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若琦
到餐馆就餐,发现煤气泄漏,市民赵先生立刻拿起灭火器向厨房灶台的明火喷去,避免了危险发生。然而厨师却因此受伤,要求赵先生承担医药费等损失。赵先生颇感委屈,感觉自己好心没好报。那么,厨师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案件】几天前,市民赵先生和朋友李某到一家小餐馆就餐,两人正巧就坐在距离厨房最近的位置。点菜的时候,赵先生突然闻到一股浓烈的煤气味,并且听到气体泄漏的声音,旁边的厨师还在锅灶前忙碌着。赵先生害怕引起火灾,立刻拿起小店内的灭火器直接喷向厨师方向,并大声提醒店家将煤气阀门关闭。由于赵先生发现及时,没有造成爆炸等严重后果。不过赵先生身材高大,因为事发紧急,他没有把握好方向,导致厨师摔倒造成手腕扭伤。由于厨师是靠手“吃饭”,受伤后需要休息一段時间,该店称厨师休息就没有工资,没了收入,厨师只好要求赵先生承担医药费等损失。赵先生感觉自己好心没好报,他认为店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1.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需担责
该事件涉及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面对紧急危难,为了使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得已损害他人某个价值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这件事中,赵先生只是来消费的客人,他无意间发现厨房煤气泄漏,而他本身也不是险情的引发人,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明显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作为店家,煤气是需要重点管理的设施,但由于管理不善,店家不注意安全检查导致煤气泄漏,厨师的损害赔偿也应当由店家来承担。
2.厨师受伤应算工伤
厨师工作时间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该厨师在工作期间受伤,而受伤又是因为工作场所安全问题导致,理应认定工伤。该店家在厨师受伤休养期间不支付其工资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厨师理应向店家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向救了他的赵先生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