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过程、样本分析及基层治理路径

2020-08-25 06:15程鸿鑫王世卿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套路贷受害人套路

程鸿鑫,王世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套路贷”犯罪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它是高利贷异化行为,与“高利贷”在外部行为表征上高度相似[1]。运用百度指数进行分析,通过检索“套路贷”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第一次出现“套路贷”相关信息在2017年2月13日,“套路贷”相关信息在百度网页中搜索频次每周呈波动式稳步上升,并于2019年5月6月份到达峰值。此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度加强,“套路贷”犯罪现象有所减弱。

在无讼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套路贷”发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第一例与“套路贷”有关的刑事案件在2017年11月28日由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由于相关部门和媒体对“套路贷”犯罪宣传较少,人民群众未曾了解此种犯罪,对此种犯罪的防范意识差。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犯罪时,经验少、缺乏法律基础。法院在审查“套路贷”类案件时,由于犯罪数额难以确定、虚假诉讼难以辨别等问题,使得这种犯罪数量迅速增长,不法分子异常猖獗,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套路贷”犯罪的相关概述

伴随着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对民间借贷的需求不断提高,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日益高发。据公安部统计,201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打掉“套路贷”团伙2 46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4万名①数据参见:“守护青春”——百城千校防“套路贷”防电信网络诈骗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京举行,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761417/content.html。。我国学者从2017年开始对“套路贷”犯罪进行相关研究,主要对“套路贷”犯罪的过程、手段,案件性质认定、刑法规制问题,其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控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在探讨“套路贷”犯罪的防控措施时,我国学者主要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公安民警业务能力的提升、社会宣传角度提出建议。但是,对“套路贷”犯罪基层治理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公安机关通过群众工作实现“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同时也可获取有效的线索。因此,对“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进行研究能更高效地预防、打击和稳控此类犯罪现象。

(一)“套路贷”犯罪的概念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罪名,是办案部门对具有类似犯罪手段的一系列违法犯罪的概括性总称。目前,对“套路贷”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为司法实践和学术两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总结相关违法犯罪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等归纳出“套路贷”犯罪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办理的“套路贷”案件具有“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签订虚假协议、肆意制造违约等手段虚增债务,经过诉讼、仲裁或采用暴力、威胁等催收债款的过程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等特征。上海②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出台的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两方面对“套路贷”犯罪进行了界定。浙江③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发布的指导意见则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三个层次对“套路贷”犯罪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办理意见将“套路贷”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④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

学术界对“套路贷”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套路贷”是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2]。林妤婕将“套路贷”定义为:“行为人以出借贷款为名,通过各种手段来实施的犯罪”[3]。朱和庆认为:“套路贷”是对以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类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4]。第二种观点通过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比较来解释其具体内涵。孔丽娟将“套路贷”与高利贷进行比较认定:“套路贷”是在高利贷的基础上演变为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5]。纪智媛将“套路贷”与高利贷从目的、客体、手段、法律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比较,进而解释“套路贷”的具体内涵[6]。第三种观点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等方面对套路贷进行界定。例如,陶遵臣将“套路贷”定义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借贷假象,并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署不平等合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占有财产的行为”[7]。朱双洋将“套路贷”犯罪解释为嫌疑人利用借款人的弱势情形,诱使被害人签订不平等合同,随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做出侵财犯罪行为[8]。学术界对“套路贷”犯罪概念的界定相较于司法界而言,增加了通过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比较解释其具体内涵的观点。

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套路贷”犯罪的解释都包含了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三个方面。本文认为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概念时还应突出其犯罪过程,应界定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或逼迫被害人签订不平等借贷合同,经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金额”的过程,采用“软硬”兼备的催债手段,侵吞他人财物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二)“套路贷”犯罪的过程

“套路贷”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利的心理以及放款迅速的诱饵,使用各种“套路”设立多个骗局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犯罪。“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不尽相同,结合实际案例,“套路贷”犯罪的实施可归纳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寻找受害者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注册成立各种投资公司或金融服务公司,借助公司名义或各种小额贷款APP,通过宣传贷款“手续便捷”“放款迅速”“利息低”“无需担保”等标语吸引受害人上钩。吸引被害人的渠道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利用QQ、微信或者其他社交平台推送广告;购买公民泄露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利用短信、人工拨号等方式吸引受害者上钩。线下模式:在街道、酒店、网吧、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多的场所张贴或发放贷款广告,利用中介介绍的方式引诱受害人上钩。

