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媒背景下,虚假新闻屡治不止,传统主流媒体也出现大量的虚假新闻问题,引起媒体公信力下降,威胁舆论引导职能的正常发挥。
1.主观原因
虚假新闻产生上主观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故意又因动机、目的不同,分为功利主义下的追逐经济利益和个人知名度或为了好奇、猎奇等心理而单纯地捏造。过失一般表现为业务上没有严格遵守采编流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因长期媒体事业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媒体形成一些固有思维模式,过于依赖各种思维模式导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原因
一些新闻生产者(包括专业或非专业新闻生产者)主观上并没有上述故意制造虚假信息的意图,但由于新闻业务能力不足,导致新闻失实类型的虚假新闻。
3.深层原因
新闻“去中心化”的出现,市场化的竞争,使具有营销色彩的传统主流媒体,将争夺信息消费市场作为工作的核心。放松对新闻的采编审工作,以便节省时间,达到在时效方面增强自己的竞争地位,因此,选择牺牲新闻真实性。
1.技术原因
科学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近十年网络虚假新闻快速传播,其改变了传统新闻直线传播形式,新闻生产变为网状传播,人构成“网”的节点,节点与节点互相传播。因为,网状传播比直线传播更迅捷,内容也更容易转载、分享。
2.情绪和心理因素
受众更容易信赖与自身情感、利益和信仰一致的媒体。虚假新闻生产者利用受众的心理和情绪特点,捏造能引起受众共鸣的信息,使得虚假信息快速传播。
3.内容方面
社会新闻一直以来是受众重点关注的对象,该类议题满足新闻接近性,且捏造成本低,所以一直受到虚假新闻生产者的“青睐”,往往成为网络虚假新闻的重灾区。
4.媒介素养方面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所传播的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作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新媒体时代,受众的主动性增加,享有评论、转载、分享等权利,而网民的低龄化、低学历特征也更加明显,由于缺失该素养,受众大量转载虚假新闻,成为网络虚假新闻快速传播的推手。
新闻记者被誉为“无冕之王”,但新闻领域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生产者是虚假新闻的源头,让其认识到该行为对自己产生的后果,将更有利于杜绝网络虚假新闻。
正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当网络虚假新闻直接指向某一具体公民时,轻则影响其个人形象,重则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等严重影响其个人生活,甚至在长期的舆论压力下,受害人精神崩溃、轻生自杀等。
第一,虚假新闻会引发受众错误行为,即在学习方向上,起到错误的示范效果,受众为了名利铤而走险,加入虚假新闻生产者的行列,成为虚假新闻的生产传播者。第二,社群化过程中,为了得到群体的认同,个别人会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已到达保持与群体认知的一致性,这就是受众的盲从行为。第三,如果社会特定结构群体中,触发特定事件,而此时正常的社会传播功能却出现减弱,这种情况下该特定结构群体受虚假信息影响会发生非常态的集合现象,以表达自己的“诉求”或声讨。
虚假新闻直接引发受众行为,但受众行为又将对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近年来,有些网络虚假新闻很快成为舆论热点、焦点,而此时若不加以有效引导,或只是“堵”而不“疏导”,只是简单的禁言而不澄清,将进一步激化虚假新闻的传播,危及社会秩序,乃至国家稳定。
虚假新闻通过取得受众“信任”,换取点击量、关注度,当该新闻被澄清,公众必然对新闻媒体产生怀疑。随着大量虚假新闻的真相被揭露,公众也正一点点失去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导致信任危机,直接危及新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在社会公众更喜欢关注体育娱乐,各种媒体迎合公众使得新闻全民泛娱乐化,而网络新闻“碎片化”的特点,更使公众对社会的认知和审美变得肤浅和平庸。另外,网络虚假新闻负面信息新闻传播更迅速,影响更深远。因此,主流媒体必须承担及时澄清这些负面虚假新闻的责任,掌握舆论的领导权。
面对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主流媒体一方面要打破原有的运作模式、管理机制,在市场化的新闻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党和政府的喉舌”的舆论职能,倡导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对于生产者而言,有时因为网络技术的原因,无法找到最初的发布者,导致无法追究其行为后果;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过低,有些虚假新闻只是被澄清、被删除,但对发布者没有实质的处罚,而其追求的点击量、关注度已经实现,这样势必导致这些尝到甜头的虚假新闻的发布者,继续将“发布虚假新闻”作为其扩大知名度的“正常、便捷”手段。
专业新闻者内部加大定期培训,既有新闻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学习,又有反面典型案例的汇报。
我国正在建立信用体系制度,将传播虚假新闻的新闻工作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同时建立新闻行业禁入制度,因故意捏造虚假新闻,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终身不得再从事新闻工作。
从源头把关,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出素质过硬、能力过强的新闻工作者队伍。所在单位不能为了追求新闻时效性,而放弃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新形势下,媒体单位应加快改革步伐,完善新闻审核管理机制,因违反审核机制而导致虚假新闻发布的个人也应当担责。
第二,受众方面,由于缺乏批判思维和媒体素养,进行教育改革,做到事前预防。面对低龄化的网民,由政府牵头,财政扶持,进行中小学的课程改革,增加反假新闻的课程,不仅让中小学生识别假新闻,了解假新闻的危害,更重要的任务是让他们学会抵制假新闻的传播,掌握举报假新闻的途径。同时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动,最高法组织地方法院每半年汇总网络虚假新闻的审结案件,交由教育部组成宣传学习材料,各级学校选择作为日常宣传的主题内容和寒暑假专项学习内容。
对发布新闻主体采用实名制。但现实中,有的平台不重视,没有完全落实实名制,还有的平台不正当地使用这些注册数据,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平台的实名制制度。
针对新闻发布内容,实行事实审核制。网络媒体不愿牺牲公众的参与度、关注度,用言论自由掩盖其应尽的义务。当言论自由违背事实,侵害公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时,这种言论必将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因此,网络媒体事实审核后,应将有“假”标识的新闻彻底删除。为了消除对已经阅读的受众的影响,应在该媒体上做出澄清说明,也起到对审核结果的推广作用。
虚假新闻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我国已经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要在第一时间信息公开,澄清事实。虚假新闻侵害公民个人利益时,由于维权历时长,成本高,有的当事人选择息事宁人,客观上纵容了虚假新闻的生产、传播,也有的人不堪忍受虚假新闻造成的名誉等损害,而走向极端。因此,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培养法律思维,不成为虚假新闻的“帮凶”或“牺牲品”。
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目前主要是行业监督为主,如新闻出版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目前,社会监督还缺乏公众的监督平台。因此,应有专门的社会监督途径,才能更大限度调动社会公众的打假新闻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不留给假新闻发展壮大的空间。
当然,综合治理虚假新闻,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我国新闻立法出现滞后现象。让生产者、传播者和执法者都有法可依,这还需要国家新闻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外有竞争压力,内有舆论引导职责要求,抵制虚假新闻的生产,宣传社会正能量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