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法律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施行,尽管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可分配盈余的返还和分配程序、原则和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盈余分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关键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其分配模式的特殊性,采取按惠顾额返利为主,按股金分配为辅的模式。
1.按惠顾额分配模式。按照合作社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所有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对可分配盈余总额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社员按照惠顾额分配可分配盈余所得=可分配盈余总额×某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合作社所有社员交易量(额)
2.按股金分红模式。按照社员的股金占合作社总股金的比例对剩余盈余总额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社员按照股金分配剩余盈余所得=剩余盈余总额×(社员出资额+社员公积金份额+社员财政补助+接受捐赠财产量化额)÷(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合作社公积金总额+合作社财政补助+接受捐赠财产总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要不要计提以及计提的比例是多少,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计提的盈余公积如何量化,由合作社自主确定,可以按照成员出资额量化,也可以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量化,还可以按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额)两者结合考虑,总之,体现了合作社自治特色。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成员账户的管理,它记录了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年度终了,该账户除记载统一分配给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因成员变动而导致的专项基金的变动数额外,还记载着向每个成员返还的盈余总额。成员账户体现了成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独具特色的地方在于成员账户的管理有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个人投资账户,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盈余分配的顺序。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直接用本年的盈余来补亏;其次,提取盈余公积:从当年实现的盈余中计提,主要用于今后补亏和转增成员出资;再次,盈余返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以不低于60%的比例返还给成员;最后,剩余盈余返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出资额、社员公积金份额、社员获得财政补助、接受捐赠财产量化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案例】台州麒麟西瓜专业合作社由6个自然人出资依法成立,注册资金200 000元,其中A成员出资80 000元,B成员出资40 000元,C、D、E、F成员每人各出资20 000元。当年经营实现盈利200 000元。年终分配方案是: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盈余的5%提取,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本社交易额的60%返还,剩余盈余按照股金比例全部返还。年度终了,成员账户记载如下。
1.当年社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总额为1 000 000元,其中,A、B两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分别为350 000元、250 000元,C、D、E、F四个成员都是100 000元。
2.以前年度盈余公积金余额90 000元;
3.以前年度专项基金余额180 00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 000元中列支合作社成员学习考察费30 000元后形成财产170 000元,以及他人捐赠10 000元),专项基金按社员平均量化份额为每人30 000元。
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如下。
(1)年终结转本年盈余,账务处理为:
(2)按规定比例提盈余公积金,账务处理为:
(3)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
①可供分配盈余返还额:
(200 000-10 000)×60%=114 000(元)
②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计算每个成员的盈余分配返还额:
(4)剩余盈余分配。
①剩余可分配盈余:200 000-10 000-114 000=76 000(元)
②量化给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③剩余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为:社员按照股金分配剩余盈余所得=剩余可分配盈余×(社员出资额+社员公积金份额+专项基金量化给社员份额)÷(合作社股金总额+合作社公积金总额+合作社专项基金总额)
A成员:76 000×(80 000+40 000+30 000)÷(200 000+100 000+180 000)=23 750(元)
B成员:76 000×(40 000+20 000+30 000)÷(200 000+100 000+180 000)=14 250(元)
C、D、E、F各成员:
76 000×(20 000+10 000+30 000)÷(200 000+100 000+180 000)=9 500(元)
剩余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为:
通过上述二次分配,年终A成员可以实现分红63 650元(39 900+23 750),B成员分红42 750元(28 500+14 250),C、D、E、F成员各分红20 900元(11 400+9 500)。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为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目前面临突出问题之一是盈余分配的不规范。部分合作社有盈余但不愿意分配;部分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账面无法真实反映盈余情况,“家底不清”而不敢分配;部分合作社认为以较低的价格把生产物资销售给社员,或较高价格收购了社员生产的农产品,社员已经享受了“优惠”,不需要再进行分配;部分合作社有盈余,但来源于合作社的投资分利,认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不再返利;部分合作社盈余公积不计提,或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做法不一,公积金提取比例差异很大;部分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公积金没有量化到社员,造成合作社公共积累部分的产权不明晰;部分合作社没有将国家财政补助进行财务处理,甚至出现核心成员私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以上林林总总的问题和不规范情形,很容易导致农民失去合作的积极性,合作社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失去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和潜能。
1.以“强监管”为手段促进规范提升。重点围绕财务规范、加强指导培训、统一财务软件、成员账户应建必建、盈余依法返还等方面进行。建议使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统一开发的财务软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财务管理、人事工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作社业务管理、合作社信息统计等主要功能,通过智能软件规范财务核算,摸清家底,以规范盈余分配。
2.记好成员账户,保障成员权益。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对于普通社员来说往往缺乏了解,导致在盈余分配议事过程中很少提出异议或利用自身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为每个成员建立好成员账户,记清楚成员享有的权益,这是规范盈余分配的基本保障。
3.公积金提取和量化明晰化。合作社提取储备资金对于合作社及社员来说利大于弊,为合作社扩大规模、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也是合作社应对经营风险的基础,在立法上,虽然没有强制提取模式,但是合作社可以参考《公司法》一些相关规定,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量化标准,以强化利益获得和风险分担。
4.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盈余分配环节的监管指导。政府扶持或聘用有经济师、会计师等资质的人员组成专业辅导组,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代理记账或财务管理咨询,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分配环节的财务处理,建立一整套规范化财务管理模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