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聪
摘 要:裁判文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为記录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裁判文书定纷止争的功能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展到解决社会公众的疑问,并逐渐具有网络普法功能。本文以江西精神病人偷刀杀人案为例,分析在裁判文书网络化的新背景下,说理的逻辑和水平对于实现裁判文书各功能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裁判文书;网络普法;说理必要性
江西一女子因感情纠纷萌生了杀人想法,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从超市拿起两把菜刀直接放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并径直在超市入口处离开后,当街砍向路人并致其死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该超市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后,由于对认定超市足以发现其行为异常的事实未进行充分说理,判决书引起了激烈争论和质疑,再审法院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判决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的典型案例,江西精神病人偷刀杀人案关于民事赔偿的三份裁判文书,代表性地反映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全民网络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的新意义。
一、我国法律关于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第二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第三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第八条 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也为提高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提供了有效方法。
二、我国学者关于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观点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我国学界的主流研究方法是——从为何需要说理、为何说不好理、如何把理说好这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首先,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和结果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载体,也是明确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反映了案件争议和诉讼请求,记载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因此,裁判文书说理逻辑严谨与否,对于裁判文书是否能使当事人双方信服、能否实现定纷止争之功能起关键性作用,决定了能否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作为文书正文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评价裁判文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说理性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必然要求
再次,裁判文书具有普法价值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结果,并且随着裁判文书“上网”以及网络时代到来,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对宣传国家法制、保障社会和谐、维护法律和司法的威严都具有重大影响。[1]反之,若裁判文书说理不够严谨透彻,缺乏说服力,以致引发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将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产生严重影响。[2]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缺失的原因
当前,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上不愿说理。究其缘由,至少有两点:一是外因,大多数法院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大多数员额法官长期超负荷运转,没有精力去精雕细琢,认为法院只要从总体上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即可,甚至仅以一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作为裁判的理由,对认定“不成立”的理由不提只字片语;二是内因,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本身就是理,法官只要准确地适用了正确的法律即可。加之,裁判文书说理本身具有复杂性,与具体的世情、国情、社情,与司法的构造、司法的传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有关。[3]
(三)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解决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让法官有能力说理、愿意说理、有机会说理。第一,通过推广量刑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量刑答辩制度和量刑理由公开制度四项制度,完善量刑说理规范;第二,改变法官“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官本位”思想和司法裁判行政化思维模式,端正法官的说理态度;第三,提高法官的选任条件和加强后期培训,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第四,保障法官的实质审判权和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为法官提供充分说理的机会。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少因判决书说理不清、缺少说服力而引起舆论质疑,最终被迫改判的案例,以江西偷刀杀人案判决书为例,其代表性地反映了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易出现的问题。
(一)未针对关键性事实进行剖析
一、二审判决书均以超市未对该精神病人进行阻拦为事实依据,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对超市具有阻拦义务的前提——该女子的行为足以使超市认识到其当时可能具有人身危险性一笔带过;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均将该女子的行为定义为“偷盗”而引发歧义,导致在大众眼中因被“盗”而受到经济损失的超市竟还要赔偿何其无辜,而事实上该女子的行为并不符合公众一般认知中的秘密窃取,定性为异常行为更为合适,作为大型超市的经营管理者应该对消费者的异常行为有所反应,以保障该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安全。而三份判决书对认定超市有过错的关键性事实均未进行充分剖析,令社会公众无法对案件事实具有清晰的认知,导致舆论哗然。
(二)适用法律生搬硬套
一、二审法院均罗列法律条文后直接套用,再审法院则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直接定义,没有进行相应解释,未对本案为何适用该定义进行充分说理,然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损害结果发是否必须限定在该公共场所内。本案中,行为人处于精神类疾病发病期,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其作案地点是无选择性、偶然性的,损害结果发生在超市内还是超市外,对于该女子行为足以令超市管理者认识到其可能具有人身危险性却不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刀被拿走用作杀人工具造成损害结果的事实没有影响。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于个体消费者与商场管理者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实践应该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说理缺少情理共鸣
一、二审法院认为,该大型超市的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和防控,导致其销售的菜刀被该女子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使这种对人身有潜在威胁的特殊商品被不能控制其行为的人所掌控并造成杀人结果。说理逻辑较为生硬,“盗出”用词不当,并未从情理层面进行说明,使公众在心理上无法认可该结论。本案中超市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但其不作为对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一定先决作用,该判决也给众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敲响警钟,发现异常时,不能因为怕损害自身利益(若工作人员劝阻受伤,公共场所经营者按工伤赔付较大金额)而不作为,放任伤害结果发生。个案正义不能取代程序正义和整体正义,情理上的倾向不能影响法理上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
(四)“谁有钱谁赔偿”倾向明显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即49408元。根据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并非在超市管理、控制范围内等相关因素,15%比例过高,超出了超市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由于该女子及其监护人经济状况较差,因此该判决“谁有钱谁赔偿”倾向明显。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可归责程度决定,而非其经济实力,只考虑平息受害者家属异议,而判决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责任人承担超出其本应承担的物质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四、笔者关于新的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观点
裁判文书说理应严谨清晰,是其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之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日益公开化、透明化的司法制度的需要,更是我国新时代背景下建立司法威严、取信于民的必要途径。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裁判文书“上网”,现代媒体的发展延伸以及大众对司法案件的關注度不断上升,对于判决书的要求已经从最初的结果正确,发展到结果与逻辑论证双重正确;判决书的意义也从单一的公正裁判,发展到公平判决与普法效果并重;判决书说理的必要性随之从法律论证的层面,上升到解释 法律使民众信服以达到普及法律之效果。
然而,随着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实施,我国裁判文书也迎来了转型中的阵痛,以江西精神病人偷刀杀人案为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存在至少四个痛点:
第一,缺少对关键性事实的深度剖析,读后无法对案件事实具有清晰的认知;第二,适用法律生搬硬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通俗理解;第三,纯法理性说理,无法使社会公众产生情感共鸣,即发自内心的认同感;第四,习惯性“当老好人”、“和稀泥”,往往追求零上诉,对裁判的公平性较为忽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裁判文书释文说理的相关意见,裁判文书进入了转型的关键时期,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把理说好。
在有关制度上,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建立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在具体说理上,对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性事实进行深度剖析,使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具有清晰的认知;不能生硬地适用法律,应对法律条文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将情、理、法相结合,使人民群众发自内心认同;坚持司法独立,清楚严谨地推理论证出结论,切忌为了迎合媒体舆论先下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再硬套法条。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和“判决书上网”赋予了裁判文书普及法律、宣传法制等新的使命,因此,新时代下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要解释法律、逻辑清晰地论证司法判决的过程,担负起时代赋予司法判决的网络普法、维护司法威信的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起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韩正. 裁判文书如何说理才能让群众满意[N]. 人民法院报,2020-05-07(002).
[2] 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03):48-52.
[3]李琴. 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 文法系,山东 泰安 2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