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浙江海警局对非法填海4.5219公顷的浙江舟山某公司开出了2645.31万元的海洋行政处罚单。与此同时,宁德交通投资集团非法占用海域填海建码头,被自然资源局罚款2280万元。非法占用海域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的行为。尽管全国各地开出了不少“天价”罚单,但非法占用海域行为仍然愈演愈烈。
據公开报道,2018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8起违法围填海域案件,行政处罚逾55亿元。自2019年6月开始,浙江海警共查处非法开发利用海域案件8起、非法占用海域案件6起。
浙江舟山海警局一名执法人员介绍,非法占用海域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巨额经济利益驱使;二是监管部门疏忽管理;三是执法部门协调不当。
记者采访得知,对于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而“以罚代管”现象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处理非法占用海域企业的常用方式。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部分执法部门在监管中也存在不作为和不完全履责,成为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
此外,现有的海洋法律中,部分法律法规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但在执法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指出,“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强制执行,由于涉及海域面积广,责任主体人数众多,构筑物拆除、土方清运工程量浩大,往往难以有效实施。”
今年5月8日,第二轮首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通报在福建省督查时情况,自2017年4月起,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违法填海项目,侵占东山湾湿地,截至2018年10月,共填海造地5820亩。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先后两次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但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实施填海直至完工。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与非法占用海域行为获取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罚款可谓微不足道,导致部分企业为营利铤而走险非法用海,不配合行政执法。此外,在一些“重经济轻环保”的地区,当地政府甚至推动非法占用海域,不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围海、填海等非法占用海域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还给人身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此前,在海南临高,曾发生过4名孩子不慎掉入非法挖沙填海形成的“吃人坑”,造成1死3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建议,对于海洋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可考虑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中,增设针对非法占用海域的专门规定,追究非法用海的刑事责任,增设“非法占用海域罪”,进一步做好海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提升海洋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摘自《法治日报》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