,禆校首长统帅必有道也。主用,指军费、军需方面的制度。”曲制,指军队的组织和编制制度。官道,指将吏的任用。主用,指军需方面的制度[3]24。“Giles将‘法’译为‘method and discipline’确实不错,即指军队的编制、训练、后勤的纪律之类。”[1]笔者认为,此处“军制”的含义无论是纪律或是特定的制度,实际上强调的是秩序在军事当中的重要作用。秩序(order),对于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和实质性目的是不可或缺的,而秩序常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秩序需求一章中将秩序界定为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他在本章开篇强调“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11]。同时,秩序也是当代法的价值中的重要元素。对于社会常态运行而言,秩序价值尚且非常重要,更何况战争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运行。对于农耕文明而言,战争更是对于“百姓之费”和“公家之费”的重大消耗。孙子也告诫了统治者发兵之前,必须要考虑国家能否负担起非常态的军费开支,“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孙子兵法·作战篇》)。故在非常态的社会运行中,秩序价值更应当被强调,而作为法的价值要素,其无疑在《孙子兵法》中的“秩序”有着传统“法治”的意味。
“将弱不严,教道不明,吏卒无常,陈兵纵横,曰乱”(《孙子兵法·地形篇》),孙子指出了军队六种失败的情况之一——“乱”。贾林对于此种乱况的原因予以说明:“谓将无严令,赏罚不行之故。”陈启天曰:“将弱不严,……不能严格执行军纪也。教道不明,……不知确切实施军队教育也。……比至官不成官,卒不成卒,毫无秩序可言。”[3]252孙子在此说明了兵败的表现——“乱”,分析了“乱”产生的原因:“将弱不严,教道不明,吏卒无常”以及“陈兵纵横”的战场现象。“乱”的原因在于将对部下的管教不利而形成的一种无序状态,孙子的对策之一正如前篇《行军篇》所述的“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方法,这种治乱的方法也是有着传统“法治”色彩的(5)详见本文第(四)部分之论述。。战争作为典型的非常态,其秩序的稳定、部分失败状况的避免,一定程度上是要依托于特定的治乱方法,或者说带有传统“法治”色彩的治乱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孙子指出,“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孙子兵法·九地篇》),此处,孙子虽然强调了在具体的战术层面上应当施非常之“赏”,悬非常之“令”。但是,这与孙子主张的在治军层面上应当采用带有传统“法治”性质的方法并不矛盾,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更加强调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在后者的治军策略框架内进行具体应对。
“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孙子兵法·形篇》)“故能为胜败之政”汉简本作“故能为胜败正”,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释文及校注”曰:“能为胜败正”,即能在胜败问题上成为最高权威。“道”一字解释诸多。陶汉章说:“修道指从各方面修治‘先为不可胜’之道,如政治、经济、自然各方面条件的准备等”;《孙膑兵法·八阵》:“知道者,上知天之道,下知地之理,内得其民之心,外之敌之情,阵则知八阵之经,见胜而战,弗见而诤。”[3]102孙子也在《计篇》指出:“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在此,我们将其理解为兵家之道。明将何守法曰:“‘道’‘法’二字所包者广,乃用兵之本”“要虚虚说,犹云道理法度之谓”[3]102。“法”一词我们理解为宏观的、抽象的包含性概念——兵家的法度或法制。
对于“道”“法”,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文中的互文修辞,加以理解。因此,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道”的意义在于国君应当实施开明政治,以得到百姓的拥戴。从政治论的角度讲,一国政治的好坏决定着战争的胜败和国家的强弱[12]。而“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军事法律制度,以加强军队的管理,井然军队秩序,从而达到“能为胜败之政”的目的。正如孙子所强调的,社会治理的方式或者模式是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的,无论是军队的治理或者是国家社会的治理应当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局限的。
“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孙子兵法·势篇》)曹操在其注中曰:“部曲为分,什伍为数。”分数,在此译为军队的组织编制[3]111。而“治”一字的动词用法我们结合语境,采“治理、管理”之意。 无独有偶,孙子亦指出:“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孙子兵法·九变篇》)孙子进而说明:“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孙子兵法·势篇》)“以治待乱,以静待哗。”(《孙子兵法·军争篇》)此三处“治”作名词使用,表示严整[3]124,治理得好(6)参见《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7年5月第1版,第2026页关于“治”的含义2。。“乱”与治运用了对比的修辞手法,相互映衬,“乱”可译为“紊乱,混乱”。(7)同注10,第1019页关于“乱”的含义1。