2.第二阶段:签订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形式上属于民间借贷的合同,事实上是包含空白条款、违约后支付高额违约金等不平等条款的合同,或者是扣除“中介费”“保证金”后的虚高借贷合同。各类“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最常用的手法就是在支付受害人钱款时,哄骗或逼迫受害人与其一同到银行进行取款,取款后只给予受害人合同中的一半或更少的钱款。嫌疑人留存银行流水、支付钱款的视频或照片,形成付清全部钱款的假象,将视频、照片、账单等作为证据以便日后实施虚假诉讼。

3.第三阶段:设置阻碍强制受害者违约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收取合同中规定的高额违约金,往往故意设置各种违约陷阱强制被害人违约,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款项。在被害人还款时,犯罪嫌疑人采用故意消失、系统维护、电话故障等手段拒绝收取还款,强制被害人逾期违约。之后,犯罪嫌疑人收取的违约费是受害人应还钱款的数倍,甚至有些“套路贷”犯罪的违约费是按小时成指数倍增长。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手段造成受害者违约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时偿还款项。有些“套路贷”犯罪在受害者无法按时偿还款项时,犯罪嫌疑人会引导受害人从其他贷款公司贷款进行平账,其他贷款公司实施新一轮的“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非法侵被害人财产。

4.第四阶段:软硬手段兼施催收债款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达到目的的最后一步就是使用各种手段向受害人催收债款。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找专门的催收人员或者在公司中设立催账部门,催账人员的催账手段可以分为“软暴力”和“硬暴力”两种[9]。催账开始阶段以“软暴力”为主,如电话电信轰炸、尾随、骚扰、哄骗、聚众造势、口头威胁等,从精神和心理上逼迫受害人承受非法债款。催账人员使用“软暴力”未果或者没有获得钱款,就会开始实施威胁性升级的“硬暴力”手段。例如,催账人员以堵锁眼、喷漆的方式恐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更有甚者,催账人员会对受害人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从身体和心理上折磨受害人,迫使受害人承担虚高债款。多数受害人明知对方的行为属于犯罪,但害怕犯罪人事后报复,选择不报警,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并向犯罪分子支付非法债务。在身体和心理被折磨到极限时,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

二、“套路贷”犯罪的既有样本分析

为了保证收集样本的数量,本文选取无讼案例网①无讼案例网,https://www.itslaw.com/bj。中公开的案件。以“套路贷”“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时间截至到2019年10月23日,检索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案例。在上述检索条件下共收集到全国281例关于“套路贷”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套路贷”犯罪主要发生在浙江、上海、江苏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本文主要选取“套路贷”犯罪高发的浙江地区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共84例。经过去除实际与“套路贷”无关案例,排除一审、二审重复案例后共得到73份有效裁判文书。经过样本数据分析,“套路贷”犯罪具备以下特点。

(一)“套路贷”犯罪主体多以青壮年男性且有前科劣迹人员为主

图3 犯罪主体的性别比例

图4 犯罪主体有前科劣迹的比例

“套路贷”犯罪主体以青壮年男性为主,在统计的309名犯罪人中,有288名为男性,占总数的93%(见图3),且男性年龄主要分布在25~42岁之间。“套路贷”犯罪的四个阶段中,女性犯罪人主要在第一、二阶段发挥作用,而第四阶段催债阶段主要依靠男性使用威胁、跟踪、暴力等手段逼迫受害人承担巨额违法债款。此外,犯罪主体中有部分存在前科劣迹的现象,且多数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刑事犯罪(见图4)。前科人员服刑完毕后,就业面较为狭窄,多数成为无业人员,这种人员容易被“套路贷”公司雇佣成为专门的催账人员。或者数个刑满释放人员组成涉黑团伙专门从事“套路贷”犯罪。例如,2018年8月,天津市的穆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由多名刑满释放或者缓刑期人员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①(2017)津0106刑初339号穆嘉、邢彦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套路贷”犯罪主体学历较低,而且大多是贷款公司职员

