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预防对策研究

2020-09-02 15:05赵新宇
山东青年 2020年7期
关键词:未成年预防

赵新宇

摘 要: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性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防范、惩治和补助缺一不可。相信通过家长、学校和司法间的紧密合作和共同努力,定能重新筑起一道牢固的守护门,保卫孩子们无忧无虑的快乐童年,让他们能够安全健康地成长。本文首先分析了未成年性侵害现状,比较考察了各国性侵未成年人立法规定,反思了性侵未成年人案屡禁不止的原因,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建议。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预防

性侵害犯罪是一种古老而常见的犯罪,其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各国也已明确将性侵害犯罪纳入刑法保护人权的体系之中,其目的在于通过抑制性犯罪来达到保护人权的效果。然而近些年的数据表明,性侵害对象逐渐低龄化。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且传统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定罪模式与惩罚机制都不能较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屡禁不止。

一、未成年性侵害现状分析

4151人。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2019年第一季度相比,这一数字上升了2.2%。而这还只是儿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过一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来,背后会有7起不为人所知。儿童心智并未成熟,性侵害往往带有哄骗、诱惑甚至威胁,孩子们的心理防线一触即碎,犯罪者变成了被欲望诱惑了的受害者,而本来的受害者却满心的愧疚,受害者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成了内心监狱的唯一被审判的人,本末倒置的被害人与受害人加剧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程度,现实生活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二、各国性侵未成年人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从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来看,上述法律还远远不足。从立法来看,日本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权利方面成绩斐然,值得我国借鉴。在《日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通过制定专门法以及修改原各部门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联合日本儿童人权委员会、日本儿童基金会、警察局等机构具体实施保护措施。

不同的国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上亦不同,但都呈现从重从严趋势。法国惩治包括强奸、强制猥亵、非强制猥亵、引诱以及性旅游等五种类型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严厉刑罚。俄罗斯2000年颁布性犯罪登记法,规定对任何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进行登记,并建立全国性的公众通告制度。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屡禁不止的原因

除非我们愿意思考这种行为的根源,否则我们永远无法阻挡这类行为的发生。

1、性避讳的社会产物

受近千年的理学、儒学影响,禁欲主义盛行,并一直影响到今天社会,谈“性”色变的社会现状制约着性教育的发展。性教育在未成年教育中的缺失,使大部分被侵害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未成年人根本不懂如何保护自己,更容易成为犯罪工具。反映到法学研究中,有关性权利的研究少之又少,性权利在刑法、民法都未充分的体现。

2、监护缺失

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理性人,也没有完美的受害者。4月8日,澎拜新闻报道了《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警方立案》的消息,性侵害未成年人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无论最后是否认定鲍毓明构成犯罪,都不可否认的是李星星母亲角色的缺失。作为监护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李星星母亲将一个刚满14岁的孩子,交给一个并不了解的男子,实际上便已放弃了监护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不知该如何求助,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些家长在得知被侵害后,觉得羞愧、名声不好,选择忍气吞声或用钱私了,让犯罪者逍遥法外。根据调查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很大比例都是熟人作案,父母对子女成长的漠视,使魔鬼变得肆无忌惮。

3、性侵未成年男性法律的漏洞

我国法律将强奸罪的对象只定为女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确认在违背男性意志下对未成年男性实施的性行为构成强奸,针对未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仅有猥亵儿童罪。若按照强奸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可以死刑,而按照猥亵儿童罪,则判到5年以下有期,情节严重的,才可判到5年以上。量刑的程度很难完全概括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而起不到社会警示作用,从而使犯罪者钻了空子。

4、未成年人被害人化

第一次傷害具有偶然性,“二次被害”指在遭受第一次被害后,由于负面的社会评价或群体反应对被害者造成的第二次侵害。未成年人心智并未成熟,对未成年人侵害越早,对孩子的身体、性观念,以及未来对与性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角色的认识造成伤害越难以弥补,未成年人不敢不愿倾诉,只能选择内化,他们无处伸冤也无法伸冤,从而被完完全全的控制,直到被一个魔鬼逐渐摧毁。在这过程中,也可能有第三次被害,即前两次被害化力量相作用于被害者,使被害者自我否定、自我放弃,形成自我伤害的悲惨结局或者对其他人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从被害人转化为侵害人。

5、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一般性侵儿童的犯罪比较隐蔽,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当中,证据本来就很难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时间不太敢说、不敢报警,难以取证,使坏人逍遥法外。侦察机关尚未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办工作机制,缺乏未成年人心理研究,在未成年人拒绝陈述等可能导致沟通不畅,甚至还可能使未成年人一遍遍回忆被侵害过程,加重精神压力。

在态度方面,司法人员漠视的态度使未成年人感受不到安慰与保护,同时案件还可能存在该立不立、久立不破 ,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四、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建议

1、立法保护之前提

1999年台湾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消除了刑法对被保护对象的性别限制,也被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我们也可借鉴台湾,从立法层面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性侵未成年男性的保护。

传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指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诱骗、物质引诱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随着制裁力度的增大,现性侵害行为越发隐蔽。针对《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负有特殊职责,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的颁布尽管有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 该《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绝不能以“用”代“体”。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的观点,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更容易接触未成年人,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被害人很容易妥协,容易让不法侵害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对特殊职责的人,应要求更严格,一旦认定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即认为强奸罪。

2、司法保护之核心

(一)公检法机关要清楚主体的特殊性,落实性侵未成年人专案专办工作机制,吸收医疗、心理等专业机构和儿童保护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之中,给予未成年人人文关怀。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试,及时疏通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开展再犯预防,防止被害人化。注意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隐私保护,引导其走向社会。对被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救济不是一次性的,相关部门在以后的日子进行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

(二)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要及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建立多渠道的社网线索发现机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对于未成年人,不能要求她准确理解并描述侵害过程,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避免二次伤害。同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打击恶意泄露案件并添油加醋的人,确保未成年人治疗后能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法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出庭支持例外机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一般以不出庭原则,出庭为例外。

(三)司法机关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前科信息检索平台。利用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建立职业禁止等数据库,在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控制其与未成年人的接触距离。

3.社会保护之协助

一个孩子的最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就是家庭和校园,家庭应当承担起监护、保护的作用,学校应当筑牢校园防线。回归家庭,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防范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教会孩子对性知识的初步认识,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讲解一些生理知识,避免孩子的疑惑、无知,日常进行陪伴交流,避免孩子误入歧途。学校一方面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校园教书育人的良好风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肃调查,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对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教育活动,坦然面对现实生活,加强学生法治教育,使学生逐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不要用异样眼光看待被侵害者,各地民政部门、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发挥自身的作用,联合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协助未成年人心理恢复,融入社会。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整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环境。

最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考虑到现实,性侵被害人在性侵害后,往往要求经济补偿,而行为人多数情况下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补偿能力,这就需要国家进行救济,国家担任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家积极承担责任,有利于对行为人的感化,同时对被害人的身体治疗、精神补偿起到了关键作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我们不能容忍任何邪恶的手伸向未成年人。这世界还有很多发声即被淹没的李星星,正在忍受痛苦的李星星,还有众多勇敢战斗的李星星,还未成年人一个安全快乐的童年,是我们保护未成年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刘驰,周滢.校园性侵未成年人防范的多维路径[J].青海社会科学,2018(06).

[2]谢登科.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J].学术交流,2014(11).

[3]陈伟,金晓杰.性侵未成年人案现状、原因与对策一体化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4).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2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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