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武伶
摘要:随着电商的爆发式发展,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日益突出。丰巢智能快递柜原本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新物流模式,近日却由于宣布收取超时费,一时间受到用户抵制。快递末端配送到底该如何解决,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多方考量,而不能简单地从局部的商业利益出发。
关键词:丰巢柜;快递末端;智能配送;物流
中图分类号:F71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13-0020-02
一、问题引出
2020年4月30日,丰巢公司宣布向用户收费,规定快递柜免费保管包裹12小时后收取超时费,每12小时收费05元,3元封顶。此规定率先引起杭州市东新园小区业委会的抵制。5月5日晚,浙江杭州东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丰巢快递柜暂时停用的通知》称,丰巢快递柜在未经协商情况下,向收件人收取超时保管费,损害小区业主利益,将暂停使用快递柜。随后,上海有接近50家小区业委会公开抵制丰巢的收费行为。短时内,丰巢快递柜收费风波由杭州、上海向全国蔓延,并经由网络发酵引发了更大的争议。但丰巢方表示这是无奈之举,称其多年来亏损巨大,仍将坚持超时快递收取费用。其后,国家邮政局约谈丰巢,丰巢向广大消费者致歉,但表示仍坚持收费,只是把收费延迟到免费保管18小时之后,然后承诺会协助快递员在入柜前征得收货人的同意,这个做法能否得到市场的认可暂时还未可知。通过此事,我们发现,丰巢公司对快递公司、收货人两头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同样,快递末端配送问题又再度被锁定为当下人们关注并急需解决的热点。
二、问题分析
通过丰巢快递柜收费风波,我们需要思考几个问题。
首先,丰巢公司能否向收货人收取所谓的超时费?在此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先厘清,包裹未经收货人同意直接入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现实中的做法又如何?显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包裹直接入柜是不合法的。如《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电子商务法》第52条也明确规定了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需要当面交付并提示收货人当面验货,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如上所述,法律法规是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收货人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如要委托他人代收的,必须征得收货人的许可。但事实上,快递公司根本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包裹基本上直接进入了智能柜或者是驿站等代收点,而留给收货人的就是冷冰冰的一条短信或微信,责令限期取件否则要收费。很多买家要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直接接受了,要么嫌维权太麻烦默默忍受了,而此次丰巢快递柜收费风波正如一个导火线瞬间点燃了这股压抑已久的情绪大爆发。因此,不是管是超过12小时收费,还是超过18小时收费,不管是05元还是3元,关键的前提是快递公司未经征得收货人同意便直接将包裹放入丰巢快递柜,这已经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在这个点上丰巢公司再提所谓的超时收费,收货人难免不满。
其次,末端快递点能否收费,谁来收费,向谁收费的定性问题。我们先来梳理物流末端第三方配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当前网络购物的条件都是“送货上门”,这也是线上购物区别于线下购物的显著特征之一,事实上买方支付的对价中已经包括了货物运输的费用。从合同关系上看,买卖双方是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卖方和快递公司之间是委托运输关系,卖方支付运费,快递公司受卖方委托负责向买方交货。买方收货是基于买卖合同的衍生权利,但其与快递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快递公司和丰巢公司等第三方末端配送点又属于临时租赁或者是委托保管关系,快递公司支付租赁费或者保管费,丰巢公司提供存物方格,其实只是快递公司为减少重复无效的末端配送节约其企业运营成本而为之。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与丰巢公司建立租赁或者委托保管法律关系的是快递公司,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和丰巢公司均没有关系,所以,丰巢公司不享有向收货人收费的权利,更不享有收货人不付款就拒绝取出货物的滞留权。从快递企业的角度来说,快递企业擅自投柜的前提下,与快递柜产生保管合同关系的是快递企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快递柜如要收费,只能向快递公司收费,而不能向收货人收取费用。
最后,有没有一种有效的模式能彻底解决快递末端配送难题?我们知道,随着电商交易量增大,物流成爆发态势,最后的焦点都集中在了末端配送。末端配送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买家对网络购物体验的满意度,也影响着对卖家的评分。而当前的快递服务中,除了顺丰速递和邮政EMS会送货到家之外,其他商业快递公司都没能按法律要求做到送货到门,而是基于自身运营成本的考量,选择了委托第三方末端配送的方式,目前以菜鸟驿站和丰巢智能柜两种模式为主。而作为卖家而言,在物流的选择上也很受限,顺丰速递和邮政EMS固然能为买家提供更优质的物流服务,但这两者的物流成本过高,很容易迫使卖家提高卖价而丧失引流及成交之优势。而其他的快递公司则很容易由于末端配送的不到位而引起买家的差评,而物流公司如果都严格地按照法律要求配送到家,显然重复配送、等待配送消耗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更高,派单效率也过低,在当前人口红利急剧下降、快递员难招的用工情形下,依赖末端配送点或智能柜显然也是无奈之举。
三、对策思考