图5 犯罪主体学历

图6 犯罪主体职业

“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文化水平较低,根据判决书中公布的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看,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犯罪人共218人,占总人数的72%;本科学历的仅有23人,占总人数的10%(见图5)。从犯罪主体的职业来看,无业人员和农民工共141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6%。无业人员和农民一般学历较低,就业面较为狭窄,缺少收入来源。这些人员体力较好,又容易受“套路贷”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的引诱。公司职员125人,占犯罪总人数40.5%(见图6)。根据裁判文书中公布的信息,所谓的公司都是为了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成立的不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犯罪人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式来引诱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更多实施犯罪的机会。同时,成立贷款公司便于犯罪人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利用虚假诉讼实现自己的非法获利。

(三)“套路贷”犯罪案件涉及罪名繁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居多

“套路贷”犯罪案件在审判时多数涉及数罪,罪名繁多。案例中以诈骗罪定罪的有96例,占案件总数的31%;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有87例,占案件总数的28%;涉及数罪的案件有105例,占案件总数的34%(见表1)。根据统计的309份裁判文书,“套路贷”犯罪在审判时涉及13种罪名。结合“套路贷”犯罪的过程来看,在第一阶段寻找受害者时,可能会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从而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第二阶段签订合同时可能会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第三阶段设置阻碍垒高债款可能会涉及虚假诉讼、行贿等犯罪行为;第四阶段催收债款时可能会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纵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可见,“套路贷”犯罪导致受害人选择承担虚高债款,拒绝报案甚至是自杀的原因,主要在于第四阶段软硬兼施催收债款时犯罪人使用“软硬”暴力对受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身体和心理侵害。

表1 案件涉及罪名

三、预防、打击与稳控:“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路径

(一)“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现状

现阶段,公安机关在预防、打击、稳控三个方面都存在利用基层力量不足和基层治理路径单一的问题。预防方面,公安机关主要通过媒体向群众公布相关典型案件、宣传防范方法,提醒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基层派出所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关于“套路贷”犯罪的相关介绍,社区民警在朋友圈转发宣传。打击方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基层派出所并没有作为主力军,相关线索和证据的搜集不完全。稳控方面,公安机关结案后,缺乏对受害人的后续关注和保护,以防止其自杀或自残。同时,由于一个“套路贷”团伙实施多起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能挽回较少甚至无法挽回,存在被害人为维护自己利益互相联系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此,结合此类犯罪的过程以及特点,有针对性地从预防、打击和处理三个方面来探讨“套路贷”犯罪的基层治理路径。

(二)“套路贷”犯罪的预防路径

1.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在预防“套路贷”犯罪的工作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最主要的就是提高人们对“套路贷”犯罪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帮助群众。社区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基本落脚点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源头交汇点,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在社区[10]。首先,社区民警通过社区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及时将具有典型特征的真实案例定期向群众公布,以实际案例警示群众,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其次,基层派出所与办理过相关案件的律所合作,开展律师下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贷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规避受骗的方法,挑选贷款平台时选择正规有法律保障的大平台,签订合同时避免签订存在类似承担高倍违约金、空白条款等的合同。各地公安部门可以借鉴公安部开展的百城千校防“套路贷”宣传活动,与教育部门合作,帮助学生提高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最后,基层派出所利用抖音、快手等以短视频、微电影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套路贷”的犯罪过程、犯罪危害以及规避方法。通过微博、微信推送关于“套路贷”的预防策略、贷款时注意的细节等信息。普及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应对“套路贷”犯罪的能力。

2.完善社区警务平台信息,掌控辖区动态

基层民警针对“套路贷”犯罪在走访时结合“套路贷”犯罪涉案人年龄、学历、前科劣迹等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1)辖区群众贷款情况汇总。“套路贷”犯罪存在受害人选择不报案独自承担虚高债务的现象,作为直接与群众对接的社区民警要做好下社区走访工作,积极与辖区住户沟通,掌握社区居民的家庭情况,收集有贷款或者有贷款意愿的住户信息。

(2)辖区出租房屋情况排查。“套路贷”犯罪多是以贷款公司的形式进行操作,在催账时多数会雇佣专门的催收团队,犯罪团伙多数租赁房屋作为工作场所。社区民警应定期对辖区内大型出租房进行排查,查明辖区内是否存在小额贷款公司,或者青壮年无业人员聚集的场所,了解辖区内是否存在“套路贷”犯罪现象。