因此,“治乱,数也”在此的逻辑表达可以概括为:严整或混乱的军队管理取决于军队的组织编制水平。编制水平的提高,方能达到孙子所谓“治众如治寡”的理想状态或者管理目的。而军队的组织编制、军队的管理水平、军队的秩序三者的关系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三者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同时,前者也分别是后者的充分条件。从十三篇的篇章结构上来说,军队的“秩序”如上文所述,体现在《计篇》,即十三篇的开篇,而《计篇》堪称全书总纲[3]15。孙子在“总纲”中强调的秩序,是一种宏观的、抽象的、统摄全书的,种种措施想要达到的理想目的或价值。而在《势篇》中,孙子说:“治乱,数也。”此则直接给出了军队的组织编制与军队的管理水平二者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军队组织编制是其管理水平的重要条件,而军队的管理水平又是保障军队秩序的重要条件。同时,关于此处的“军队管理水平”与上述的“秩序”二者的区别,笔者认为尽管“治乱”在涵义上与“秩序”的差别无几,但是应当从十三篇的篇章结构关系上考虑,二者是存在上下位关系的。
孙子看来,“用卒”与“服民”应遵循特定的方法。“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孙子兵法·行军篇》)“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孙子兵法·地形篇》)
孙子主张“文”“武”并用,在此,“文”指非军事的,曹操注曰:“文,仁也。”赵本学曰:“文,曰恩惠。”在此语境下,“文”的含义为仁义。“武”我们采黄朴民的观点,并结合语境,译为军纪军法,刑罚。“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可用也。”“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此二句孙子表达了“文”“武”并用的原因,有所偏颇将不利于“用卒”。“用卒”要讲究不偏不倚和张弛有度。下句“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揭示了应当“文”“武”并用的方法论,以及用“文”、用“武”的目的和最终目的,即“是谓必取”。他认为文的目的在于“令”,在此意为教育。而“武”的目的在于“齐”,意为“整饬、规范、约束”[3]238。而教育和约束并用才能“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与众相得也”又更进一步说明了“文”“武”并用的具体方法和原因。“令”,在此意为“法令,命令”[3]238。笔者认为,结合行文结构,此处的“令”应当为上文“武”的上位概念,即“令”意为包含且主要为刑罚方式的法令。“素”,梅尧臣曰:“旧也。”即平常、平时。“服”指信服。孙子意在表达法令应当“行”在平时,以达到“用卒”之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令”“文”的主体“之”是针对“卒”而言的,而后文中的“令”是针对“民”而言的,治理对象不尽相同,也反映了孙子在特定历史时期军民共治的思想观点。进而我们可以得知在本篇中,孙子认为刑罚与仁义并用的目的在于,“用卒”和“服民”。而对于刑罚现代意义上的目的,通说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虽然古今之别相去天渊,但是在法律工具主义的语境下理解本篇中的刑罚,对于传统“法治”探源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学界主要从军事学的角度切入探讨兵家思想和《孙子兵法》,虽然以《孙子兵法》为例的兵家治理思想主要体现在治军方面,但是其部分观念却与传统“法治”相得益彰。本文是从法学学科的角度切入,为理顺兵家思想与传统“法治”的关系作出尝试。应当强调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基础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铁农具的应用、生产力的提高改变了既有的“上层建筑”,导致整个社会的“礼崩乐坏”。在各个诸侯国的政治实践和军事扩张中,治军与治民思想得以交融,使得“军民同治”具有了可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兵家思想作为传统“法治”的直接或间接的滥觞,其主要范本《孙子兵法》中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思想、秩序目的、军队管理与编制的具体方法等都是可以作为传统“法治”思想的源头去探讨的,都是可以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去研究的。同样,它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来说是可以作为“本土元素”去进行超越,去解决实际问题的。
我们不难发现,《孙子兵法》中具有传统“法治”治理元素的兵家思想中,治军的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总体上也是多元的,是“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苏力指出,在这些法律多元以及相应的法律冲突和规避当中,最根本的仍然是所谓的中国社会传统法律——现在更多表现为民间法律——和现代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13]58。在常态的社会运行下,多元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强调,多元共治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是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目标[14]。恰当地利用法律多元会促进社会规范秩序的形成,实现或辅助实现社会安定和行为规范、有序的功能[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