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说『不』

2020-08-27 04:13孙亚慧
共产党员(辽宁) 2020年15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中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打赏、电子合同、肖像权、网络侵权等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民法典向网络侵权说“不”,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人格权条款充满“人情味”

据了解,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翻开民法典,“人格权”一编集中表达了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机器偷拍个人视频后在网络传播、滥用人工智能技术更换画面中的人脸并制作成非法影像作品……公众可能会遇到的“糟心事”,民法典将成为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

与此同时,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声音权作出了规定,其中注明,“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这将成为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能够维权,还可以选择更高效的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庞大的网民规模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新技术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典尤为注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与此同时,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这些都是在网络发展出现新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也回应了时代需求中审判实践的需要。

虚拟财产并不“虚无”

民法典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令更多互联网新场景有法可循。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典立足现实国情,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低年龄段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舆论争议。此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明确了若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监护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像‘虚拟财产’这类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名词,民法典虽然对它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把这4个字写入了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把它讲得更清楚些,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合适的契机来将它讲清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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