(3)辖区闲置车辆情况摸排。“套路贷”中还存在“车贷”类犯罪,犯罪人将受害人的车辆作为抵押物,犯罪团伙将抵押车辆转移存放需要一定的场所。公安机关针对这一特点可以组织基层派出所民警收集辖区内车辆信息,利用车辆信息平台进行比对碰撞,查明是否是涉案车辆,或向车主咨询车辆是否作为抵押物被犯罪团伙转移隐匿,为后续案件侦查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管控辖区内前科劣迹人员

根据浙江省相关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套路贷”犯罪团伙中无业人员、农民、非法小型贷款公司职员占多数,且犯罪团伙中的人员,特别是催账人员,一般具有前科劣迹。基层派出所需要掌控辖区内外来无业人员、农民的动态,利用犯罪前科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辖区内原住前科劣迹人员或外来前科劣迹人员的活动轨迹和资金来往状况。特别要对前科劣迹涉及暴力型犯罪的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定期了解辖区内具有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的信息、动态,防止其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

(三)“套路贷”犯罪的打击路径

1.党建引领与专群结合共同打击犯罪

基层党组织是国家与社区自治的纽带,为国家介入社区治理提供了渠道和空间,又是推动社区自治的关键动力[11]。在打击“套路贷”犯罪中,充分利用基层党组织的力量,转变基层党员大包大揽的思维观念,实现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的良性互动。根据辖区具体环境,派出所基层党员积极创新,成立如浙江诸暨“红枫义警”的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由公安机关制定打击违法犯罪的具体方针,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和社区民警相结合,共同打击“套路贷”犯罪。发动社区有声望的老党员带头,鼓励群众提供辖区内相关违法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及时跟进打击、铲除辖区内犯罪团伙。以辖区闲暇人员为主,社区民警为辅,组建社区治安巡逻队。发动辖区内无业人员参加群防群治工作,既可以为其提供稳定收入,防止其参与相关犯罪活动,又可以节约警力资源。

2.共享信息,打破各地区“信息壁垒”

“套路贷”犯罪案件多涉及不同地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如果各个地区间信息不能共享,公安机关串并案时就存在困难。因此,打击“套路贷”犯罪亟需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成立市(县、区)合成作战室,实现将各派出所搜集到的信息及时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整合各层面的数据,并进行充分挖掘和应用[12]。

3.部门联动,降低群众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应与各部门构建快速联动机制,避开繁琐申请程序,形成案发后迅速侦查、固定证据、冻结资金的便捷通道。主要与以下两类部门协同作战。

(1)与银行部门协作。尽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给出了冻结涉案财产的办法。但是,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申请材料复杂、程序缓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错过最佳冻结涉案资金的时间,阻碍案件的侦查,无法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应该与社区银行加强协作,构建快速冻结涉案资金的机制,简化申请程序,以此保证案件侦破时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与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协作。微信、支付宝等提供转账业务愈发普及,部分“套路贷”犯罪团伙会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公安机关与各类社交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为侦办“套路贷”犯罪开通“绿色通道”,在办理案件时可以迅速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调取合法诉讼证据,冻结资产,确保案件诉讼证据完整,避免资产大量流失。

(四)“套路贷”犯罪的稳控路径

1.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心理创伤具有持续性,被害后无论产生何种心理,一般在都会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有的终身都难以忘记[13]。“套路贷”犯罪第三阶段的催账行为涉及多种暴力性犯罪,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有些受害人由于难以承受高额债务和犯罪人的迫害而选择自杀。近年,发生过大学生深陷“套路贷”而选择自杀的事件。在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公安机关应联合银行、司法机关等挽回被害人的资金损失,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联合心理咨询机构、医院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此外,还应发动被害人亲属、社区居委会等,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心理困境。

2.做好群体性事件预警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较多,一个违法犯罪团伙会实施多起犯罪。由于侦查条件、技术因素等的影响,可能案件难以侦破,即使案件成功侦破,也存在被害人资金无法追回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公安机关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工作,做到安稳民心,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高度重视事件产生的原因[14]。公安机关还需要发动社区居委会、群防群治组织等关注被害人的动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同时,网警要关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受害人的动态,做好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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