我们能否探索既合法合理又符合各方经济利益诉求的模式呢?事实上,当前的物流技术已经非常发达,从技术手段而言,除了仍有部分大件物流还需辅以一定的人工投入外,大部分的物品配送都已经可以通过智能化的手段解決。换言之,对于物流末端配送而言,智能化科技的渗入和广泛应用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市场效能的选择。因此,所谓的末端物流问题,就当下的发展态势而言,最大的瓶颈不是科技手段,而是这些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中,由谁来参与成本投入和利益分配的矛盾该如何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完善。
第一,加大政府在新基建方面的公共投入,发挥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政府主导作用。我们知道,快递末端配送从点上看,只是个别用户的事情,但从面上看,从整个国家大局看,末端物流关乎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着很强的公共属性。在末端配送前期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完全由市场力量参与又要控制其收费,既容易造成企业各自投入重复建设的浪费,同时让这些市场主体过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显然也难以为继。尽管各级政府部分都非常重视末端配送问题,但目前政府投入的仍然不足,还是过多地依赖于市场。在快递业尚不发达的时代,人们的书信报纸等都依赖邮政的配送,其资费比较低廉,且很少存在末端配送不到位的问题。一般的村居公共区域或社区楼道、用户门口都配套有政府或小区统一设置的信报箱,邮递员可以直接投送,无需接触收件人,除非是特别重要的挂号信等需要本人签收的除外,一些大件物品也可以委托物业或者周边的小店代收。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这种传统模式——由政府全资或吸收一定比例的市场资金参与,在这个基础上将楼道的传统信箱整合升级改造为丰巢之类的快递智能柜,配套完善末端接收物流设施,形成全面配置的末端配送网络,确保能基本满足中小件物流的投放和免费接收。
第二,强化电商及物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回归消费导向,将选择权话语权归还给收货人本人。如前所述,末端配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充分尊重收货人的消费选择权。这既可以由物流公司在配送過程中征求其意见,也可以前置到购买环节时由电商卖家提供给其多元选择,给购买方自主的物流选择权,满足其个性化层次性的消费需求。如上所提及的传统邮政业务中的普通平邮、挂号信、EMS等,不同的资费标准后面代表的是不同的投递服务,在购物开端就前置设定条件,提供给收货人多元的选择方式,给予其作为消费者快递投放前置环节中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当然,对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而产生的包裹超时保管费,智能柜或者物流代收点拟收费的标准,应该通过听证及物价审批等环节合法化。
第三,吸收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并进行有效整合,防止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我们知道,末端物流配送系统需要大规模的建设成本和运营资金的投入,完全扔给市场主体有一定的难度,但也由于其积累的大数据与用户流量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不断地吸引着市场力量的积极参与。因此,这不能简单地完全由政府主导或者任由市场无序竞争,国外成功的经验也是充分利用了政府和市场的有效互动优势互补。可以由政府牵头,市场主体参与,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就业闲散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如可以由各级政府给予创业扶持,鼓励困难群体参与创业就业;针对不同的区域,可定向开展残疾人、下岗工人、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扶持;鼓励大学生勤工俭学、物业安防资源整合、社区商业配套整合等,减少重复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末端物流配送,重点解决智能物流手段难以解决的大件物流的配送和偏远地区的配送等难题。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消费方式,使我们越来越依赖线上消费和物流配送。而今年年初爆发的疫情更是加速了我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的变革,人们在线上消费的比例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几乎覆盖了能线上消费的所有类目,并且日常生活急需的柴米油盐、日用易耗品等购买量短时激增。这不仅带来了物流业务量的持续增长,同时也对物流尤其是末端配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末端配送的变革势在必行,同城配送、即时闪送等短时配送及无人机、无人驾驶、配送机器人等智能化无接触式配送的需求日益增多,其他的新形态末端配送模式也有待继续研发,这些为物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宝贵的发展机遇。可见,未来,作为基础设施的物流将会变得更加重要,而这些也将更加考验着我们的政府公共配套能力和市场力量有效整合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胡旭快递柜超时保管费该不该收[N].安徽日报,20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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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会云,尚鑫快递业“最后一公里”配送模式分析 —以菜鸟驿站和丰巢为例[J].物流技术,2015,(11)
[4]王磊国外城市末端物流配送发展经验及其借鉴[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07)
[5]应武伶电子商务物流末端配送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9,(07)
[注]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9年度高校国内访问工程师校企合作项目——“大家推”中小微电商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编号:FG2019246)
作者简介:
应武伶,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副教授,高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